布雷顿森林机构组织程序的合法性

三、布雷顿森林机构组织程序的合法性

民主即形式意义上的“善治”已经成为判断合法性的重要标准。而所谓的“民主赤字”是从行政法发展过来的,指的是由于组织结构不当而导致的民众参与机会壅滞,进而引发公众对传统民主的失望、失信与不满。[28]而国际法领域的民主赤字则是指,在目前处于无政府状态以及强调权力政治的国际社会之中,大多数国家的参与以及更广泛民众参与的严重欠缺。[29]与很多政治领域的国际组织不同,具有经济职能的布雷顿森林机构的投票权并不是平均分配的,而是根据各自认缴的份额加以计算。而与份额比重相挂钩的投票权对于成员国行使国际金融立法权,如对布雷顿森林协定的修订;完善现有国际金融体系的结构,如份额制改革及组织内部变动,均起着决定性影响。也就是说,各成员在机构中的话语权取决于他们拥有“控股权”的多寡,而这正是导致布雷顿森林机构“民主赤字”的主要原因。(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