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开国先父们设计的宪政体制有效保证了美国政府权力的平衡和国内管理的民主,同时也为总统权力的扩张提供了必要条件,使总统职位的变革成为一种可能。

美国总统权力的变革主要体现在外交方面,因为美国对外事务管理本身就缺乏民主,如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联邦宪法把经常指导对外事务的责任交给了总统和参议院,而总统和参议院却在一定程度上能使总统的对外政策摆脱人民的直接和日常监督。因此,决非不能说美国的对外事务的管理是民主的。”[1]在他看来,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民主政府绝对不如其它政府”[2]。建国之初的美国在世界上并没有多大影响力,只是地方性的强国,其影响远不如英国、法国。因而总统权力几经挣扎并未获得长足的发展,始终受到国会的掣肘。直至20世纪初,美国在一战后崛起,成为世界第一经济大国,更多地卷入国际事务,总统在外交和国防方面的决策权力和作用也迅速增强。托克维尔甚至认为这是美国制宪者“有意”设计的缺陷所造成的,美国实行单一的行政首脑制度,行政权集中于总统,他身兼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在外交方面享有实质性的权力,在应对国际危机与国际关系方面易于发挥主导优势。国会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处理国家事务,尤其是对外事务方面难以与总统相抗衡,难免会大权旁落。

美国宪法为总统权力设计的多种来源,也为其扩张提供了伸展空间。总统权力有四个来源:一,宪法授权。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力主要有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行政权、立法倡议权和否决权、外交权和军事权,并且可以从这些权力中引申出默示权力。宪法也并未对总统权力做具体明确的规定,而是笼统地制定两条弹性极大的条款:“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经过最高法院的解释,成为总统权力扩大的重要宪法依据。二,国会授权。通过国会的授权,总统已有的宪法权力得到扩大,宪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力也会得到允许。三,历史先例。先前总统在行使权力方面的先例,可以被后来总统所效仿。四,最高法院的裁决。最高法院对宪法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它通过案件的判决,对宪法做出新解释,从而限制或扩大总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