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研究现状
1.人民币国际化实施中的基础设施与法制建设:以CIPS为例
关于CIPS法制的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问题,国内学者的研究侧重于介绍CIPS及其法制的概况,分析建立CIPS法制的必要性与意义,设想CIPS法制的完善方向,以及探讨CIPS法制建设过程中可借鉴的域外经验。然而,从法律价值的视角系统地完善CIPS法制的国内研究成果很少。毋庸置疑,现有研究成果奠定了CIPS法制后续研究的基础,在诸多方面深刻地启发了我们。
关于设立CIPS及其法制的必要性及意义,学者刘萍认为,由于适用群体的局限性,HVPS的操作系统以及内控管理机制不能很好地适应跨境支付业务,使得HVPS在处理相关人民币跨境业务时显得力不从心,也更容易遭受金融风险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有必要设立CIPS以更好地适应国际市场,完成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5]学者于春香认为,CIPS的众多风险都密切联系且易相互感染,支付系统的任何环节出现安全隐患都会产生连锁反应,继而引发支付危机,威胁金融安全。为解决支付系统的风险问题,支付系统的设立机关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并建立完整的风险防控机制。[6]学者魏珺认为,建立以CIPS为核心的清算模式不仅是对传统清算模式的创新,还能够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7]学者阎岳认为,CIPS法制的设立,除了能够有效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还能够支持银行短期资金流动,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并保证资金充足。[8]
关于CIPS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研究,学者来洪渝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必须履行监管职能来保证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安全与运行效率。立足于目前支付系统法规不完善与风险管理亟待加强的现状,他提出了中国央行应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9]学者冯楚通过比较美国不同阶段的监管制度,分析监管制度在不同时代的价值选择,为中国制定本国监管制度提供了崭新的研究视角。立法者需要依据监管制度所追求的不同价值目标,调整监管规则,实现更合理的社会监管。[10]
关于完善CIPS及其法制的研究,学者黄峰、陈学彬认为,相较于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IPS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节约资金流动性、未进行不定期审计以及尚无备份数据中心。基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CIPS法制的完善可以从混合清算模式、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做好数据查询统计与实时预警以及启用CIPS的日间透支功能等方面着手。[11]学者祝远缓对比了中美跨境清算系统,从支付系统的账户设置、清算安排、结算方式、流动性安排等角度,为完善CIPS法制提供了域外经验。[12]学者韩龙、毛术文分析欧元区的支付清算体系,并明确支付系统运行的法律基础。他们主张构建全面的风险监管体系且对相关违规行为予以纠正与处罚。这为中国加快推进CIPS法制的国际化进程提供了立法借鉴。[13]学者叶建勋将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区分开来,他认为金融消费者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面临的服务对象更加专业、具体且复杂,所以应得到更具针对性的保护。[14]学者禹刚支持采用自动质押融资的方式来提升CIPS法制的适用与执行效率,因为出现短期资金流动性困难的CIPS参与者可以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质押债券,以融入资金并弥补资金不足。这一举措在降低资金运用成本的同时能够增加社会的可用资金量。[15]学者尚明与张成虎认为,日间透支可作为提高资金流动性的有效补充。尽管日间透支会为银行带来信用风险,但是立法者可以制定与日间透支有关的监管措施,尽可能地在规避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发挥日间透支的功用。[16]学者毛术文认为,当前反洗钱制度在特定行业中可能存在法律漏洞或是未能完全发挥作用,不利于全面控制洗钱引发的风险。监管机构应加快评估各行业的洗钱风险,督促特定行业制定与落实反洗钱规则。[17]
2.人民币国际化实施后中国面临之汇率倾销风险及其应对:以“二战”的相关经验教训为例
揆诸已有研究文献,可以看出中国学界对“两战”之间各国的汇率反倾销制度尚未有专门的研究,但存在与之相关的研究。这些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为了应对美国对所谓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和人民币汇率低估而从事不公平贸易的指控而从事的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有:张庆麟教授所撰《论汇率的国际法律问题》,韩龙教授所著《人民币汇率的国际法问题》一书以及相关文章,彭岳教授所撰《中美汇率之争的国际法问题与解决之道》,伏军教授所撰《WTO外汇争端管辖安排:模糊性及其现实理性》等。
这些研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为了应对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上述指控,分析汇率问题究竟是应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以下简称IMF)依据《IMF协定》进行辖制,还是应由WTO依据其规则进行辖制;《IMF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研究,以及依据该制度能否认定和解决所谓汇率操纵和汇率低估问题;汇率倾销和汇率补贴是否在当今WTO《反倾销协定》与《反补贴协定》(以下或简称“双反”协定)覆盖范围之内,能否依据此“双反”协定解决人民币汇率问题;应对西方对人民币汇率指控的法律对策等。这些研究虽然对与汇率争端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了摸底和透视,从而可以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基础和铺垫,甚至一些研究结果和结论,如无论是当今的《IMF协定》,还是WTO的规则对汇率操纵、汇率倾销、汇率补贴无能为力,这些观点对中国在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制定汇率反倾销制度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预备,但这些研究本身是从应对西方对中国的汇率指控出发,集中于反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指控,但对中国如何解决他国利用人民币国际化对中国从事不当的货币及贸易行为的法律问题则没有探究,更没有对“两战”之间各国汇率反倾销制度进行历史考察和提供借鉴。
当然,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日益发展,国内有的学者开始关注人民币国际化实现后中国可能遭受他国针对中国采取的不公平货币及贸易行为的问题,如韩龙教授近期在《人民币国际化重大法律问题之解决构想》一文中,就提出在人民币国际化后,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由他国不当货币行为以及不当货币行为所带来的不正当贸易行为——汇率倾销与汇率补贴的问题,并指出无论是WTO的“双反”协定或是《IMF协定》均无法为中国遭受不正当货币行为以及由此派生的不正当贸易行为之害提供有效救济[18],但也没有对“两战”之间各国汇率反倾销制度进行考察和评价,同时还缺乏对中国构建汇率反倾销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