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价值取向的含义与选择

一、法制价值取向的含义与选择

立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其二是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价值取向首先涉及价值界定和价值判断问题。价值选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是应然的法律价值是否为立法者所接受和接纳,以及价值本身的优化;二是当存在多重价值目标时的价值取舍和价值目标重要性的排序。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都应当有自己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取向。[14]

第一,CIPS法制的价值取向应符合中国在对CIPS相关问题进行立法时欲达到的目的。应然的法律价值需要能够反映社会关系的性质、状况与规律。[15]现阶段,法律制度的价值种类主要包括法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文明价值、自由价值、正义价值、公平价值、人本价值以及和谐价值。面对不同的法律价值甚至是价值冲突,立法者应根据立法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选择不同的法律价值,以确定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与法律效力。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此指CIPS)的功能设置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为参与者提供集中清算、结算以及记录相关金融交易的服务,以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与风险;同时,应能够辅助落实央行的货币政策并维持金融稳定。[16]CIPS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理应满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国际标准所确立的立法目标。CIPS欲达到的功能目标也为CIPS法制的构建与完善确立了基本法律价值与立法基调,即安全与效率。为实现系统的上述功能,CIPS法制应达到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与结算业务的高效且有序开展、防范并控制金融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辅助人民币的跨境传输、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有效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以及国际金融秩序重构的进程的立法目的及社会效果。

第二,立法者为构建CIPS法制,应结合时代背景并在众多法律价值中进行最终的价值选择。CIPS及其法制追求的立法目标与金融全球化追求的“安全与效率”目标不谋而合。当前,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金融国际化、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金融政策协调国际化、金融市场一体化、金融资本虚拟化以及金融信息全球化的特征日益突显,在很多领域影响着人民币跨境支付活动的进行以及CIPS法制的构建与完善。金融全球化要求参与全球金融活动的国家,在维护国内金融秩序稳定的同时积极地为金融市场化、国际化创造条件,并且维护的国内金融秩序稳定绝不是仅仅为了安全和形式上的有序,而是要追求动态发展中的有序、安全与高效率。[17]由于人民币跨境支付关系与相关经济行为极易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所以立法者需要正确认识CIPS法制所处的时代背景并正确看待金融全球化给中国带来的影响,既要抓住金融全球化为金融发展创造的机遇,也要合理规避随之而来的风险。我们认为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CIPS法制应将安全与效率作为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