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进口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三、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进口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

世界上较早的反倾销国内立法,如1904年加拿大《关税法》和1916年美国《关税法》等,大多没有将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作为实施反倾销的要件之一。损害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于1906年澳大利亚的反倾销立法中,后来于1921年被美国反倾销立法所确立。美国1921年关税法明确将损害作为实施反倾销的要件之一,不过对于损害程度的要求很低,任何轻微程度的损害就足够满足这一要件。纵观当时各国的立法规定,汇率低估所致倾销造成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主要有两种体现形式:外国产品的倾销造成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现有产业的损害,外国产品的倾销阻碍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