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美日欧实现安全价值的法制经验
1.提升支付系统法制的效力位阶
美国纽约州法律和联邦法律为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构建全面且完备的法律框架。这符合《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良好法律基础”原则的要求。[17]与CHIPS相关的法律制度涵盖多位阶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自律规则等,例如《统一商法典》《1991年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改进法案》《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联邦破产法》《加速资金到位法案》《应对支付系统风险的美联储政策》。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支付系统的资金划拨问题。其一,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为CHIPS界定了资金划拨的内涵与外延,即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指示无条件支付固定或可确定货币金额的、由发送人直接将指令传递给接受银行的贷记划拨。其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了发端人、发端人银行、受益人、受益人银行以及中间银行的权利与义务。其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解决了支付命令的认证与欺诈损失分担问题、支付命令存在错误的问题、间接损害赔偿的问题、银行是否有义务接受支付命令和银行是否应拒绝支付命令的问题、接受银行无力支付的损失分担问题以及资金划拨的终结性与受益人银行的保护问题。
不同于美国为CHIPS构建全面且完备的法律框架,日本并未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金融领域的商法典,而是为各个金融领域制定单行法,建立起完整的支付清算系统法律环境。《预付卡法》《资本金认定法》《银行法》《邮政储蓄法》《邮政资金转账法》和《邮政汇票法》六部法律共同构成了日本的跨境支付法律体系;《公司和其他债务证券的簿记转账法》则主要面向证券类金融结算系统;《金融机构参与的特定金融交易的抛售轧差法》则对支付轧差的结算行为进行规范。尽管日本相关法律并未像美国《统一商法典》设置完全一致的支付标准,但相关法律的相互配合可以有效促进日元跨境支付系统高效且有序地运行。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在控制风险方面,美元跨境支付系统法制为CHIPS建立起风险共担机制。风险共担机制是指如果一家或多家银行同时出现清偿不能的问题,并且CHIPS于同一天无法找到代替问题银行完成结算业务的银行,那么这些问题银行将被视作已经倒闭,因清偿不能而造成的损失由其他各个会员行分担,以保证CHIPS每天业务的结算终结,从而维护账户安全。除此之外,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规定指令出现错误时的处理方式,其中包括误述的错误、错误的支付指令以及支付指令的错误执行。这有助于减小支付指令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性风险并维护系统有序且稳定运行。
3.制定监管措施
为降低信用风险,CHIPS的监管者通过设置账户余额监控模块并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并要求直接参与者接受定期审计,以避免境外风险传导给境内银行和支付系统。同时,CHIPS法制还确定了在线管理报告规则,即系统参与者可以就支付指令中的交易各方以及结算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与自查。除此之外,为防止电子资金划拨过程中出现欺诈,美国《统一商法典》第4A编规定,一般情况下受拨人银行应该对划拨人客户承担责任,且只有在支付命令是未经授权指令的情况下才由客户承担损失。
欧元跨境支付系统法制为交易双方提供实时监控并赋予交易双方在结算完成前修改与支付结算相关的重要数据的权利。此举能很好地控制与监督支付流程与结算状态,使欧元跨境支付系统始终处于最佳的支付状态。[18]
4.确定结算的终局性
欧盟的《关于支付与证券结算系统最终性的指令》规定了结算终局性,即不得任意撤回或解除轧差的效力,破产等相关法律不得追溯到破产前的交易结果,支付指令具有不可撤销性。
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无论CHIPS的参与者选择使用何种清偿机制,都不得出现其他规则使CHIPS参与者的系统支付信息自动无效的情况。因欺诈完成的转让交易或因非法动机完成的破产法人交易均可作废且可要求受让人返还支付金额,但这不影响结算最终性的效力。除此之外,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了相应的“接收人终结规则”来体现结算的终局性。“接收人终结规则”是指,如果受益人银行已支付受益人,那么支付已终结,受益人银行不能重新得到已支付的款项。受益人的账户被贷记后,即使受益人没有提取贷记的款项,其提取该款项的权利也不能被剥夺,即受益人已接收完备资金。[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