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了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以及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仍然不足,不利于CIPS法制安全价值的实现。具体表现为:其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其规则的效力位阶低且法律效力较弱。其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此指办理人民币业务的CIPS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发生纠纷时,原则上应先向金融机构投诉,只有在金融机构不予处理或无法解决时再向央行有关分支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对投诉的处理本质上属于商业银行内部的自行消化,惩罚力度较小,无法保证投诉渠道最终能够公平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其三,尽管《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服务协议》第18条对争议解决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即运营机构和参与者之间若发生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起诉的渠道解决,但并未规定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参与CIPS业务处理的金融消费者能否通过适用CIPS法律规范,有效维护自身的实体与程序利益,尚待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