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反倾销是当时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汇率反倾销是当时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两战”之间反倾销制度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分类详细,有一般倾销、赏金倾销、运费倾销、在途货物倾销、原料倾销、汇率倾销和社会倾销。[28]一般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同类产品在国内正常销售中的正常价值的价格,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其产品而产生的倾销。赏金倾销一般是指进口货物在原产国或出口国接受诸如赏金、补贴、津贴等财政支持,是反倾销措施最早所针对的倾销形式。[29]运费倾销是指进口货物在出口国获得的运费赏金、补贴或优待。在途货物倾销是规避反倾销税的产物。当时各国衡量是否存在倾销一般拿出口价格与发货时该产品在生产国或出口国的正常价值作比较,发货意味着货物已由出口商或生产厂家出售给了进口商。为了规避倾销的认定和反倾销税,出口商或生产厂家不在发货时完成交易,而是在货物运输途中处分货物。为了制止这种规避,对在途货物的反倾销应运而生。在途货物反倾销条款通常规定,对本应缴纳的反倾销税,由于货物在装运之前没有出售但以运输中的在途货物形式出售从而被规避,那么,对该货物同样征收反倾销税,就好像这些货物在装运至进口国之前已经出售给进口商一样。汇率倾销一般是因出口国汇率低估而造成的其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倾销。社会倾销是指由国外囚犯生产的产品或由被强制劳动的劳工生产的货物所发生的倾销。

“两战”之间的反倾销制度,如前所述,虽然是以汇率倾销为主要对象,但并不限于汇率倾销。易言之,汇率反倾销是当时反倾销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但非全部。这与“两战”之后GATT和WTO的法律制度专注于一般倾销,而将其他类型的倾销排除在外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根据GATT和WTO规则对于倾销的定义,以及《哈瓦那宪章》相关谈判记录来看,GATT和WTO规则规定的倾销仅指上文的一般倾销,而不包含其他种类的倾销。运费倾销、运输倾销、原料倾销、汇率倾销和社会倾销则未被GATT和WTO规则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