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交易安全原则

(一)实现交易安全原则

交易安全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与商事活动相关的法律中均能得到体现。在商法中确定交易安全原则的原因在于商事活动具有营利性。基于经济发展的规律,参与商事活动的市场主体都会追求最大的投资回报与最低的投资成本以实现对等的交易价值。实现交易安全原则意在合理分配交易方之间的风险以实现利益平衡,这种平衡既可以体现为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之间的利益平衡,还可以体现为交易方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论是正当竞争还是不正当竞争,以营利为目的商事活动都会给经济市场带来风险,尤其是市场主体为谋取利益扰乱市场带来的风险。为防范商事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等逐利行为,商法要求通过正当的交易方式与合法的交易渠道来追求利润并获取利益。可见,交易安全原则要求相关制度确立安全价值,旨在加强对商事安全的保护、保障商事主体实现其营利性目标、避免商业社会陷入混乱与无序。

交易安全原则在金融领域体现为实现金融交易的安全。金融活动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之一就是稳健运行与交易安全。金融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信息与观念的交易,相较于实体交易而言,具有风险传导速度快且不易监控等特征。此外,金融资本来源于投资大众和存款人,由于货币乘数原理,存款转化为贷款,贷款又转化为存款,整个社会被银行信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家银行的倒闭会引起一连串银行的倒闭,甚至是一连串大型企业的倒闭。可见,在促进金融自由竞争的同时,立法者还应考虑如何保证金融机构稳健且安全地经营,并在相关金融法律制度(如金融交易制度与金融监管制度)中将安全价值确定为价值目标。

交易安全是金融交易得以持续进行的基本保障。在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中,交易安全原则要求的安全价值包括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在金融交易中,双方具有相互说明、协助、通知、保护的义务,以减少或避免交易风险;第二,涉及第三人或公众的金融交易,交易方负有信息披露或交易揭示义务,使第三方或公众知情,进而对风险进行合理选择;第三,通过制定强制性规范,禁止不正当竞争,采取行为外观主义、公示主义,实行严格责任甚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将交易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22]

为实现交易安全原则要求的安全价值,立法者应明确金融活动的主体、行为以及法律责任。首先,立法者应对金融活动的主体范围与性质进行界定,明确市场主体的表现形式(自然人、法人或国家)、金融主体申请进入与退出金融市场的标准、金融主体获取准入市场资质的特定程序。其次,立法者应对相关金融行为进行规范,即通过制定强行法或确立诚实守信与平等互利的原则加以规范。最后,立法者应通过健全监管法律制度并规定金融活动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金融交易的安全。

CIPS法制规定CIPS运营机构与直接参与者之间以及直接参与者与其客户或间接参与者之间在开展业务前需要订立服务协议,并且规定CIPS运营机构有收取费用的权利与提供服务的义务、直接参与者具有获取金融服务的权利与支付费用的义务以及依照相关协议确定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可见,CIPS运营机构或参与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营利性,并且提供与接受金融服务的双方处于平等的交易地位,所以CIPS运营机构与直接参与者之间以及参与者之间开展的金融业务应遵循交易安全原则。与此同时,在CIPS中开展的金融交易所具有的高度电子化与信息化特征,在使CIPS高效完成交易的同时,也使相关交易容易受到金融风险的波及乃至破坏。因此,CIPS法制亟须建立一道安全屏障以抵御风险、维护金融交易的顺利完成。此外,为实现交易安全原则确立的安全价值,立法者应确定准入与退出CIPS的标准与主体类型,防止不合要求的参与者扰乱市场秩序、带来资金风险,并应制定强行法以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保障交易顺利且有序进行。

CIPS作为重要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与结算系统,在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任务是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清算账户与业务处理的安全以及系统内资金流动的安全。为此,立法者应在CIPS法制中确立安全价值,以实现交易安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