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IPS法制与国际经济法其他分支具有一定的融合性
这里的融合性主要是指CIPS法制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以及国际融资法在内容与价值选择上具有重合性。从资金跨境流动的角度看,不仅中国国内的金融市场在处理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时需要使用CIPS,而且国际金融市场也需要通过CIPS完成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融资领域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业务。在规范CIPS中的业务行为与管理行为时,CIPS法制会与国际贸易法等法制产生一定的联系与制约。CIPS只有逐步融入国际投融资等领域,深度参与国际投融资领域中的金融交易与货币结算活动,才能不断丰富CIPS法制的内容。鉴于此,我们认为CIPS法制与国际经济法相关分支具有一定的融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