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本国生产者
2025年09月26日
(二)补贴本国生产者
补贴本国生产者也是在遭受他国汇率倾销时保护本国正当利益的措施之一。例如,新西兰于1905年通过一项法令,政府依据该法令成立一个管理局,若该管理局收到申诉,指控有关外国农具在新西兰境内大幅度降价等不公平竞争行为,那么,可以对申诉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展开调查并做出决议。海关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局做出的决议,向新西兰农具制造商提供补贴(在本国境内与外国进口商展开竞争),以保护本国农具制造商免受外国农具制造商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这种补贴的幅度应当限于农具价格的33%以下。如果新西兰农具制造商愿意接受对其生产的农具降价20%以上与外国农具制造商展开竞争,管理局可以建议海关委员会不予补贴,而是对不公平条件下进口的外国农具强制征收一项特别抵消税,即反倾销税。[62]
该法令在当时独树一帜,通过对本国受损害的农具制造商提供补贴,帮助本国工业抵制外国农具制造商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同时又不会引起外国农具和本国农具价格的竞争性上升。既避免了单边征收反倾销税引发贸易战和外交冲突的风险,也保护了本国农具制造商的利益,同时,实施的这一补贴行为因其是对本国生产、在本国销售的产品实施的,也不会引起他国指责。新西兰的这项法令更像是一项国内补贴法,只在一定情况下才征收反倾销税,在国内利益冲突难以调和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方式授予行政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特定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这一特点也为以后许多国家的反倾销立法所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