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的效率位阶低

一、规则的效率位阶低

CIPS法律文件的效力位阶低,容易导致法律文件的实施效果不明确,不能够较好地实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确定的法律基础原则、风险管理原则、结算终局原则、净额结算规则、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准入与参与要求、分级参与安排、通信程序与标准、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职责,不利于CIPS法制中安全价值的实现。现阶段,正在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部CIPS法律文件都是规则、协议、指引或通知,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会使CIPS法律文件仅被视作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与标准,各地银行或有权制定CIPS规则的机构可依据各地经济实况制定符合自身状况的实施细则。

假如存在效力位阶更高的法律法规对CIPS法制中的某个问题做出有区别甚至是相悖的规定,那么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CIPS相关规则将得不到适用,由此便失去了它应有的法律效果。各地金融机构根据各地经济状况的不同需要对CIPS文件进行细化,这极易造成不同地区的CIPS实施细则内容差别较大,所以不同参与者在适用相关实施细则时,可能会产生适用相互矛盾的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而引发纠纷。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也可能做出有差别的裁判结果,使得CIPS法制丧失确定性与稳定性,无法保证参与者的经济安全。此外,尽管CIPS法制对接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国际标准,但对接的结果仅以部门内部通知等形式呈现。上述情况都会导致CIPS法制的强制力、约束力以及国际公信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