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除了专门规范CIPS运行与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则,CIPS法制还涵盖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会计制度与定价机制。CIPS法制应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作为配套制度的原因在于,目前CIPS法制仅调整CIPS运营机构、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尚未规定CIPS中其他主体(如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及权益保护方式。CIPS中的金融消费者作为人民币跨境业务的重要参加者,理应得到CIPS法制有针对性的保护。一方面,CIPS法制应落实现有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以直接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另一方面,立法者应从账户管理、业务处理、应急机制等角度完善CIPS监管法律制度,以监督CIPS运营机构与CIPS参与者的义务履行情况,间接地保障CIPS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此外,CIPS法制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可结合会计制度、定价机制等具体规范来处理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