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政府首脑或政府机关认定
2025年09月26日
(二)授权政府首脑或政府机关认定
授权政府首脑或政府机关认定汇率是否存在贬值的代表性国家,当属当时的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加拿大1922年《关税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本法是否有其他规定,本法授权税务部部长确定货物的应税价值。”[32]加拿大的这一法律可以适用于汇率倾销,因为部长有权为征收反倾销税之目的确定货物的公平价值,该价值不是发票价值,而是在英国制造或生产的类似货物的价值,或者如果在英国没有类似的货物生产或制造,则公平价值按照任何一个具有正常货币的欧洲国家正常支付的价格来确定。[33]从这一规定来看,其是针对和应对来自英国的汇率倾销。加拿大之所以将确定货物公平价值的权力交给税务部部长,可能是由于货币价值量难以确定。据此,在汇率反倾销的认定中,如果英国的货币对加拿大货币贬值,而且从英国进口货物的发票价值低于所认定的正常价值,那么,发票价值低于所认定的正常价值的幅度就被默认为是由于汇率贬值引起的,将会对其征收汇率反倾销税。
新西兰于1921年出台的法律所采取的做法与加拿大类似,其授权商务部长决定“任何国家货币的正常价值”(normal value),并规定当外国货币贬值时,由商务部长决定是否发起对该国某种商品的汇率反倾销调查。此外,这一法律还规定,当外国货币的“正常价值不能确定时”(not ascertainable),由商务部长决定是否对该商品征收汇率反倾销税。[34]
据目前资料,这些法律及相关文件中并未显示商务部部长认定严重贬值时的依据、标准或认定报告。因此,这种认定方式首先没有明确的认定理由,透明度很低;其次,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缺乏合理性;最后,这种方式不具有可预见性,具有很强的人治的色彩,因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会给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容易沦为一国政府施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