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资源配置

(二)优化资源配置

优化资源配置是经济学的理念之一,从金融资源配置的角度理解效率价值是对金融市场竞争与市场有效性最本质的认识。我们认为“资源”除了传统的自然资源,还应包含金融资源。从广义上说,金融资源不仅包含货币或货币资金,还应包括服务于货币和货币资金交易的经济资源,如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制度安排等。从广义的金融资源的角度看,金融效率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内部有效产出大于有效投入的状态,即金融机构的效率;二是通过金融机构配置的货币与货币资金在全社会流动的效率,即资金融通效率;三是金融体系,特别是金融制度,即在协调金融机构自身运作效率和资金融通效率过程中所起的良性平衡引导的效率。[29]可见,金融效率也体现为相关制度的实施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是指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任何一种社会都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把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以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即用最少的资源生产出最实用的商品和劳务以获取最大的效益。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解决资源原始分配不均及资源浪费等问题,并且良好的配套保障措施对于更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至关重要。[30]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的有效利用与合理配置需要法律制度为其保驾护航。法的效率价值不仅要求法律能够公平地分配社会总量这块“蛋糕”,还要求把“蛋糕”做大。这体现为立法者在制定规则时总是朝着最佳的立法方向前进,并同时追求法律效益的最大化。优化资源配置要求立法者在法律制度中确立效率价值,社会在分配资源时需要法律为其创造高效的分配方式与手段,并且社会资源的分配需要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与落实。作为衡量社会生命力的重要指标,效率在金融立法领域中已经成为立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分配效率,部分学者认为法律应确立效率价值并完成以下三项任务:第一,法律应将个别主体行为置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加以认识;第二,法律应该为有利于资源优化使用和配置的行为提供便利;第三,法律应能够引导或促使人们按照最有效的方式使用资源。[31]

CIPS作为重要的支付系统,在人民币跨境支付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资源的有限性角度看,CIPS的高效运行对金融信息的传递速度及资本的流转速率均有着较高的要求,并且金融信息的快速传递与资本的高效流转需要立法者在CIPS法制中制定高效的措施。在人民币跨境支付市场中,优化对资本等资源的配置需要立法者在制定CIPS法制时确立效率价值,并最大化地实现CIPS的效率功能。为实现CIPS的高效运行,立法者在构建CIPS法制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立法者应将与CIPS有关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CIPS法制并加以考虑

例如CIPS运营机构与参与者之间、不同参与者之间、参加者与监管者之间、CIPS运营机构与监管者之间以及参与者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CIPS法制应对这些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以合理分配法律权益并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

2.CIPS法制应给予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措施更多法律上的便利

尤其是金融交易领域中的措施。我们认为CIPS法制的制定者应对能够提高CIPS运行效率的功能(如自动质押融资功能与日间透支功能)予以承认并加以运用。资金流动效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CIPS的运行效率,上述两种功能有助于提高CIPS的资金流动效率,然而尚未被规定在CIPS法制中。从国际经济法相关领域的交易便利看,CIPS法制应给予能够提高效率的措施以法律上同样的便利。CIPS法制应借鉴相关国际文件的经验,例如《贸易便利化协定》,并制定高效率的措施。这一文件旨在解决贸易障碍、提高贸易效率,并且协定从透明度、程序简化及海关合作三个方面促进贸易便利化。[32]对中国而言,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一方面实现贸易便利化与简化程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速度,提高中国产品竞争力并改善外资环境;另一方面,《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还将普遍提高中国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为产品出口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33]《贸易便利化协定》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国际贸易领域的便利化,提高相关贸易的业务处理效率,而且能够使其他领域的交易活动因此受益。

3.立法者只有在CIPS法制中设置更高效的操作方式与解决方式,才能吸引参与者主动采用CIPS清算模式,而不继续选择使用代理行模式或是境外清算行模式。只有让参与者看到CIPS法制的优势,参与者在权衡之后才会更加广泛且深入地适用CIPS法制,进而促进CIPS法制优化配置相关的法律资源。

上述内容实质上都属于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这些要求均能通过在CIPS法制中确立效率价值加以满足。在CIPS法制中确立效率价值,有助于立法者制定符合中国经济现状的高效率措施。这对于保障CIPS的高效运行、快速协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金融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及制定更高效的纠纷解决程序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程序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