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的不正当性

(一)倾销的不正当性

尽管倾销对于企业而言是有利可图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倾销行为对于包括倾销国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在内的社会都会造成危害,因而具有不正当性。亚当·斯密首先对这一行为进行了批判,不仅批判了政府利用补贴措施鼓励企业以低于国内现行市场价格出口的做法,还结合自身观察,举出了私人生产者联盟为削减国内供给以提高国内市场价格而提供出口补贴的事例[73],指出某些行业的经营者在这一策略下,能够将国内市场上的货物价格提高一倍以上。亚当·斯密站在本国消费者的立场上,指出了补贴虽然可以很大程度上刺激本国产品的生产,但却会导致产品的国内价格上升,使作为本国纳税人的本国消费者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商品。换言之,补贴的提供是使用本国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中的一部分补贴企业,用来侵害本国国民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但他认为这属于一国国内政府、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属于一国内政,应由其国内法调整。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其著名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宣称,外国实施倾销的目的是要“使他们的企业能在其商品的进口国低价出售并排挤所有竞争对手”。他首次指出了倾销所带有的主观恶意和贸易战的色彩以及会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雅各布·瓦伊纳首次系统阐述了倾销的不正当性,将倾销定义为对于国内和国外购买者的价格歧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这种价格歧视是人为造成的,具有挤占进口国市场份额、打击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的目的和作用。倾销的两大害处表现为垄断后果和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性:(1)垄断性。一旦进口国企业退出市场,外国倾销企业就会取得垄断地位,控制进口国市场,进而可能会提高产品价格,造成垄断后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只对垄断者有利,却会损害进口国的国家整体利益,尤其表现为进口国消费者的利益。(2)持续时间的不确定性。作为一种随时性的行为,倾销的持续时间几乎难以预测,只有外国倾销企业实现了其目标或宣告失败后才会终止,即便终止也可能卷土重来。在倾销持续期间,进口国的竞争企业可能会减产甚至停产,转业又耗费巨大,因此,外国的倾销将会造成进口国人力、物力、技术和管理费用的浪费。因此,倾销背离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会损害进口国的产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74]与亚当·斯密分析的角度不同,雅各布·瓦伊纳是站在进口国的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出口国的倾销行为会损害进口国的产业的利益,因此,进口国有权采取行动对他国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损害,维护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和本国正当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