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战”之间各国普遍缺乏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要求之检视

(一)“两战”之间各国普遍缺乏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要求之检视

在“两战”之间的汇率反倾销中,尽管不少国家在汇率反倾销中要求具有产业或就业损害这一条件,但一般缺乏产业或就业损害需由汇率倾销所造成这一因果关系的明确规定。以下略举二例以证之。

英国的反倾销措施始于1921年8月通过的《工业保护法》(Safeguarding of Industries Act)。该法被称为是为对某些货物征收关税的法律,以保障产业的某些就业不受外币贬值和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处置进口货物的影响,并用于与其相关的目的。该第一部分规定在对英国“关键产业”的保护中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第二部分旨在防止两种倾销:(1)以低于制造国生产成本的价格进口;(2)制造国货币相对于英镑贬值超过汇兑平价的33.3 %而发生的汇率倾销。1921年的法律第二部分规定的反倾销税适用于在英国境外制造并在英国出售或要约出售的除食品或饮料以外的任何类别或规格的货物,条件是“英国的任何产业正在或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后来进一步规定的条件是在英国制造类似货物的产业“正在以合理的效率和经济方式继续经营”[45]

南非1925年《海关关税与营业税法》(Customs Tariff and Excise Duties),规定汇率反倾销税为所涉货物的出口价格与从其他国家进口到南非联盟的同类货物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其汇率相对于南非联盟货币贬值超过了5%。该法的执法被授权给了南非总督。当总督认为被指控的倾销对南非联盟内的产业有害,且征税“符合公众利益”时,便可征收汇率反倾销税。[46]

以上两例立法例表明,虽然英国和南非涉及汇率反倾销的立法都提到了产业或就业的损害,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该产业或就业的损害须系外国汇率倾销所致,即没有明确规定二者须具有因果关系。这与当时汇率反倾销的时代背景具有密切的关系。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所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汇率倾销盛行,汇率战、货币战和贸易战甚嚣尘上。在这种经济和政治生态下,如果一国对实行汇率反倾销规定过多的条件或过高的要求,只能是作茧自缚,妨碍本国以反倾销的手段应对他国的汇率倾销,不利于保护本国的产业、就业和市场。相反,放宽汇率反倾销的条件和要求,则有助于本国施展汇率反倾销的拳脚。另一方面,不得不提及的是,在当时的背景下,许多国家实施的汇率反倾销亦具有贸易保护主义的功用,加之当时对反倾销的条件要求缺乏当今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的约束和共识,因此,汇率反倾销制度作为各国自身设计的国内法律制度,自然倾向于宽松而非苛刻的条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