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结

六、小结

由于“两战”之间国际货币体系的动荡混乱,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严重,导致兼具不正当货币行为性质和不正当贸易行为性质的汇率倾销曾盛行于“两战”之间,许多国家在这一时期先后建立了本国的汇率反倾销制度,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和正当利益。

我们对“两战”之间的汇率反倾销制度进行了考证,明确当时实施汇率反倾销的具体要件,并在后文中结合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贸易体系,对汇率反倾销的实施要件进行了现代化的革新,使之适应现今的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贸易体系:(1)一国名义汇率短期或长期大幅低于真实汇率;(2)因汇率导致该国出口的货物实质上以非正常价格出口至他国;(3)这种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或对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阻碍;(4)这种非正常价格造成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与进口国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各国施行的汇率反倾销措施不尽相同,较为普遍的措施是征收汇率反倾销税,那么汇率反倾销税的厘定和计量方法则必然是汇率反倾销制度的一大重点,同时,由于这一问题必然涉及汇率这一复杂的问题,因而这也是汇率反倾销制度的一大难点。在汇率反倾销税的厘定和计量方法上,在复汇率情形下和单一汇率情形下有所不同。在复汇率中,由于一种货币具有多个不同价格水平的汇率,虽然这些不同的汇率可能都不是真实汇率,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用其中一个汇率作为厘定汇率反倾销税的基准。在单一汇率情形下,汇率反倾销税的计量则必须通过衡量出口国货币的真实汇率的方法,然而,如何衡量一国货币的真实汇率至今还是一个众说纷纭且扑朔迷离的问题,汇率反倾销税因其与汇率这一复杂因素相关而使税额的确定成为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考察“两战”之间各国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的做法,当时主要是以黄金价格作为计量汇率反倾销税的参照。

在人民币国际化后,货币非国际化的国家将具备对中国实施以汇率倾销为代表的不当货币和贸易行为的条件,一旦实施,势必会侵害中国正当的经济利益,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同时,中国由于人民币国际货币的地位而无法实施如在货币市场采取相对操作等相应的反制措施,现行WTO和IMF相关制度也不能有效制止汇率倾销。为防止或反制其他国家对中国实施汇率倾销,中国首选的做法是在现有的WTO和IMF框架下推动谈判,对现有国际法制度进行改革,在汇率倾销的管辖范围上做出分工,使WTO和IMF的管辖权覆盖汇率倾销行为,IMF主管汇率倾销中货币领域的部分,对是否存在汇率低估和汇率操纵进行认定;WTO主管汇率倾销中贸易领域的部分,在IMF认定存在汇率低估和汇率操纵的前提下,按照目前WTO反倾销制度确定是否满足实施反倾销的条件,借助WTO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汇率倾销问题。

尽管国际解决路径可以从国际法层面上制止汇率倾销,具有不易引起外交争议和贸易摩擦等优势,但改革WTO和IMF相关制度难度巨大,且很可能迁延日久,因此,在多边协议不能取得有效进展的情况下,中国有权采取单边措施,通过国内立法对汇率倾销行为进行反制,如征收汇率反倾销税等。这一手段既可以作为“核武器”震慑对中国实施汇率倾销的国家,也可以在中国贸易利益严重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作为临时措施用于自我保护。鉴于此,中国有必要在未来建立国内的汇率反倾销制度,该制度应当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由商务部作为主管机关会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汇率反倾销调查,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货币领域的汇率相关事项的调查,由商务部负责贸易领域的反倾销调查,一定程度上参考黄金价格确定是否存在汇率低估并确定汇率反倾销税率。

【注释】

[1]参见韩龙:《资本项目制度改革流行模式不适合人民币国际化》,《法商研究》2018年第35(01)期。

[2]韩龙:《人民币国际化重大法律问题之解决构想》,《法学》2016年第10期。

[3]韩龙:《人民币国际化重大法律问题之解决构想》,《法学》2016年第10期。

[4]韩龙:《人民币国际化重大法律问题之解决构想》,《法学》2016年第10期。

[5]这些相对行为即中国在外汇市场上采取反向操作,通过买入或卖出外汇抵消他国外汇市场上的操作对汇率造成的影响。

[6]韩龙:《IMF汇率监督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策》,《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7]韩龙:《汇率偏差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出口补贴——评美国〈2011年货币汇率监督改革法案〉》,《河北法学》2013年第1期。

[8]韩龙:《人民币国际化重大法律问题之解决构想》,《法学》2016年第10期。

[9]虽然IMF执行董事会于2012年通过了《双边和多边监督的决议》,但该决议在附件中只是简单重复了《2007年决议》对汇率操纵的明确,与《2007年决议》的附件完全一致,故我们以《2007年决议》为代表进行考察。

[10]韩龙:《IMF汇率监督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策》,《法商研究》2008年版第2期,第117~124页。

[11]参见高永富:《世界贸易组织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12]See http://finance.sina.com.cn/j/20110921/083610514417.shtml,last view at Dec 24,2017.

[13]韩龙、余磊:《中国应对西方针对人民币汇率行动的法律对策》,《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1)期。

[14]潘英丽:《国际货币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5~112页。

[15]林波:《全球治理背景下WTO争端解决机制效率研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7年第7期。

[16]余劲松:《国际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509~510页。

[17]约翰·H.杰克逊:《国家主权与变化中的WTO》,赵龙跃,左海聪,盛建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18]参见姜波克、李怀定:《均衡汇率理文章献评述》,《当代财经》2006年第2期。

[19]参见杨蔓、罗胜强:《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的统计分析》《改革与开放》2014年第18期。

[20]例如中国在确定人民币汇率的方法上,只公布计算公式,同时声明中国对外汇价格是参照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但是不公布所参照的一篮子货币中不同货币所占的权重系数。

[21]一元制是由一个中央行政机关独立决定是否同时对倾销和损害发起调查的制度,由该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并实际进行倾销与损害两方面的调查和裁定,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亚。二元制是由两个相互独立的中央行政机关分别对是否启动倾销和损害调查做出决定并负责调查的制度,典型代表是美国。准二元制是指由两个中央行政机关对是否启动倾销和损害调查共同决定的制度,这两个部门位阶相同,但在具体工作中可能是权力相等,也可能是一主一次,但缺一不可。典型代表是欧盟。多元制指的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中央行政机关共同决定发起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并共同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制度,典型代表是日本。

[2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和第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