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与有序关闭规则缺失

五、恢复与有序关闭规则缺失

CIPS法制中体现效率价值的规则在实施效果上同样存在较大差距,有些规则能够较好地实现效率价值,有些规制却尚未发挥效率价值的功能。CIPS法律制度通过设置全额实时结算方式、通用的报文与代码标准以及参与者一点接入或专线接入CIPS的接入方式,实现了效率价值。其一,CIPS的全额实时结算方式旨在没有迟延地快速满足资金流动需求,有助于提高CIPS的支付效率,并解决短期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其二,CIPS法律制度设置通用的报文与代码,可以有效缩短业务处理时间,降低业务处理成本,使人民币跨境支付与结算业务在经济和时间上都能实现高效。其三,CIPS法制规定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接入以及为境外直接参与者提供专线或其他接入的方式,均能提升CIPS的运行效率、集中清算业务、减少中间不必要的业务环节,从而节约资金的流动性。

CIPS法制的效力层级低,不仅不利于实现安全价值,也不利于实现效率价值。前文已经对CIPS法制效力层级低可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与国际公信力不足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此处不再赘述。我们将在论述CIPS法制中效率价值在实现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规定,通过分析风险并考虑国内立法可能强加的任何限制,相关法律制度应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确定潜在的、能够防止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断其核心操作与服务的方案。该方案应包含“恢复与有序关闭”系统的实质性策略、识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关键操作和服务以及说明执行关键战略所需采取的措施。这些方案可作为持续关注、评估与“恢复与有序关闭”有关的规则有效性的手段,并应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暴露的各种独立或相互联系的风险纳入考虑范围。此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应该能够识别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所需的信息,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实施上述方案(这些方案应得到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并且应为有关当局提供该信息,包括解决方案的制定目的以及战略与情景分析。

作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支付系统的“恢复与有序关闭”影响着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4]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将支付系统的有序关闭和恢复确定在相关法律制度中是完善支付系统法制的重要环节。对存在问题的重要支付系统实行有序关闭,能够减少或防止因支付系统运行机构破产或核心服务中断带来的损失。同时,对已经消除相关安全隐患的重要支付系统进行恢复,能够为金融市场提供高效且安全的支付平台。可见,CIPS法制缺失“恢复与有序关闭”的方案与规则,不利于避免因金融机构的异常关闭或不正常恢复产生的CIPS不可控的风险与情况,不利于有效实现CIPS的安全运行与管理以及CIPS法制的安全价值。然而,从当前的情况来看,立法机构不仅尚未制定有序关闭与恢复支付系统的规则,而且尚未出台规范金融机构(此处指CIPS运营机构)破产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