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互联网隐私保护事关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事关儿童权利的实现,更事关家庭的和谐稳定,关乎整个国家的未来和发展,理应得到政府、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的重视,但是已有的研究数量少,研究不够深入,无法从儿童权利的角度、媒介环境的变迁角度整体地、历史地、发展地看待这个问题。

本研究从未成年人的法律概念入手,从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入手,探寻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儿童权利的角度来看待未成年人概念的产生和发展。本研究还从媒介环境学派的情境理论出发,从媒介演进和发展的角度来观察整个社会变迁,探讨媒介与未成年人权利以及媒介与隐私的关系。印刷媒介的出现将儿童与成年人的信息环境进行了分隔,让儿童从成年人中分离出来;报纸媒介推动并促进了儿童权利的发展,而电视媒介则让儿童与成年人的信息环境重新融汇在了一起。

进入互联网媒介环境后,整个社会情境被重新建构。一是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同时拓展,麦克卢汉的“地球村”预言已变成现实。二是传统传播模式的消解及新的社交情境的建立。把关人的消解,单向传播向多向传播转变,匿名传播的普遍出现。三是“公域”与“私域”的进一步模糊,导致传统的隐私保护方式所起到的作用进一步被弱化。四是信息环境分割仍然为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的主要方式。互联网环境依然延续了电视媒介中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信息场分隔的保护思路。五是智能传播环境的新问题。AI、5G等技术的应用,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和分析更加容易、便捷,极易实现精准营销。处于高位的网络运营商凭借海量信息的优势更加容易对相对弱势的未成年人进行数据绑架、数据压榨,使得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的保护越发艰难。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当前各国主要采用的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的方式,仍然是阻隔儿童与成年人的信息环境,即通过立法、技术手段来阻隔儿童进入成年人的信息环境:或者将儿童的信息分离出来,进行特殊保护;或者用技术手段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某些网站;或者只允许未成年人使用某些网站;儿童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删除自己在互联网上的印记等。

本书研究了美国和欧盟对于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措施,从法律层面上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以“父母同意”为核心的保护措施,以“被遗忘”为核心的保护措施,平衡父母威权与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权的措施和平衡未成年人互联网权利的保护措施。以“父母同意”为核心的保护法令,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必须经过父母同意才可以收集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以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代表,这种模式虽然受到大多数国家青睐,但是仍然存在争议。

以“被遗忘”为核心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美国“橡皮擦”法案与儿童“防追踪”法以及法国的“逝后遗忘权”理念。以“被遗忘”为核心的立法的初衷是非常好的,但实践起来非常困难。一是权责难以分明,二是发布到网络上的内容很难真正被删除。除了立法之外,欧美地区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还包括互联网行业自律、媒介素养教育等。美国与欧盟虽然在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立法上都选择了以“父母同意”原则和“被遗忘”为核心,但是两者的内核却有着极大的差别。美国对隐私的保护偏向于“自下而上的弱保护”,即更相信市场的力量,美国将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交给行业自律,且珍视表达自由多于隐私权利。而欧盟则是“自上而下的强保护”,将隐私权视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严格立法保护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成员国可自主选择年龄,但不低于13岁),部分成员国通过法律来解决父母威权和未成年人隐私的矛盾。两种立法模式,也为我国更好地做好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提供了思路。

智能传播时代的到来,新的隐私保护理论不断提出,主要包括隐私设计理论和情境脉络完整性理论。两种理念已经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年龄适宜设计:网络在线服务行为守则》以及美国《2015年消费者隐私权法案》中有所反映。这两种理念的优势一是从源头开始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二是避免了传统的“二分法”保护方式,三是能更好地平衡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权与父母威权等。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不同文化风俗下隐私期待的不同标准如何统一等。(https://www.daowen.com)

本书通过将中国与欧美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措施比较研究,为我国未成年人隐私保护提出建议对策。

从行业自律层面上看,一是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反映的更多的是政府的意志,自主性尚未被激活。二是整个行业内部相对混乱,行业自律组织效用不大,既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行动。

从媒介素养和隐私教育层面看,在中国的学校教育体系中,无论是媒介素养教育还是隐私保护教育,都是不足的,甚至是缺失的。

针对这些问题,本研究对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提出了如下建议:

第一,重视人的价值和权利。当前我国对于人的价值和权利的认识和尊重需进一步加强,只有深刻理解了人的价值和权利,才能更加理解和正视儿童的特殊性以及儿童的价值和权利。

第二,法律层面上,一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强保护”法律体系。观照未成年人年龄差异及特殊性立法;立足本国实际,明确法律概念范围等。二是加快、加强立法,弥补法律空白。一方面是弥补“被遗忘”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是对于父母威权与未成年子女隐私之间的平衡。利用法律来调整父母威权和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更有利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三是批判性吸收欧盟、美国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立法的经验教训,找到适宜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最佳路径。四是将新的保护理论运用到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实践中去。

第三,提升针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多元治理水平。一是推进政府与互联网企业的共律。二是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更大作用。三是加强媒介素养及隐私教育。学校教育上,增加互联网隐私保护课程,根据不同学生的年龄制定课程内容,教导学生如何保护自己的互联网隐私;从幼儿园或者小学开始逐步教导;加强对于学校老师、学校管理者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的教育。社会教育上,一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家长的媒介素养教育,另一方面加强互联网网民的媒介素养及隐私保护教育。

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共同参与,真正实现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打造一个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