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特殊性

二、互联网环境下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特殊性

(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

前文已经提到,相较于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在年龄、体力、心智、社会经验等方面都有不足,但是并不代表其不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权利,尤其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权更是现代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由于年龄、心智、社会经验的不足,未成年人不具有辨别信息的能力,也不具有对事件结果带来风险的预测能力,这样未成年人在浏览互联网时非常容易被海量信息所误导,甚至成为网络广告商的“被捕食者”(prey),导致信息泄露,将线上风险变为线下风险,影响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而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随着科技不断发展,未成年人触网年龄不断降低,未成年人过早被暴露在互联网环境之下,需要加强引导和教育,才能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互联网让儿童拥有整个世界,但是也让儿童无处可逃。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一般性个人信息和敏感信息,法律主要保护的是敏感信息,而在大部分国家,更加强调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信息全部被认定为敏感信息,我国2020年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指出14岁以下儿童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信息。有学者提出,信息具有财产权属性,所以,成年人的一般信息,可以充分利用,但是对于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信息,则应全部进行保护。我国202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采纳了这一观点,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范畴,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强化。

(二)侵权方式的多样性

1.侵权主体的多元化

在报纸、电视媒介时期,尚不存在如此多元化的侵权主体,一旦出现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可以直接起诉相关报纸或者电视媒体或者具体的责任人。而进入互联网环境,传播方式的变革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人变成了父母、老师学校等亲密的群体。其对于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大。意大利、葡萄牙均有相关案件,未成年人无法忍受家长长期在社交媒体上未经同意发布过多关于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而寻求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侵权主体可能不再是明确的个人,甚至是躲藏在网络背后的不知名个体或者群体,侵权主体较难追踪。较为典型的是曾发生在中国的人肉搜索未成年学生事件[1],看似网友在伸张正义,实际上受到伤害最大的可能是网络背后的未成年人。不仅如此,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等都存在大量收集未成年人信息和数据的情况,一旦这些数据被泄露,将对未成年人隐私造成极大的伤害。

2.侵权方式的隐蔽性(https://www.daowen.com)

前文多次提到,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尚处于不成熟状态,既无法识别潜在的危险,又无法意识到侵害已经发生,更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除了电脑之外,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的普及,未成年人从出生之时,就已经生活在互联网的聚光灯下,未成年人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隐蔽地收集信息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信息被收集了,也不知道自己被收集的信息将如何使用。未成年人无法分辨网络上的信息和互联网背后的人,非常容易被诱导。中国出现很多案例,即未成年人在父母都不知情的状况下,利用父母的银行卡、信用卡去打赏网络主播,导致损失大量金钱。不仅如此,未成年人不善于分辨网络背后的人,打开网页后有大量的不良信息推送,在不知不觉时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对方,被对方加以利用,最终导致身心受到伤害。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的发展,通过技术获取个人信息更加容易、更具隐匿性,而取证、调查则更加困难。技术发展的速度要远远快于立法、行业自律、隐私教育等保护方式,所以传统的立法保护方式很容易被新的技术冲击,无法追赶新技术发展的速度。

(三)权利保护的艰难性

1.权利保护的依赖性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限制,所以不属于法律上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得不依赖监护人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中,也将监护人作为保护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的第一责任人,如美国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未成年人不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必须依赖监护人的保护,但是并非所有的监护人都能尽到保护责任,国内外时有父母帮助孩子隐瞒年龄,让孩子独自注册社交网站的情况发生。不仅如此,父母与子女的隐私利益有时候并不一致,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想要摆脱父母监管的意愿会更加强烈,甚至出现冲突。

2.多元主体责任难以协调

互联网媒介四通八达,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未成年人隐私保护不再是单纯的一个家庭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父母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就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来说,父母无法有效控制其子女个人隐私信息被收集、使用和分析。实际上海量的信息由网络平台收集控制,网络平台有着极大的责任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但是当前国内很多平台都“甩锅”给父母。不仅是平台和父母,学校也负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很少有学校开设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课程,或者培训教育工作者如何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所以,从表面上看,多元主体参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但是实际上,各个主体都没有负起足够的责任,权责很难协调。


[1]针对未成年人的人肉搜索案件非常多,比较典型的有2013年在埃及留下“到此一游”的南京某中学学生,其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都被放到了网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