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变迁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第三章 媒介变迁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马歇尔·麦克卢汉曾说:“人活在传媒环境中,并不留意它的存在,如鱼活在水中,并没意识到水的存在一样,媒介构成了我们的环境,它与人的关系就如水对鱼一样重要。”从人类最初的口语传播时代到印刷媒介时代,再到广播电视媒介时代,直到互联网媒介时代,有两条线在不断交汇,一条线是随着媒介的变迁,儿童权利不断发展,另一条是隐私权的产生和发展。这两条线直到印刷媒介后期才真正交汇,因为直到印刷术发明之后,儿童才从成人的世界中分离出来;直到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才由美国的学者提出;直到20世纪,才开始对儿童隐私权进行保护。在不同的媒介环境下,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呈现不同的面貌和发展状态。“新的媒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旧媒介的消亡,新媒介中蕴含着旧媒介的特点”,媒介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中又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在谈论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时,既要重视媒介的作用,也要依据媒介的特性来选择保护方式和方法。(https://www.daowen.com)

媒介环境学派的核心人物哈罗德·伊尼斯认为,传播技术的变化无一例外产生了三种结果:它们改变了人的兴趣结构(人们所思考的事情)、符号的类型(人用以思维的工具)以及社区的本质(思想起源的地方)。正是媒介影响着我们社会环境的变化,而隐私概念的提出也与媒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麦克卢汉提出了“媒介即讯息”的理论,社会学者戈夫曼提出了“情境”理论,即人会在不同的情境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遵循不同的行为规范。媒介环境学派学者梅罗维茨在麦克卢汉和戈夫曼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理论,他认为,电视媒介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社会情境,产生了新的社会情境,而这种社会情境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信息系统,由于传播媒介的变化,传统的信息系统被改变,新的社会角色、新的社会规则发生变化,传统的私人情境和公共场域界限变得模糊,人的社会角色发生了新的变化。每一次传播媒介的革新都会产生新的信息环境,新的信息环境改变了人们的习惯和社会规则。从梅罗维茨的理论来看,对于隐私权的侵犯则是将原本属于“后台”的生活内容放到了“前台”。但是随着媒介的变迁,信息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后台”的内容并非一直是人们观念中的“后台”,对“前台”和“后台”内容的认知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媒介下认为是隐私的内容可能随着媒介环境的变化而不再认为是隐私,伴随着媒介而出现的新的内容则可能被认为是隐私。在不同的媒介环境下,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也呈现了不同的问题,将在本章展开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