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性
二、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性
从儿童权利的发展史来看,人类是逐步发现了儿童的特殊性,逐渐认识到成年人与儿童的不同。一方面,儿童是成年人的特殊形态,儿童相较于成年人更加脆弱,需要更多的保护;另一方面,儿童拥有与成年人一样的权利,只是人类的尚未成年的无法行使全部权利的群体。所以,儿童既需要基本的权利保护,又需要特殊的保护。
(一)未成年人生理机能上的特殊性
儿童是尚未成熟的人类,其生理机能尚未成熟,与成年人相比,在体力、脑力、心智、社会经验等方面均有不足,这样会导致三个结果:一是无法分辨信息。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无法准确分辨信息,例如不怀好意的商业广告,未成年人极易成为成人世界广告的被捕食者(prey),在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未成年人更容易被互联网广告所追踪,洗脑购买某些产品。二是自我保护能力不足。由于缺乏社会经验,不知道如何在社会环境中保护自己,尤其是现代社会,互联网信息如潮水般涌现,如果无法对信息进行筛选,又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未成年人很容易迷失在互联网信息中。互联网环境下也存在泄露个人踪迹的情况,将现实的风险从线上转移到线下,威胁儿童的生命安全。三是需要父母的保护。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一些权利的行使,必须通过监护人来实现。年龄越小的未成年人越需要父母的关照,但是随着未成年人的不断成长,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与父母严格监管之间的矛盾就会不断增加。未成年人既要依靠父母的养育才能生存,又随着年龄的增长有独立于父母的内心需求。
(二)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依赖性(https://www.daowen.com)
从理论上看,儿童是人类未成熟的状态,儿童毫无疑问享有人权,儿童又是人类的特殊状态,需要特殊的保护,所以儿童享有特殊人权。但是在实践中,儿童的一些权利并非能够独自享有,需要依靠监护人的帮助才能得以实现。吴鹏飞教授将儿童的权利分为两个部分,即自由权和被保护权,如果儿童行使自由权,如表达自由,无须经过成人的帮助,但是一旦行使被保护的权利,如监护权、受教育的权利等,则需要获得成年人的帮助。在实践中,儿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的帮助才能行使一些权利,当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需要监护人代为起诉。可以看到,在行使被保护的权利时,未成年人是无法单独享有权利的,需要监护人帮助实现。
(三)未成年人权利的易受侵害性
前文提到了由于儿童心智的不成熟,体力、脑力、社会经验相对缺乏,儿童权利极易受到侵害,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根据《中国青少年互联网使用及网络安全情况调研报告》显示,三分之一的青少年(13岁以上未成年人)在社交软件、网络社区和短视频平台上遭遇过色情信息骚扰,35.76%的青少年遭遇网络诈骗。未成年人一方面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无法辨识信息的真假,容易被蒙蔽,泄露自己的信息,将线上危险带到线下。另一方面,一旦侵害发生,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既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也无法辨别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未成年人囿于年龄、心智的不成熟,较难表达自己真实的权利诉求,如果立法尚不完备,儿童权利更易被侵害。
儿童是尚未成熟的人,儿童享有基本人权,但是又由于生理机能处于特殊的状态,所以享有特殊的权利,需要特殊的保护。儿童权利不仅包括各个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还包括参与权、游戏权、隐私权等,尤其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权利的保护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