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媒介环境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2026年02月09日
第二节 电子媒介环境下的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
电子媒介主要指广播、电视,广播、电视的发明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是世界上覆盖面最广、用户最多、影响最大的大众媒介。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开办了广播电台,绝大多数国家开办了电视台。[1]伊尼斯认为广播是倚重空间的媒介,所以它比印刷媒介传播的范围更加广阔,虽然具有便携性、传播快的优势,但却转瞬即逝,时间固定,无法长期保存。而电视是广播的升级版,它不仅传播声音,还传播图像。麦克卢汉认为电视媒介是人的视觉、听觉等几种感官的延伸,更重要的是,它不再像印刷媒介一样,将不同阅读能力的人进行分割,所以电视的受众更加广泛。随着电视媒介的不断普及,侵犯公民隐私的案件较印刷媒介时期有所增加,人们保护自我隐私的意识不断增强,隐私理论不断发展。由于广播电视媒介不需要提前学习相应的知识,未成年人重新与成年人进入了同一个信息环境中,而此时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则是,利用法律和政策重新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信息环境进行分割,而这个思路也被运用在了之后未成年人互联网隐私保护中去。本节侧重于分析电视媒介对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影响。(https://www.daowen.com)
[1]涂昌波.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M]. 3 版. 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