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篇 论还①

第十篇 论还

谚云:“末家牌落得来。”此言底之有权也。第四家为底家。牌到此,擒纵惟命,故其权最重。善算者,务以底制桩,而不使桩作底。待可共功,何妨故纵?如头家与末家同路,多纵之,则各吊一家矣。纵大者,小必报;纵小者,大亦偿。小牌屡得卓,明知纵我,则虽大亦还张矣。张可还,而不可抽。抽己牌以示之,照会出此路也。双张有尾,凡两张连出者,必有第三张来矣。两路无头。凡两路求人者,必还后一路,谓之正本张。万一失信,静以俟之。苟见于色,是谓自窘之道。如已无还张,误信其有,而放之,只宜静待,苟见于色,为他家所觉,谁肯犯我之锋哉。

【注释】

①还:纵而复来叫还。

②俟: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