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规范的礼与法

(一) 同为规范的礼与法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共同体不论大小,无问东西,要维护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就需要树立共同的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有共同遵守的规范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道理,但是对共同规范的理解及其运用,因各个社会的惯习、风俗传统的不同而各自拥有不同的历史经验。

早在两千多年前,荀子就认为,人之所以胜于禽兽而为天下贵,在于“人能群”。他说:“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荀子·王制》)。这里的“群”后被严复用来翻译英语中的“society”,也就是说,在荀子看来,建立跨越血缘关系的共同体——群,是“人之所以为天下贵”的能力,而群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作为共同规范的礼义名分,离开它则必乱,必不能得以安居。这里的礼义名分就是政治社会的共同规范。

对于如何维持政治社会秩序的稳定与调和,传统的儒家与法家有着截然不同的主张。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句话最能体现儒家与法家之间的不同。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儒家主张以德与礼来治民,强调从民所欲的“德治”。相对于此,法家则主张,“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韩非子·心度》)。也就是说,治民之本不应是从民所欲,而是相反的“不从其欲”,用刑罚来统治,这样才是利民、爱民。

不仅如此,韩非子还主张:“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抱法处势而待桀、纣,桀、纣至乃乱,是千世治而一乱也”(《韩非子·难势》)。法家认为,比起儒家理想的尧舜式的德治,法治更能长久地维持社会秩序的安定。

这样,儒家的“德治”与法家的“法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构成了两种不同的政治传统。(https://www.daowen.com)

孔子扬德、礼而贬政、刑,而荀子身为儒家,却开启了法家的思路,其门下出了韩非子、李斯等法家代表人物。荀子上承儒而下启法,在儒家与法家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通过以上强调礼义名分的荀子的观点可以看出,后来重“政、刑”的法家与重“德、礼”的儒家在统治理念虽看似对立,但是,二者在要建立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规范这点上则是一致的。礼与法在作为共同规范的意义上同是广义上的法,只是儒家重视以礼来教化,法家则重视以刑来统治而已。

孔子贬斥以政与刑来治国,但他批判的显然只是单纯以法(刑)来统治的精神,而不是排斥实际上也不可能排斥法(刑)本身。历史上,汉朝开启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时代,而在现实的统治中,儒家与法家、礼与法之间却并非水火不容,毋宁说历史上二者在现实中结合在一起已是一种共识。如瞿同祖认为,儒家以礼入法的企图在汉代就已开始。汉之法律尽管是法家所拟定的,但儒家通过对法律的注释和经义决狱开启了法的儒家化之端。陈寅恪更是指出“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制。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特别是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 (1) 法家源自于儒家,儒家又通过法在现实中践行其价值。儒家以礼入法,以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最具象征意义。董仲舒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价值标准来审理案件,沟通德治与法治,融儒法两家思想于一体。他对后世儒法之间的交融,形成中国独有的“礼法文化”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这种法文化中,国家的法律并非裁判时的唯一标准,而仅仅作为断案标准的“天理、国法、人情”中的一环而已。这种礼与法结合的法传统带来了“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前者引法入道德,导致原本只是规范人的外在行为的法律介入并约束人的内心,侵犯人的内心自由;后者则会导致以道德的名义恣意地解释法律,导致法不安定性 (2) ,二者都意味着这种法传统的前近代性。

然而另一方面,“礼法文化”中的“礼”又具有“自然法”意义的一面。在李约瑟(Joseph Needham)看来,礼就是中国的自然法。如果“法”与“礼”之间产生龃龉,那它就是错误的“法”。李约瑟认为,礼包含着两个层面的意义,它既是具体规范的细则,同时作为“宇宙原理”与西方神性的权威具有同等效力 (3) 。换言之,就是荀子所说的“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儒家的礼乃是永恒不变的普遍的“天理”的体现。总之,礼作为抽象的人伦准则上接天理,同时,又作为具体的习惯细则与法律相结合而下通人情。礼法文化中的礼作为中国式的“自然法”的意义是本书讨论的重点之一,后文将具体讨论。

中国的这一“礼法文化”的法传统持续了两千年,直到清末受到了来自西方的冲击才发生了根本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