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与管子

(四) 荀子与管子

尽管梁启超对荀子的批评相当严厉,但是作为清末最具影响的政论家,在确立立宪政治的过程中,荀子的现实主义的“小康”思想对他来说非常重要。梁启超如此说道:“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 (33) 。“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 (34) 。在梁启超看来,尽管历史上的法治主义缺点在于仅重视国家利益而轻视国家成员的利益,但是,从消极动机来看,它打破了阶级制度与贵族的专横;从积极动机来看,它追求富国强兵 (35) ,起到了清时弊的效用。因此,法治主义是拯救现实中的中国的唯一有效方法。从这样一种对现实的认识出发,荀子作为法家形成的思想资源变得不可或缺。这样,如何看待兼具礼治主义和法治主义因素的荀子的思想,便成为焦点。

在《礼与法》中,陈重通过“礼治的终端”的荀子和“法治的始端”的管子描绘出礼与法的分化过程,梁启超同样以进化论方式来展开他的论说。但是,在陈重的基础上,梁启超进一步讨论了礼治与法治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发达史论》中讨论法治主义的发生时,梁启超将它与同时代春秋战国的放任主义、人治主义、礼治主义和势治主义进行了比较。 (36) 特别是论及礼治主义与法治主义时,梁启超引用了陈重在《礼与法》中的见解。陈重认为:“原始社会乃礼治社会” (37) 。“礼的范围与智识的发展成反比例,随着人文的进化渐缩小其范围” (38) ,是一个由礼向法进化的过程。梁启超继此见解,认为国家乃是由礼向法的进化之极。在此前提下,梁启超说:“儒家之言礼,法家之言法,皆认为行为之标准” (39) 。相对于人治,法治与礼治同样都设定了共同的规范。

而荀子正处于二者之间,圣人制“礼义法度”赋予政治社会以秩序。然而在梁启超看来,礼固为一种制裁力,但是,“此社会的制裁力,而非国家的制裁力” (40) 。因此,他称荀子为“社会学大家” (41) 。但是中国所面临的课题不是社会问题,而是国家的富强问题,为此,最为需要的是采用“国家”主义,在此意义上,在荀子的逻辑延长线上的法治主义是最适合于国家这一课题的。他说道:“我国之有国家主义,实自法家始” (42)

以上,梁启超接受陈重的法进化论观点,阐述了由礼到法、法规范由“社会制裁力”向“国家制裁力”的进化过程,但是这样一来,必然出现一个疑问,那就是从礼到法的进化是否意味着法家思想是儒家法思想的进化态而在价值上处于更高的进化阶段呢?如果是这样,它与梁启超对儒家和法家的评价正好相反。对此,梁启超是如何思考的呢?

梁启超在穗积陈重的基础上对儒家与法家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探讨。他的确认为向近代法治的进化是个不可回避的过程,但法进化论并非简单的进化。相对于法治,梁启超认为儒家是尊人治的,荀子的“有治人,无治法”便显示了这一点。梁启超认为,这确有其具真理的一面,但是,儒家的人治并非简单的人治主义。儒家崇拜圣人,那是因为圣人知晓自然法,并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人定法。因此,儒家崇拜圣人并非崇拜圣人本身,而是尊崇圣人所制之法。梁启超引用孟子之言:(https://www.daowen.com)

“今有仁心仁闻,而民不被其泽,不可法于后世者,不行先王之道也。故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

这里所谓“先王之道”,即根据圣人发现的自然法所实行的德治,它通过“仁政”、礼治来体现。因此,梁启超认为,孟子远贤于荀子,儒家实际上是兼“善”与“法”,合人治与法治而调和之的政治。当然,这里的法治特指以“礼”的规范为基础的法治。梁启超主张的进化指的就是这一部分,即作为规范,“礼”的形式需要向近代意义上的“法”进化。

梁启超在穗积陈重的基础上,认为主张“社会制裁力”的礼治的荀子是“社会学大家”,而主张“上下设,民生体”,“民体以为国”的管子则是“国家团体说之祖” (43) 。同时,梁启超认为此二者的关系是互补的:“社会制裁力与国家强制组织,本为一物,礼治与法治,异用而同体,异流而同源,且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此诚深明体要之言也” (44) 。作为“社会制裁力”的礼与作为“国家制裁力”的法并非二者选其一,也不是前者向后者的单纯进化,而是法治与礼治、德治之间的互补关系。同时,这种互补关系是建立在梁启超对近代自然法的认识的前提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