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传统中的儒家与法家
在先秦的诸子百家中,关于法的看法,最为耳熟能详的对立莫过于儒家与法家之间的对立了。无论在重德治还是重法治、在以礼还是以刑来规范人的行为上,儒家与法家之间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现代的法治观念来看,一方面在儒家的“有治人,无治法”的德治传统中,法律绝无至高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家虽然主张法治,但其主张的法治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法同样不具有至高权威,对君主的权力制约,只能期待他们的“自禁”。
不过,在儒家的视野下,君主权力受到“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的约束,而这些政治道德上的要求又与“天”相连,成为约束天子,课天子以义务的具有超越性权威的价值理念,这一点,与法家将法作为工具的法一元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此意义上,儒家与法家在理念上形成类似于西方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间的对立结构。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在历代中国的法实践过程中,儒家与法家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那么,遵奉“自然法”的儒家与属于法实证主义的法家是否构成互补的关系呢?
论及此问题的是日本自然法论者的代表人物——法学家田中耕太郎。田中在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中的讨论的基础上提出:“(中国)要作为一个近代国家强大起来,就必须从法家思想这一古来的遗产中吸收必要的养分” (11) 。在此田中意识到法家强调“标准”的法律观、重视法的安定性,以及法的统一的思想。田中认为“法家赋予了法世界以特异的文化使命”,并肯定其意义。但田中同时也指出:“它(指法家——引用者注)陷入了将法绝对化的法万能主义。它不光主张法与道德之间的区别(Sonderung),更是主张二者的绝缘(Trennung)” (12) 。田中认为,法家不考虑法的目的,一味强调法的安定性,“欠缺道义上的要求”,立足于机械的、唯物的人生观。在认识到传统法家具有正反两面的基础上,田中主张:“今后的问题在于要力图儒家与法家、王道与霸道的两个立场间的提携与调和,且此种企图并非不可能。这正是在法与道德、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架桥的法律哲学问题” (13) 。(https://www.daowen.com)
田中在中国的法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儒家与法家、道德与法,以及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的架桥问题。这里的儒法之间的调和问题表面上看是中国法传统中的儒法结合,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这一意义上的儒法结合与春秋决狱式的传统的儒法结合有着本质的不同。田中提出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的架桥问题基于西方近代法思想,它与序章提及的“礼法文化”传统中的“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将道德与法律相混淆是完全不同的,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田中所说的“架桥”是在近代的法治的前提下思考如何保持法的正当性的。
同时,我们又不能忽视儒家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之间的共通性。即它们被置于优越于现实中的政治权力以及在权力主导下制定的法律之上,对它们起到了制约的作用。对于西方法实证主义中的将政治正当性简单地等同于合法性的陷阱,自然法思想起到了有力的批判作用。在《发达史论》中,梁启超正是通过“发现”西方的自然法来扬弃传统法家的法实证主义,并在此基础上展望中国的法治的。那么,在文中梁启超是如何认识中国传统中的自然法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