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的新传统

二、 近代以来的新传统

回望近代中国,从魏源撰《海国图志》起,西方的立宪制度就得到中国的知识分子的关注。随着适者生存的社会进化论的盛行和由于国家孱弱所带来的亡国危机感的增强,人们追求宪政的愿望越发强烈,以法治为特征的立宪制仿佛已成为救国的万能药。在这里,知识分子们追求的近代西方的法治与传统法家的法治本质上是不同的,传统法家主张的法治中的法,仅仅是君主用以统治的工具,君主自身凌驾于法律之上,对君权的约束唯有期待君主自身的“自禁”,这种法治主义只是rule by law;而近代的法治则主张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宪法高于一切政治权力,即所谓rule of law。近代中国对立宪的追求也正是基于后者这样的法治观念。

但是,人们对立宪制度的憧憬在严峻的现实政治中几经挫折,人们越是憧憬,挫折后的失望也就越强烈。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转折点,不少知识分子对西方文明及其议会制度的愿景破灭。这种在对立宪的期望与失望之间的摇摆,如果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重复,那么,二十世纪初以来围绕立宪的几次波折给我们留下了什么样的遗产呢?

这一点,近代中国和日本不同的二十年立宪之路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

就立宪来说,中国的邻邦日本从明治维新起历经二十年,在一八八九年颁布明治宪法,确立了立宪体制。明治维新三十年后,在中国,康有为等人在光绪帝的支持下,以明治宪法为蓝本开始了戊戌变法。但是,在那以后的同样是二十年的期间里,中国对立宪经历了渴望、失望与幻灭的激荡的历程,与日本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如果将近代中国的这二十年再具体分为两个十年来看,首先,在戊戌变法因政变而成了昙花一现的百日维新后,中国的近代化改革似乎失去了动力。但实际上,从一八九八年到发布宪法大纲的一九〇八年的十年间,立宪改革的推进却是极为迅猛的。这一时期围绕中国的国际环境与中国社会显然已不允许政权背离近代化进程了。

戊戌政变后流亡日本的梁启超借其主笔的《清议报》和《新民丛报》等媒体在积极宣传近代思想,介绍孟德斯鸠、卢梭、边沁等西方思想家的学说的同时,大力鼓吹宪政。同时期的严复也是在着手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904)的同时,通过《政治讲义》《宪法大义》等作品在国内致力于普及宪政知识。同时,戊戌变法期出台的留学日本的政策在变法失败后依然得到了施行,留日在一九〇五至一九〇六年间被推向高潮,留日学生近一万人。在日本吸收了新知的留学生们通过翻译、发行杂志等手段展开启蒙活动,与戊戌变法后流亡日本的梁启超等人一道为中国立宪舆论的形成作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这一时期日本在日俄战争中的胜利被看作是立宪对专制的胜利,给中国的朝野以很大的冲击。在这一背景下,经清朝五大臣历访东西诸立宪国进行考察后,清廷最终决定“仿行宪政”,日俄战争翌年的一九〇六年开始了“预备立宪”。之后,立宪进程又在舆论的推动下进一步加速,各地创设了立宪公会等组织,展开了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在这一运动的推动下,一九〇八年政府发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它是立宪进程在戊戌变法失败后达到的又一个高度。但是,立宪的日程表依然备受舆论批评,速开国会的请愿运动更加高涨。在此压力下,清政府又被迫在一九一〇年宣布将预备立宪的期限改为五年。然而,上述迅猛的立宪进程并没有实现当初人们所预期的君主立宪,该进程因辛亥革命的爆发而中断。辛亥革命在中国建立了亚洲的第一个近代共和国。尽管共和制与当初推进改良立宪的许多启蒙知识分子的预期不同,但帝制的终结与宪政的实现还是广为人们所接受,可以说,第一个十年中所形成的关于立宪的社会共识是其重要基础。(https://www.daowen.com)

但是,此后作为西方近代文明象征的立宪政治的形象在许多人心里产生逆转同样也用了不到十年的时间。在第二个十年中,首先,在人们的期待中被理想化了的议会很快就令人大失所望。选举过程中的贿选、候选人的道德缺失现象,以及议会成为党争的工具等现实,让人体会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不过,即使这样,一九一四年袁世凯解散议会时,强烈抵抗的不仅是试图通过议会制约袁世凯的革命派,即使是批判革命党并支持袁世凯的知识分子中,反对解散议会的也不在少数。理想与现实之间虽有不小的落差,但理想还不至于那么脆弱。

大大改变了许多人对西方近代文明的看法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一战所带来的惨祸使许多向往和追求西方文明的知识分子们开始对西方的思想与制度开始产生了怀疑,甚至幻灭。例如,在清末的立宪讨论中始终走在最前头的严复对这四年间前所未有的血战评价道:“觉彼族三百年之进化,只做到‘利己杀人、寡廉鲜耻’八个字” (9) 。与此同时,象征着西方文明的立宪制与议会的形象也受到冲击。不过,正如之后的历史进程所显示的那样,因一战而对西方文明的幻灭的确成为人们修正将西方近代文明理想化的契机,但西方文明所崇尚的民主与科学却依然是知识分子们批判现实的重要工具,同时,应该看到戊戌变法后的二十年间的激荡历史为中国的政治制度史确立了一个不同于前近代的新传统,那就是追求近代法治的传统。

如果从一个更长的历史时段来看,儒家在汉代获得正统意识形态的地位后,知识分子作为士大夫为了追求好的政治,从民本思想的立场出发思考各种限制君权的方法,但终究无法摆脱期待君主的德治、仁政的思维方式。而在近代,在他们将目光投向西方后的数十年间,通过法来限制君权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不可逆的时代潮流。的确,在近代历史中,开明专制、训政等各种“德治”型的政治讨论与实践占据了优势,但是同时,清末以来确立的法治理念也始终一贯地得到坚持。

清末的立宪过程经由了一条迂回而充满挫折之路。对于立宪过程中出现的反复,或许我们可以求之于时代与环境等外因,例如政府的守旧与腐败、国家面临的生存危机需要权力的集中,以及当权者的个人野心与权力欲,等等。可以说这些解释都各具其合理性,但是,这些说明未能触及立宪的理念与价值本身;或许我们也可以将近代中国没能真正确立体现近代法治精神的立宪体制的原因归之于中国的文化传统,尽管本书也同样重视历史文化传统,但是,笔者并不主张这种文化决定论,因为它只能导致宿命论。

那么,在清末中国的立宪过程中,人们是怎样理解立宪的?近代追求法治的新传统又给我们留下了什么样的遗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