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不相同的“刑”与“㓝”
法,无论在广义上作为共同规范,还是在狭义上作为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统中包含着丰富的内涵以及对它的不同理解。但对于中国传统中的法,人们往往将它等同于作为禁制的“刑”,这也正是它为人所诟病之处。这是因为,将中国的法传统与西方的相较,就会发现在西方的法传统中,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例如罗马法的主要构成部分的市民法(ius civile),其目的就在于以成文法的方式来保护自由民的权利,维护正义,它也是现代民法的出发点。中国传统的法正相反,它的目的不在于保护权利,而是自上而下地“齐之以刑”,以作为统治工具的禁制。
然而,中国传统的法果真仅仅意味着“刑”而被作为禁制的工具吗?
事实上,这种认识与许慎的《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中对法的解释不无关系。
汉字中的法,其字本为“灋”。作为象形文字,构成“灋”字的每个部分各有其意义,而对它们的理解也因人而异。首先,让我们看一下《说文》中对“灋”的解释:
“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对于“灋”字中的偏旁三点水,《说文》解释为“平之如水”,这一解释究竟是意味着法作为规范毫无例外的平之如水的一律性,还是这一“水平”中包含着公平和公正的正义价值,似乎不够明确。现代法学家通过考证认为,三点水意味着把罪者置于水上,随流漂去,意味着驱除 (4) ,如此解释,便与“灋”字中的“去”属于同样的意思,法就不具有正义的价值而只起到功能性作用了。这种理解显然与《说文》将“灋”解释为“刑也”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同时,《说文》对“刑”则解释道:“刭也”。也就是说,在《说文》中,灋(法)=刑=刭,法意味着刭颈,即砍头。这样一来,就给后世造成了法等于刑罚的理解,法基于这种解释也就仅具有狭义上的工具性功能。
相对于此,著有《说文解字注》的清代的段玉裁却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相对于《说文》中将“灋”字解为“刑也”,段玉裁则将“刑”作“
”字,并注道:
“
者,罚辠(即罪—引用者注)也。易曰,利用
人,以正法也。引伸为凡模范之称”。
也就是说,段玉裁认为,灋=
,它与刑是两个不同的字,其引申义为“模范”。段玉裁认为《周易》中的“利用刑人”中的“刑”字亦是“
”字,《周易》的蒙卦中写道:“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按照黄寿祺的解释,此处的刑,即“型”,指以典型、法式教人,“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的意思是“启发蒙稚,利于树立典型教育人,使人免犯罪恶”。 (5) 这一解释充分体现了“
”作为“型”的意义。相反,若是按《说文》的解释将此处的“刑”字当作“刭”字来理解,那就未免显得牵强了。
同时,在注释《说文》中的“刑”字解“刭也”时,段玉裁更是明确说道:
“按
者,五
也。凡
罚、典
,仪
皆用之。刑者,刭颈也。横绝之也。此字本义少用,俗字乃用刑为
罚、典
、仪
字,不知造字之旨既殊”。
也就是说,在段玉裁看来,“
”字原意是罚罪,如“
罚”,又引申为模范,如“典
”“仪
”,此处的“
”通“型”字,前者即典型,后者则带有典范、楷模之意。上述黄寿祺对蒙卦的解释,即“刑人”的“刑”通“型”,也正与此相符。(https://www.daowen.com)
这一点,再看《说文解字注》中对《说文》中的“型”字的注就更明确了。《说文》中写道:“型,铸器之法也”。对此,段玉裁注道:
“以木为之曰模;以竹曰笵;以土曰型,引申之为典
,叚借
字为之,俗作刑,非是。”
刑——刭颈、横绝;
——型、模范,造字之旨大相径庭,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是“法=刑”,则法只具有工具性意义;但是,如果是“法=
”,则同时还包含模范、典范的价值性功能,其意义有本质的不同。因此说,刑非
。
另外,对于《说文》中对“灋”的解释的后半段:“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段注在“去”之前补上了“廌”字,即“从廌去”,段玉裁注道:“此说从廌去之意,法之正人如廌之去恶也”。这里更是明确了法(亦即灋、
)不仅是工具和手段,它同时还彰显了正义的价值,唯其如此,才可以“正人”并“去恶”。
同时,“廌”字本身也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廌”,也被称作獬豸,是古代传说中能辨别曲直的具有神性的独角兽。传说中圣人皋陶就是依靠廌来做出正确的裁断的。现实中的法总是由人来制定,因此,法要树立其无谬性和权威性,就需要依赖于某种超越性或普适性的价值权威。“灋”字中的“廌”的神性即象征着这种超越性,在此意义上,它与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有相似之处。
总之,由于“
”字被遗忘,法(灋)往往只被理解为“刑”,而“
”所具有的型、典范、模范之意,和“廌”所象征的正义性也往往因此被忽视了。
然而,近代的梁启超却没有放过这一不同。他明确指出:“
与刑为两字,说文云‘刑,刭也’以刎颈为训。与法字殊义” (6) ,显然,梁启超在此援用的是段玉裁的解释。梁启超在段注的基础上参照各家说法,为法(
)下定义:
“
也者,以人力制定一有秩序而不变之形式,可以为事物之模范及程量者也。是与法之观念极相合也” (7) 。
梁启超还认为,“
”字中的“井”又源自井田制,其内涵包含了“平、直、秩序、不变,模范标准”等基本因素。另外,对于与法相关的“律”字,说文中的解释为“均布也”,梁启超综合各家之说,将其概括为“律也者,平均正确,固定不动,而可以为一切事物之标准者也” (8) 。
由此可见,在中国,“法”与“律”从其本意来说,并不仅仅是工具或手段,它本身作为标准和模范,同时也代表着正义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