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制的借鉴

(三) 英国宪制的借鉴

事实上,严复经由希利的著作所理解的关于英国议会政治的见解,在十九世纪的英国绝非个例。日本学者远山隆淑在考察了英国的白哲特(Walter Bagehot,1826—1877)的议会观后指出,“内阁的地位,以及行政和立法相分离是与事实相反的认识,这在当时也都是广泛的共识” (46) 。可以说,与希利同时代的白哲特也持有相同的看法。

白哲特在其《英国宪制》中指出,将英国政治体制的成功描述为三权的完全分立和权力间制约与平衡(check and balances)的结果是错误的 (47) 。他说:“英国宪制有效率的秘密可以被描述为行政权力与立法权力的紧密联合和几乎完全的融合” (48) 。正因为这样的融合,权力得到统一,宪法上的主权单一,宪法得以良好地运作且坚固。在白哲特看来,这正是英国宪法的优点。严复对英国国制中的“宪政二权”间的“调剂之术”的认识正与白哲特的这一观点相符。

白哲特认为,英国的制度并非立法权吸收了行政权,而是二者的融合——内阁制定法律并执行它。因此,在实质上,内阁自身就是立法机构。另一方面,立法机构在名目上是为了制定法律而被选出的,实际上却是以组建行政机构并维持它为主要任务的。这一认识,无疑正是希利所说的“建造、扶持、破坏政府的权力”(government⁃making power)。

白哲特讨论英国宪政的时代,是产业革命给英国带来繁荣的时代。伴随着新兴中产阶级的成长和工人阶级的权益的扩大,一八六七年第二次选举法的改革大幅度地扩大了选举权,政治民主化也得以扩展。因此,如何将这些新兴的政治参与者们纳入国家政治的运作中是时代的重要课题。作为辉格党的一员,白哲特认为“自由的统治”(free government)是使英国避免发生像法国那样的政治动乱的重要价值。为了使这一价值在现实中得到实现,辉格党在强化名望家的领袖功能的同时,极力通过政治制度来维持多样性,以使英国国政维持政治秩序的统一性。而为了保持多样性,“融合”与“妥协”必不可少,白哲特的主张正是为了对应同时代的英国所面临的课题而提出的。严复留学英国期间所切身体会到的正是这样一个社会。

综上所述,严复通过对英国宪制的考察,明确了英国宪政中的两个特征。第一,英国的立宪制不同于孟德斯鸠所阐述的三权分立论,行政权与立法权并未严格地分离,它一方面严格规定立法与行政之间的不同权限,另一方面,二者间又有相互“调剂之术”,使得立法与行政二权得以相通相资,而非相互牵制。严复想强调的并非三权分立中的权力的相互牵制,而是权力间的相资与调和。这一点,不仅对理解基于中国传统文脉中的议会观十分重要,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三权分立论原本是有它的潜在前提的,即对权力的牵制制约并非其唯一目的,议会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目标,就在于它是协调各方力量、实现调和的机关。而这一点,往往在三权分立的教条化中被遗忘。(https://www.daowen.com)

第二,与此相关,议会的意义与其说是在立法,更是在于它作为代表民权的机关,其作用实质上在于“禁制”,即组建、维持,以及破坏政府的功能。严复说:“当孟之时,特胚胎耳,固难见也” (49) ,指出了时代对孟德斯鸠的制约。

由以上可知,严复在翻译《法意》的过程中,他一面忠实地译出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另一面,对其中感到疑惑的方面他从希利的英国宪政论中找到了答案。立宪政治中的国会首先是一个“扶治”机关,立法权和行政权亦非互相牵制,而是互相调和、保障政治运作过程中的“通”。严复结合希利的理论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做出了修正性的补充。

严复作为对中国的现实政治有着深切关怀的思想家,他的政治思想与主张自然与现实政治密不可分。白哲特、希利的宪政观自有其时代背景,他们的主张也是对时代课题的回应,那么与他们产生共鸣的严复基于对同时代的中国政治状况又有什么样的认识?他是如何通过这种宪政观来应对时代课题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