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的法治、不同的逻辑

三、 一样的法治、不同的逻辑

近代西方的法治(rule of law)的本质就在于法的至高性。不仅是司法,行使政治权力都要以法这一客观规范为准绳,这样,才能够排除行使权力者的恣意性。因此,法治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制约政治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权利。而体现法治思想的近代立宪制度,其最具象征意义的机关便是议会,它是制衡政治权力的最重要机构。近代西方的法治思想和制度在清末被作为“富强”之本而为启蒙知识分子所倡导。然而细细观察,尽管对于法治思想及以议会为象征的立宪制度的追求是坚定的,但是他们对这一思想制度的理解和接受的逻辑却是不同于西方法治原理的。这一点,可以在近代最具影响的严复和梁启超的关于法的思考与主张中观察到。本书将具体通过严复对法治的理解和梁启超对自然法的考察,以阐述他们是如何通过对西方的法治思想进行“再诠释”来构筑他们关于中国法治的设想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