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复的法治与宪政观

第四章 严复的法治与宪政观

清末郑观应等人关于议会的讨论,在二十世纪初终于开始被推进。清政府主导的“新政”在舆论的进一步推动下,于一九〇六年开始了“预备立宪”,而后速开国会的呼声迅速高涨,形成了国会请愿运动的大潮。这一时期的议会论比起十年前不仅在量上有很大的增长,在质的方面对立宪制度和思想理解也有很大的提高。这一时期关于立宪的讨论,严复的主张是最有深度并值得注目的。严复在一九〇三年翻译了约翰·穆勒的《论自由》以后,又在一九〇四年至一九〇九年间着手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 (1) 严复用了六年的时间来翻译孟德斯鸠的大著,说明他对《论法的精神》的持续性关注。其间,他还着手翻译了甄克思的《社会通诠》(一九〇五年)并编译了希利的《政治科学导论》(一九〇五年) (2) ,同时还展开了活泼的言论活动。《宪法大义》(一九〇六年)等不少文章都是这个时期的产物。

在《法意》中,严复在忠实翻译原文的基础上,还加入他个人的按语,我们可以从中读取严复关于法的思索。《政治讲义》则以严复自己的讲义的形式出版,意味着他对原著者希利的主张的承袭。通过这些译著和同时期的文章,我们可以观察到严复与孟德斯鸠、希利、甄克思等之间的对话,了解严复对他们的理论的“再诠释”。(https://www.daowen.com)

本章将以严复所译《法意》及其中的按语和这一时期严复的其他主要著作和文章为线索,来讨论严复是如何把握法治的;在严复的主张与孟德斯鸠的思想之间的异同中思考严复对法的思索是基于什么样的中国逻辑的。所谓中国逻辑,意味着严复的主张是在中国传统政治意识的延长线上,是与中国政治的历史和同时代的政治现实紧密相连的。接下来,本书将通过“放任”与“责任”、“掣肘”与“制约”这两对概念来考察严复对于政治权力及权力关系的把握,在考察严复对自由、民权、自治等近代概念的理解的基础上分析严复的以议会为象征的立宪观,并思考他对西方法治思想“再诠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