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不可通”?

(二) 三权分立“不可通”?

尽管严复推崇立宪制下的议会,但是他却质疑孟德斯鸠提出的为了限制权力应让权力互相制衡的三权分立论。显然,严复关于议会的讨论不是根据三权分立的“制约”与“牵制”来理解的。

在一九〇六年《外交报》上发表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一文中,严复认为,征之历史与现实中各国实施的状况,“孟说确有其不可通者” (35) 。从前后文的脉络来看,严复质疑的显然就是三权分立制。严复还特别举出法国的例子,认为法国正是由于忠实地实行了行政权与立法权不相混的三权分立,使得行政与立法相互对立,“莫通其邮”,结果使国家陷入了大动乱之中。

如何理解严复对孟德斯鸠的理解?或可从同一时期严复的其他译著中寻得其线索。前面提及,在翻译《法意》期间,严复还翻译了甄克思的《社会通诠》,并编译了希利的《政治科学导论》。同一时期还发表了基于希利的前述著作写就的《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及其续篇。严复在翻译《法意》的过程中又腾出手来关注别的著作,定有其用意。这两部著作应与《法意》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就《社会通诠》而言,史华慈业已指出它是对《法意》的一种补充 (36) ,那么是否可以说,编译希利的著作同样是一种补充呢?如果是,那它又是对什么的补充呢?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以在《政治讲义》和《论英国宪政两权未尝分立》及其续篇中找到。从其题目就可看出,严复是借用希利的学说来说明英国的国制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不相符,强调实际在英国,立法与行政的宪政二权并未分立。也就是说,严复试图通过希利的主张来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进行修正性的补充。

孟德斯鸠在谈及英国的政治体制时,在洛克主张的基础上展开了他的三权分立论。他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如果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 (37) 。严复在忠实地译出孟德斯鸠的原意的同时,一方面又借由希利的理论来说明,英国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并未分立。(https://www.daowen.com)

在详细阐述议会观的《政治讲义》中,严复认为,一国之中不仅有“治者”(the government) (38) 与“受治者”(the governed),在二者之中还有“扶治”(the government⁃supporting body)。所谓“扶治”,即“建造、扶持、破坏政府的权力”(government⁃making power)。这种权力(power)无论哪个国家都有,但在当时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中所缺乏的是“扶治”的机关(government⁃making organ)。这里的扶治机关指的就是议会。严复说:“立宪之国会,于国事无所不问也。其实乃无所问,要在建造、扶持、破坏见行之政府,以此为天职而已”。 (39) 而在他看来,英国的议会正是“成毁政府之机关” (40) 。这显然不是基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所理解的立法机关。在文中,严复对英国政治的实际状况做了进一步论述。

一方面,内阁在名义上虽然是行政机构,而实际上,行使执政权的内阁在立法过程中也掌握主导权,发起所有政策与法令,其立法的权力高于议会。议员在立法上仅仅是对此进行讨论,各抒己见,各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41) 因此,严复认为,名义上是议院立法,但实际上主导立法的是首相,他的权力来自于议会。另一方面,英国政府的施政均要经过议会讨论。议会最大的权力在于监督行政,它的作用实存于“禁制(veto)” (42) ,即拥立或改废政府的权力。在严复看来,这样的权力毋宁说近于执行政治的权力。

严复认为,如果英国的国政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那样,将内阁诸行政大臣排除在议会之外,那么,它的整体早就崩坏散架了 (43) 。因此,英国的宪政实际上并未分立。严复认为,如果忠实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来实施的话,内阁与议会之间就会产生很大鸿沟,“莫通其邮”。这种互相牵制掣肘会妨碍各个政治机关间的“通”,对政治是有害的。因此,英国的议会内阁制于国家要政,自始就无畛域可言。 (44) 所以,他说,英国的宪制“于立法、行法二者之权限固至严,然而有调剂之术焉。故有以收人才之用,而又有以通二权之邮,使常相资,而无至于相轭,是则英之宪法而已矣” (45)

相反,忠实遵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法国宪政,从一开始行政与立法就相互对峙,结果导致政治混乱。因此,严复才认为“孟说确有其不可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