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与孔子
从礼法互补的观点来看,二者兼具的荀子与管子具有重要意义。梁启超从荀子和管子的思想来阐述礼法结合,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陈重对他的影响。
在《礼与法》中,陈重认为荀子“以隆礼治天下为主旨” (45) ,同时又主张“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荀子·性恶》)。荀子显然知道单纯的礼义无以治天下,须得礼刑相倚,所以,陈重认为荀子是礼法分化期的“礼治的终期”。相对于此,管子主张“法出于礼”(《管子·枢言》)、“礼正民之道也”(《管子·君臣下》)的同时,又主张“法者天下之至道也”(《管子·任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对于管子来说,“法为治道之本” (46) 。陈重认为管子的思想是“法治的始期”,因为管子的主张是“以法治为主,以礼治为辅” (47) 。
穗积陈重的这一定位也为梁启超所接受,但梁启超比陈重更深入地探讨了荀子与管子的思想,并对管子予以更高的评价。这种评价一来当然是因为梁启超与陈重一样是从近代国家的法治的视角来把握管子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梁启超将管子的思想定位为后世民本思想的源流。而保障民本思想价值正当性的正是儒家自然法。
梁启超对管子的关注是一贯的。早在一九〇二年他就发表了《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他认为:“《管子》一书,实国家思想最深切著明者也” (48) 。在《发达史论》中,梁启超更是高度评价管子。《管子》中主张:
“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是故国之所以为国者,民体以为国。”(《君臣下》)
“先王善与民为一体,与民为一体,则是以国守国,以民守民也。”(《君臣上》)
对此,梁启超称管子为“国家团体说之祖” (49) 。
梁启超在一九〇六年发表《发达史论》之后,于一九〇九年的国会请愿运动中又写就了《管子传》。在文中,他认为,管子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家,也是学术界的大家。春秋时代的管子辅佐齐桓公治齐国四十年,将齐国变为春秋时代的霸主。管子的成功正是因为他实行了法治。《管子》中写道:
“法者,民之父母也。”(《法法》)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任法》)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任法》)
“此圣君之所以自禁也。”(《任法》)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禁藏》)
从以上的《管子》中的叙述可以看出,管子主张彻底实行法治,从这一点看,他是典型的法家。
但是,另一方面,梁启超认为,管子的法治主义并非纯粹的法治,与后世的法家商鞅相比,二者在“法治”这一“政术”的形式上相同,但其精神则完全相反。 (50) 商鞅的法治主义纯为富国强兵,管子则在富国强兵之外,更有“化民成俗”的目的。《管子》中写道:
“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牧民》)
“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牧民》)
在梁启超看来,“四维”是管子思想中最具价值的观点之一。管子还主张: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牧民》)。
“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故曰德不可不兴也”(《五辅》)。
“我有过为,而民毋过命。民之观也察矣,不可遁逃。以为不善。故我有善,则立誉我,我有过,则立毁我。当民之毁誉也,则莫归问于家矣。故先王畏民”(《小称》)。
无论是顺“民心”、“畏民”、德之“六兴”(厚其生、输以财、遗以利、宽其政、匡其急、赈其穷)中所体现的民本思想,还是“四维”,都与儒家自然法下的政治道德伦理相契合。
对于管子,孔子尽管一方面讥讽管子:“管仲之器小哉!……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论语·八佾》),另一方面却盛赞管仲之仁:“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孔子高度评价管仲,认为没有管子他自己还生活在野蛮社会里。
对于管子兼具“峻治其民”与“敬畏其民”,梁启超高度评价他乃礼法兼具。这一点体现了管子与孔子间的很大不同。
孔子论及儒法之别时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扬德治而抑法治,而管子则与孔子不同:“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管子·任法》)。在管子看来,没有法治就没有礼治。对于二者主张间的对立,梁启超明确地表明了其支持管子的立场,他认为,一国之民若皆能以德礼教育之,固非常理想,但是,德礼之力仅及于一部分有德之士君子,对于其他的人民单纯以德礼感化是无效的,正如管子所言:“邪莫如蚤禁之。赦过遗善,则民不励。有过不赦,有善不积,励民之道”(《管子·法法》)。
就这样,梁启超从管子的思想中析出了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典范,同时,他对管子的评价是以近代国家为前提的,显然,对于梁启超来说,管子所谓的君主的“自禁”,其有效性只有在近代的法治之下才能做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在建设近代国家的过程中,法制度的确立不可或缺,法治是救时的唯一主义,却不可能是传统法家的简单复古。同时,对于梁启超来说,以礼为表征的儒家自然法思想中的诸价值是优越于否认自然法思想的法家的。为了使对近代法治主义的追求不至于陷入使法堕落成为单纯的统治者的统治工具,儒家的自然法作为起到制约世俗的实定法是不可缺的超越性的价值。
以上的讨论也反映在梁启超在民国期间出版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中,对他来说,儒家中的“自然”并不仅仅是过了时的应予以否定的前近代思维,其中所包含的“变革原理”是不可忽视的。梁启超正是从近代的角度出发,在穗积陈重的激发下,通过对中国法传统进行法理学的考察,思考中国的法治之道,试图在法与道德、自然法与实定法之间架起桥梁。
(1) 星野通编著:《复刻增补版 民法典论争资料集》,东京:日本评论社,2013年,第84—85页。
(2) 有关这个论争的详细情况及其分析参见梁治平《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 陈重的论文发表在《法学协会杂志》第24卷第1、2号上,出版时间分别为1906年(明治39年)1月和2月。
(4) 内田贵:《法学の誕生——近代日本にとって“法”とは何であったか》,东京:筑摩书房,2018年,第168页。
(5) 福田欢一:《政治学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第58页。
(6) 福田欢一:《政治学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第294页。
(7) [法]夸克:《政治的正当性とは何か》,田中治男、押村高、宇野重规译,东京:藤原书店,2000年,第49页。
(8) [意]托马斯·阿奎那:稻垣良典译,《神学大全》第十三卷,东京:创文社,1977年,第94页。(https://www.daowen.com)
(9) [奥地利]凯尔森:《自然法論と法実証主義》,黑田觉等译,东京:木铎社,1973年,第153页。
(10) 田中成明等:《法思想史(第二版)》,东京:有斐阁,1997年,第185页。
(11) 田中耕太郎:《法家の法実証主義》,东京:福村书店,1947年,第103页。
(12) 田中耕太郎:《法家の法実証主義》,东京:福村书店,1947年,第95页。
(13) 田中耕太郎:《法家の法実証主義》,东京:福村书店,1947年,第107页。
(14) 丸山真男:《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2年,第203页。
(15) 对于丸山将朱子学看作是德川时代占统治地位的“体制教学”,迄今为止已有不少研究提出了异议,认为朱子学特别是在德川前期,其影响力是十分有限的。例如,可参见渡边浩《近世日本社会と宋学》,东京大学出版会1985年版。相对于此,本书的关注点不在于朱子学的社会影响,而在于朱子学的思维模式本身。
(16) 丸山真男:《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2年,第211—212页。
(17) 徂徕学的“作为”的思维模式可以说是体现近代思维的萌芽,但是“作为”的主体,即统治者的统治恰恰相反,是反近代的。
(18)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7》,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7页。
(19)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7》,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1页。
(20)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4页。
(21) 丸山真男:《日本政治思想史研究》,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52年,第202页。
(22)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4—55页。
(23)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5页。
(24) 内田贵:《法学の誕生——近代日本にとって“法”とは何であったか》,东京:筑摩书房,2018年,第121页。
(25) 田中耕太郎:《法家の法実証主義》,东京:福村书店,1947年,第123页。
(26) 内田贵:《法学の誕生——近代日本にとって“法”とは何であったか》,东京:筑摩书房,2018年,第121、241页。
(27) 内田贵:《法学の誕生——近代日本にとって“法”とは何であったか》,东京:筑摩书房,2018年,第233页。
(28)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02—203页。
(29)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06页。
(30)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14页。
(31)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5页。
(32)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16页。
(33)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2页。
(34)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3页。
(35)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1—92页。
(36) 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作为容易与法治混同的概念,梁启超还提出了“术治主义”(参见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50》,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7页)。
(37)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02页。
(38)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08页。
(39)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1页。
(40)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7页。
(41)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8页。
(42)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87页。
(43)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8页。
(44)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页。
(45)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17—218页。
(46)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19页。
(47) 《穗积陈重遗文集》[第三册],东京:岩波书店,1934年,第219页。
(48)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7》,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1页。
(49)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15》,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8页。
(50)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28》,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