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与“制”之间——朱子与柳宗元
自秦改“封建”为“郡县”以来,郡县制就成为中国两千年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其间封建制并未因制度的消失而被忘却,反之,它作为理想政治的象征,是除郡县制之外的另一个制度选择,也是历代被用来作为批判现实中郡县制下的政治的理论武器。“封建、郡县”在中国传统中构成了关于政治制度讨论的主轴,直到清末被关于立宪制度的讨论所替代而从舞台上逐渐消失。“封建、郡县”的讨论所涉及的统治与权力分配的问题可以说是政治的基本问题,这一问题意识一直延续至今。作为传统中国有关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封建、郡县”论中清晰地体现了“通”的传统政治意识,以及与“通”密切相关的“政”与“制”——即“通”的政治是由统治者的为政(“政”)来实现,还是通过制度的保障(“制”)来实现——这两种思维结构。
以下,本书将通过对历代的“封建、郡县”论及近代的立宪论 (1) 来把握贯穿其中的中国政治制度传统中的“通”的意识。
封建制与郡县制就其源头来说,前者作为体现了理想的“三代”所实行过的遗制,比起秦以后所实行的郡县制有更高的评价。只是,即使它是“三代”的遗制,儒家的制度论无法像价值论那样得到绝对的评价。这是因为,现实中历代王朝的兴衰更替,都是因为制度在运作中日显其弊,最终导致了王朝的衰亡,所以无论对何种制度都无法予以绝对的评价。例如朱子一方面说道:“封建井田,乃圣王之制,公天下之法” (2) ,另一方面,他又同意柳宗元对封建世袭制的批判,认为封建制最终导致“尾大不掉” (3) ,无法控制的事实。因此朱子认为,即使是圣人之法也不免其弊。
朱子认为,谈治乱不能只论封建、郡县制度本身之良否,只要得人,无论何种制度都可以实现良治。但是,朱子的“治道”论并不因此就立即简单地回到士大夫的以“内圣”为目标的修身论,他从体现了“外王”的“治道”的角度正面讨论了“封建、郡县”论。
总的来说,朱子还是更为欣赏封建制,他一方面承认让封建制复活是不现实的,但另一方面认为,井田封建的部分恢复,具体地说,在乡一级恢复汉代的“乡亭侯”职位,平均田税等,是可能的。朱子认识到封建制的缺陷却依然欣赏它,主要是在于他对同时代的严峻的政治状况的认识:“今上自朝廷,下至百司、庶府,外而州县,其法无一不弊,学校科举尤甚。……州县直是视民如禽兽,丰年犹多饥死者!” (4)
对于这种政治现实,朱子强调封建制的优点,其理由有三。
首先,朱子认为封建制的好处,就在于君民之情相亲,可以久安而无患;不像郡县制那样,一两年就易主,来来去去,无长久之意,这样即使有贤人,也无法施行善政。朱子指的显然是郡县制下的官僚制中的回避制(官僚的任命须回避其出生地)与不久任制(原则上任期三年后须转任)给地方社会带来的不稳定。这些制度旨在防止出现唐代的地方割据状况,但其结果导致了官民间的阻隔,带来的后果就是官僚不作为,得过且过,以不生事为宗。其次,郡县制的确可以解决“尾大不掉”的难题,但它造成的后果是,由于州县之权太轻,一旦有盗贼发生等变故,就支撑不住。再次,中央因着力于对官僚的控制,使得法变得极为烦琐。人不能变通,造成阻塞。面对令人担忧的政治状况,朱子强调民心之重要:“平易近民,为政之本” (5) 。
朱子关于“封建、郡县”的讨论可以说显示了“通”的政治意识。对于朱子来说,“君民相亲”“平易近民”,亦即通民心的政治乃是政治的根本。现实中郡县制下的官僚体制因其繁杂的控制和管理,使得官民关系被阻隔,造成了官的不作为与不能变通的“塞”的现状。基于这种认识,尽管朱子清楚地认识到封建制的缺陷,但依然通过强调封建制的优点,把其作为批判现实的武器。但是,在传统的“封建、郡县”这一框架中,朱子最终除了强调通过士大夫阶层的道德修养的“功夫”来追求“内圣”之外,似无更好的选择。(https://www.daowen.com)
“封建、郡县”的讨论并非自朱子始,对朱子有很大影响的北宋的张载的思想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讨论。张载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现实状况可以说也与朱子相似,即为了避免唐代地方割据的局面,北宋加强了集权。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制作为批判现实中的郡县制的武器而被提起。张载提倡重《周礼》,恢复井田制与封建制。他批判评价秦代废除封建制的论调,认为那是不知圣人之意。这显然是不指名地批判唐代的柳宗元。张载说道:“所以必要封建者,天下之事,分得简则治之精,不简则不精,故圣人必以天下分之于人,则事无不治者” (6) ,认为封建制才是得圣人之意的。也就是说,如果像封建制那样实行分权,细分天下之事,必能治得精细。上述朱子的主张可以说与张载异曲同工。
由上可看出,随着中央集权所导致的弊病的增大,封建论便随之兴起成为批判现实的工具。反之,当地方的割据之势成为政治稳定的威胁时,强调郡县制的正当性也同样成为批判现实的手段。唐代柳宗元的《封建论》即体现了这一点。
柳宗元在其《封建论》中主张郡县制的正当性,而这篇文章正是在唐中期以后的藩镇割据政治背景中创作的。柳宗元在文中对封建制与郡县制的优劣从历史上进行了考察,他无疑强烈地意识到了各地割据的政治现实。
柳宗元的“封建、郡县”论同时还是关于“政”与“制”的讨论,他将周代的封建制与秦代郡县制下的政治相较,认为周政治失败的原因“失在于制,不在于政”,相反,秦的失败“失在于政,不在于制” (7) ,严格地将“制”与“政”区别开来。此二者的区别,对于柳宗元来说十分重要。本来,建立封建制的周公与建立郡县制的秦王,如果从“政”的角度来看,各自代表了理想的政治,对二者的评价有天壤之别。但是,柳宗元却从“制”的视角逆转了这一评价,他断言道,“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8) ,即是说,秦始皇所建的郡县制乃是公天下。在柳宗元看来,秦始皇的失败不是制度的过失,而在于秦的暴政引起民怨。相反,实行了易姓革命的商汤与周武王的封建制作为制度则是“私”的,封建制原非圣人之意,不过是因时势而成。因为“汤武革命”都是在诸侯的支持下获得成功的,所以他们不得不实行封建制。在柳宗元看来,这种不得不实行的制度就不是“公”的制度,商汤与周武王借诸侯之力为己所用,为自己子孙所用,因此,是“私”的制度。而相对于封建制,柳宗元认为郡县制的制度才是体现了“公”的制度。在柳宗元看来,封建的世袭制无法保证治者常为贤者。如周代那样,诸侯国的政治即使紊乱,因其乃世袭制,就无法更替其国的君主来改变政治。但是,在郡县制下,被任命的官僚如果不合于“道”与“法”,就可以随时更替并能带来安定,所以作为制度体现了“公”。
柳宗元关于“制”的主张逆转了儒家关于商汤、周武王与秦始皇的评价,其背景无疑是出于对割据的政治状况的危惧。他通过对封建制最终导致“尾大不掉”状况的考察,得出了应该强化郡县制下的中央集权的结论。柳宗元的封建论提出了“政”与“制”这样一个新的讨论政治的架构而有别于后世的朱子等儒者。对“公天下”与得民心的追求可以说是儒者共同的政治目标,同时,实现公天下需要贤者的善治,这一点上柳宗元与朱子是相同的。但是,想要由贤明的治者实现“公”的政治,首要是由制度来保证其“公”,还是通过治者的自我修身达到“内圣”来实现,在这一点上,柳宗元与朱子是不同的。
当然,单从这一点就试图在柳宗元的思想中找出某种现代性是牵强的。柳宗元论及的“制”在保障政治的安定性这一点上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公天下”之制依然没能阻止秦朝的灭亡意味着柳宗元所说的“制”在暴政面前是无力的。因此,相对于朱子主张要实行良好的“政”首要在于“得人”的主张,柳宗元的“制”的逻辑没能形成有力的反论。可以说,尽管柳宗元重视“制”的主张构成了对封建世袭制的有力批判,但他并没有将对君权的限制纳入他对“制”的思考中。不过,在朱子学说确立后,从“内圣”到“外王”的理学方法占据了统治地位,相对于这种“人治”思维,柳宗元所提起的“政”与“制”的架构越发显示出其重要意义。这种思考方法不仅是对封建世袭制的有力批判,更为重要的是,其中还包含着比起重视由人实行的“政”,更应重视规范性的“制”的思维。
封建制可实现“平易近民”的上下相通的政治,却又缺少保障其连续性和持久性的制度;郡县制作为“公天下”的制度,却又无法保障“公天下”的政治,传统的“封建、郡县”制的讨论提出了如何以“公天下”的制度来保障上下相通、“平易近民”的“公”的政治的持续性这一重要课题。遗憾的是,柳宗元的讨论只是昙花一现,这一课题在之后儒家的德治政治传统中并未得到重视,一直到了近代,在西方立宪制的激发下,才从知识分子的潜意识中被重新调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