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与“调和”——孟德斯鸠与伯伦知理

一、 “制约”与“调和”——孟德斯鸠与伯伦知理

一七八九年颁布的法国《人权宣言》第十六条中写道,“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不拥有宪法”,分权与权利保障为立宪和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提供了古典定义 (1) 。分权论出于对权力以及行使权力之人和机构的警戒,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而创造出来的组织原理,而从制度上最能体现这一原理的就是议会。作为限制君主权力的机构而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议会,现在依然是象征分权原理的核心机构,具有保障个人权利不受政治权力侵犯的“消极性”的特点。

最早将分权制衡论作为严格的政治组织原理提出的是孟德斯鸠。孟德斯鸠认为,“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决不罢休” (2) 。为了保护人们的政治自由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孟德斯鸠主张权力的分离,认为必须让各自独立的机构来分担权力,所有的国家体制和宪法都要服务于保障人的自由这一目标。孟德斯鸠之前,英国自由主义思想的鼻祖洛克在提出社会契约论时,考虑到为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就已主张应该避免权力的集中,他提出有必要将政治权力分割为立法权与行政权。而孟德斯鸠则在洛克的权力分立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论。他认为权力不仅需要分立,还应该以权力限制权力,实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自孟德斯鸠之后,三权分立制度被作为限制政体的原理而被定式化。可以说,权力的分立与相互制衡的智慧均是出于对滥用政治权力的警戒,是为了限制权力而构思出来的。

相对于以上这种重视制约权力的观点,也有重视权力间的调和的观点。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认为,十九世纪德国的自由主义是从“均衡”的“机械论观点”发展到“有机体媒介学说”的一个过程,以伯伦知理为代表。在施米特看来,德国的自由主义思想通过与“德国特有的‘有机体’思想结合,克服了孟德斯鸠式的均衡的机械论观点。而另一方面,同样得益于有机体思想的帮助,议会主义的理念也得以保持下来”。 (3) 也就是说,有机体论一方面与原子论、机械论观点相对峙,另一方面又继续保持了立宪主义的理念。在伯伦知理的思想中,与克服“机械论观点”相应的是他的反自然法、反国民主权的保守主义,而与坚持“议会主义”理念相应的是他的反君主主权的自由主义。

对于伯伦知理来说,国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构成国家的各个要素并不是机械性的机器的一部分,而是像构成身体的各个部分一样相互之间有机地进行调和。 (4) 他认为“国家乃一道德有机体,故绝非冷冰冰的逻辑的产物,其法亦决非思辨性的原理之集合”。 (5) 伯伦知理站在国家有机体论的立场上,对“倾向于哲学方法” (6) 的孟德斯鸠的法理论提出了批判,并从有机体论的角度把握国会,认为“议会的各个构成部分离开其他部分就不具有制法的权威与力量。只有在各部分相结合成为一体时,即作为不可分割的统一的国家机关时,才拥有立法权” (7) 。(https://www.daowen.com)

伯伦知理认为,作为有机体的国家建立在包括君主、议会在内的各个机构(organ)间相互调和的基础上,而议会和各权力之间“协力同心,共为一体”。如果说孟德斯鸠主张的是通过制约权力以及权力间的相互牵制来保持均衡,那么伯伦知理强调的则是权力间的调和。

对权力进行制约和权力间的调和二者看似相互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孟德斯鸠主张三权分立和权力间的相互牵制,但同时又说“这三种权力 (8) 本应形成一种静止或无为状态,但是在事物的必然运动的推动下,他们不得不前进,而且是一同前进” (9)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所构想的是将权力分散到身份制社会里各种身份的人手中,只有相互配合,权力才能得以行使,其目的也是为了调和各种身份之间的利益。另一方面,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论无疑也是以立宪主义的有限政体为前提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制约、牵制与调和未必就不能兼顾。只是,迄今为止,由于人们强烈意识到“自由”与“权力”间的紧张关系,因此更多强调制约和牵制权力才是立宪政治的本质,而调和则往往被理解为缺乏与权力间的“紧张”感,从而被当作一个负面的消极的因素。

但是,施米特敏锐地指出,近代议会主义的危机在于由“意见斗争”堕落到了“利害斗争”,议会主义的本质原本是建立在讨论基础上的政治,而讨论指的是“以合理的主张阐述自己的意见所具有的真理性和正当性,以说服对手让对方信服”。也正因为如此,自己也必须“做好被对方说服的心理准备”。 (10) 这就是说,讨论、说服过程中的意见碰撞是为了阐明意见所具有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对立与争论最终是以一致和“调和”为目标的。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说,权力的制约、牵制本身并不是目的,相反,经由讨论后的分立多元的“力”之间的“调和”才是真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