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真君民”
严复认为“国之所以常以常处于安,民之所以常免于暴者,亦恃制而已,非恃其人之仁也。恃其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 (22) 。在他看来,民权通过建立良好的制度免除暴政,是国家安泰的最重要的保证。他高度赞赏西方社会:“夫西方之君民,真君民也,君与民皆有权者也。东方之君民,世隆则为父子,世污则为主奴,君有权而民无权者也。皆有权,故其势相拟而可争……至于东方,则其君处至尊无对不诤之地,民之苦乐杀生由之,使之不恤,其势不能自恤也” (23) 。相对于体现“真君民”关系的西方,没有民权的中国,人民的命运总是被掌握在君主手中。严复看来,中西相较,绝然不同者“治人之人,即治于人者之所推举” (24) ,通过民选体现的治者与被治者的同一性正是民权的体现,这样的君民关系才是“真君民”。而与西方的法治相比,传统中国的法“以贵治贱”,是治者为仁可为民父母,为暴亦可以成为豺狼的“苟且”之治 (25) 。这种政治体制下的君民关系显然与民权保障下的“真君民”关系绝然不同。
严复进一步以赋税为例来阐述民权。严复指出,欧洲即使在中世纪的黑暗时代,赋税财富本为民之所有,欲取而用之必得民之允诺。 (26)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韩愈在《原道》则说道,如果民众不交出租赋,“则诛”。在贡租问题上,严复不禁想起中国的状况。他意识到太平天国之乱,以及因对外战争的败北而需支付的赔偿金使得税赋十分沉重的状况,认为问题不在于不能征税,关键在于民权之有无。他说:“使其参用民权,民知公产之危,虽毁私家,不可以不救。其立法也,为之以代表之议院,其行法也,责之以自治之地方,是其出财也,民自诺而征之,则所出虽重,犹可以无乱” (27) 。也就是说,只有设立象征民权的议院和实行地方自治使民权得以伸张,才能创造出知公德、爱公产之国家的国民。
总之,严复以民权来替代相对于国家社会的个人自由,高度评价体现了治者与被治者同一性的西方的“真君民”关系。期待中国也能够建构“真君民”关系,以“群策群力”来应付国家所面对的危机。而象征民权的制度正是议会。可以说严复的通过“群策群力”来克服危机的想法与前述的郑观应等人力主通过议会实现“上下一心”的主张是相通的。但是,在从近代民主主义的观点出发明确强调民权这一点上,严复的主张区别于此前的其他议会论。严复主张中的“民”明确地指向交纳赋税的一般民众。严复并没有使用“君民一体”的说法,其体现治者与被治者的同一性的民主制度下的君民乃“真君民”的认识,是对传统的“君民一体”的脱胎换骨的改造。走在清末关于立宪讨论最前列的严复是在近代的文脉中来讨论议会的。(https://www.daowen.com)
那么,严复是怎样把握近代的代议制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