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法治!

(一) “有道”=法治!

首先,让我们看看严复对法治的观念。

严复认为:“宪即法”,“立宪”即“立法” (28)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公治”“民主”)、君主政体(“君主”“独治”)和专制政体(“专制”) (29) 这三种政体,严复认为,前两种是“有道之治”,而最后的专制是“无道之治”。对于他来说,同为君主制的“独治”与“专制”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有道还是无道。他说:“所谓道非他,有法度而已。专制非无法度也,虽有法度,其君超于法外。民由而己不必由也” (30) 。也就是说,是否拥有超越于包括君主在内的所有成员之上的宪法,就意味着是否“有道”。

严复进一步将孟德斯鸠讨论的法与中国传统法家所说的法进行比较,以显示孟德斯鸠主张中的法的最高性的特征。具体地说,尽管法家也主张君主依法统治,但其法不过是来束缚臣民用的“刑”,即使有法也依然是专制。与此相对,孟德斯鸠所倡之法,即使不一定参用民权,“上下所为,皆有所束” (31) 。换言之,即不是rule by law,而是rule of law才是“有道”的。(https://www.daowen.com)

正如史华慈指出的那样:“严复对法的关心不仅仅停留在把它作为变革的手段。他为西方的法体系与法世界观所强烈地吸引,把它们看作是孕育出西方普罗米修斯式的爆发的诸要素的总体中不可缺的一部分” (32) 。对于严复来说,法治才是西方诸国富强的根本。

在西方近代思想的文脉中,法治的制度保障是三权分立,议会又是三权分立的象征。然而在严复看来,自由与议会的关系也是截然相反的。这是因为,体现民权的议院不是使政令宽简,而是“法制弥多,治民弥密”,民众的自由自然越来越少。也就是说,自由的多少与议院的有无亦成反比。如果议会对严复来说,不似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体现和保障国民自由的机关,那他对议会又是如何理解的呢?对此,严复的看法十分明确,他认为议院的功能“不过政府所行,必受察于国民之大众耳。夫苟如此,则又何必定用自由名词,而称其国众为自由之国众乎!但云其国所建,乃有责任政府足矣” (33) 。在这里,严复重视的是“有责任政府”(responsibility of government),而代表国民大众的国会正是监督政府使其负起责任的监督机关。严复说道:“立宪云者,要在国君守法已耳。不必以立宪,而代表之议众遂成一制造破坏(政府)之机关也。顾自吾党言,则专制立宪之分端,以此等之机关有无为断” (34) 。议院是立宪的象征,它的作用就在于监督君主,使君主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