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受管”之间
现代西方的立宪主义也被称为立宪民主主义。立宪民主主义“其目的(目标)在于确保国民的权利自由,权力分立的原理与国民自治的原理(保障国民的参政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手段)” (3) 。权力分立的原理之中包含了对国家权力的怀疑态度和防止滥用权力的原理 (4) ,国民自治的原理则体现了民主主义。以三权分立为特征的近代西方立宪制度是保障国民自由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
自由作为构成近代西方政治社会的根本原理之一,在考察国家社会时是不可或缺的概念。致力于介绍近代西方思想的严复自然也不例外。严复不仅翻译了穆勒的《论自由》(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在《法意》《政治讲义》等著作中都必然谈到自由,对于严复在《群己权界论》中对穆勒的误读迄今已有堪称经典的论述 (5) 。在此,笔者将重点讨论严复在《政治讲义》和《法意》中对自由及其与法、议会的关系的理解 (6) 。
严复在《政治讲义》中的最大特色就是将自由去价值化,并将其彻底地量化,使之区别于立宪制度下的国民自由的概念。严复首先对《政治讲义》中所要讨论的自由与穆勒《论自由》中的自由之间进行了区分,即《政治讲义》所要论述的不是穆勒所讨论的“伦学中个人自由”,而是“政界自由”(political liberty) (7) 。
所谓“政界自由”,是与管束相对的概念,严复认为,政令简省是自由。有无自由仅仅意味着政府法律、法令的繁或简,“民之自由与否,其于法令也,关乎其量,不关其品也” (8) 。这种量的自由从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因为受管束即受政府之管,政府的权力越大,对国民的管束越多,国民的自由就越少,反之亦然。自由的量的多少与政府权力的大小成反比。(https://www.daowen.com)
从这一角度看来,严复认为∶“民之自由与否,与政府之仁暴,乃绝然两事” (9) 。既然自由是用量来衡量的,那么,如果不干涉国民之行事,使他们得以为其所欲为,即使有暴君、弊政,国民依然是自由的。反之,如果实行干涉,即使是尧舜之世,国民也是不自由的。正因如此,十八世纪以后的欧洲诸国,民权日长,政界弥变,法制弥多,治民亦弥密,因此,国民所得的自由可谓极少。因此,严复说:“留自由名词,为放任政体专称可耳” (10) 。也就是说,自由愈多,愈是意味着政府的放任。在此意义上,自由不仅与政府的权力消长成反比,同时也与政府的政令、法制的多少成反比,自由愈多,也就意味着愈放任。
自由被如此量化,那么,自由的多寡、或者说政治的宽严是由什么所决定的呢?严复认为,政府权界的广狭和作为同一枚硬币的背面的民众自由的多寡,为天演自然之事,视其国所处天时、地势和民质而定。具体地说,政府的权界范围取决于其国所受外来之压力,而民众自由与此成反比。这一点,《政治讲义》中列举了英国与德国的例子作为鲜明的对照,即与后者相比,前者因其地理上的有利条件而少有外患,因此,人民享有较多的自由。根据希利所提示的“外压”标准,严复自然强烈地意识到中国的政治现状。他说道∶“即在吾国,使后此果有盛强之日,吾恐政府之柄,方且日张。民有自由、降而益少。至以政府之由于无责,而转为有责,殆亦势所必至之事。何者?使其不然,便无盛强之日故也” (11) 。在严复看来,要走向富强,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有责任的政府。
严复的讨论中,“有责任政府”与前述的“放任政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于严复来说,将放任、不负责任的政府改造成为负责任政府乃是最紧要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