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背景

§1 背景

《批判法学运动》是一份法律思想观念运动的宣言。本书的这3篇新版导言有两个目的。一是将本书及批判法学运动置于特定的语境当中,并根据该运动的后续发展重新考量;二是展望未来,思考法律思想的当代使命。

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事实如此,批判法学运动对美国法律观念史甚或世界法律观念史都意味着一次强势介入。此种强势介入的意义和重要性取决于它带来了什么。我认为,该运动以及本书都只是法律观念这一未竟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步。

本篇导言明确表达且暗含于全书的核心主张是,法律和法律思想激发民主社会自我建构的潜能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被开发。诸多限制限缩了我们有关法律是什么及其能够变成什么的视野,同时也削弱了我们利用这种潜能的能力。

无论应对晚近还是当下法律思想的使命,我们都面临着一种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在相当小的程度上才会遭遇的难题:法律的国家性特征。批判法学运动过去是美国社会的一段插曲。美国人应对其发起负主要责任。它面对的是美国的社会环境,它所接受的话语类型即便不是美国人所独有的,也是以美国人容易理解和感兴趣的方式表达出来的。

然而,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当下的语境中,本书以及本篇导言所讨论的紧要问题并非美国所独有,它们已经出现在世界各地。欧洲及民法法系国家已经出现了与美国当初形成批判法学运动的类似环境,该运动的先锋和后继、敌手及其盟友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同美国旗鼓相当,虽然通常被贴上不同的标签。不再忠实于法律思想的伟大使命是一种世界性的失败现象,带来了全球性的后果。

我从一开始就认为批判法学运动有助于推动法律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变革。也正是基于同样的精神,我才在此重新考量《批判法学运动》这本书处理的事件和观念。我的旨趣与其说是批判法学运动对美国法律思想的独特意义,毋宁说是其对世界法律思想的意义。

就让读者去纠正美国情境与美国语词的特殊性吧;就让读者去赋予这一争论最具包容性的影响范围吧!我在此只是努力阐明批判法学运动及其宣言,旨在强调其在当下和未来对法律思想的世界影响而非地方性的特殊意义,以飨读者!

批判法学运动决不意图形成一种永恒的法律书写类型,也决不意图在诸多法律理论流派中谋得一席之地。在特定环境下,它曾经是一种破坏性活动。我们现在来考察它产生的背景,其中一个考察视角是其与主流法律分析实践之间的关系,另一个考察视角是它与美国及世界所面临的政治情境之间的关联。请允许我分别将这两个视角称为内部背景和外部背景,内部背景是说它与法律、法律思想的关系,外部背景是说它涉及的社会条件。相应地,我们也能区分内部视角的方法论方面和实质内容方面,也就是说,区分思考法律的方法以及法律的内容。

批判法学运动发现,法律思想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实践将法律描绘为一个贮存了非个体化的权利原则、回应公共利益之政策的仓库。它通过诉诸目的去解释每一个法律片段,并且以原则、政策等理念化语言来描述那些目的。一如某些理论家们自称的那样,我把这种理解法律的进路称为“理性化分析方法”。

根据这种方法,法律应尽可能从最好的视角来解释——也就是说,从几乎不受强大利益集团玷污的视角来解释,这些强大的利益集团有可能在政治竞争中,特别是通过立法,对法律的内容施加支配性的影响。在这种观点看来,凭借法律的最佳解释,无论是身处审判之内还是之外的专业法律解释者都可以改进法律。即便是在立法远远压过法学家[1](无论是否担任司法职务)造法的时代,他们也能成为在其努力之下“法律纯粹自我运行”的代言人。

主要法学流派的分歧在于,如何构造应当控制法律解释的非个人化原则和公共政策基础。对其中一个学派而言,这些原则和政策经由一种政治权利理论得以表达;另一个学派则以一种有效资源分配的规范性视角来表达它们;还有的学派支持一种适合于法律体系中的立法者、行政机构、“私权力主体”、法院等一切主体的方法论概念。

不管存在何种理论差异和分歧,有关法律的理性化分析——有目的的、一般化的、理念化的,共享着相同的关键假设:在很大程度上,让解释者能够弄清楚法律的含义并指导其实际工作的政策和原则,其引导性观念已经暗含在现行法律当中,有待法律分析者们去揭示。

为了确认原则和政策叙事的充分性,需要做出一个难以置信的断言。围绕法律内容的政治斗争,特别是为民主所组织化、正当化的政治斗争,如何产生诸多虽非体系化却至少也是成系列的碎片化规范性概念,既能关照到法律与社会实践的每一个领域,又能以宏观政策与中立原则的话语进行回溯性表达?那些以利益与愿景冲突之名为法律的内容进行政治斗争的人,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充当了社会进化内在逻辑的仆人。如果他们真的那样做了,那么社会生活条件交由集体自决这一民主的伪装矫饰将会变得不可信。

由此,有必要宣称,法律的理想要素只是不完全地表达在既有法律当中;法官或并非法官的其他法学家,必须恰切地践履其经由个案促进法律理性化分析的责任,以完成这一理想要素。

然而,假设法律中已经包含的原则与政策叙事至多是未完成的、彼此矛盾的,其中的大部分都必须是创造而不是发现,这一假设很可能动摇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的相对区分。它将赋予解释者一种修改法律的权力,而这是主权者不可能接受的,更不用说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及其代表了。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假设原则与政策叙事在很大程度上却又不完全潜隐于既有法律当中。这一假设只是同公认的法律理解中非常有限的一部分相冲突;任何时候,理性化分析的践行者都只需要拒绝非常有限的一部分公认的法律理解;法律修改权力的行使还是温和的。可是,这一愉快的平衡却似乎什么也保证不了,尽管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的每一项假设都需要它。

无条件接受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市场与国家之外的公民社会组织化的基本制度安排,这使得让法律的内容与特征支持这些不切实际的期望并非完全不可能。那么,体现在现行法律的具体细节中的社会生活安排,就可以被视为法学家们的观念与论证中明确表达出来的某种更高层次的社会组织方案的基础。理性化分析方法的理论家和拥护者们将其视为反叛19世纪教义学的结果;与此相反,它其实只是其伪装后的延续而已。

理性化分析方法的第一项任务是重组20世纪中叶的实体法。调整政府公共行为及管理行为的一种新型公法开始被叠加于在很大程度上尚未改变的私法领域。发生于私法领域的此类变化很容易被表述为不断进化的结果。

其结果是,法律思想最重要的一个分析成果——发现市场经济观念中的法律不确定性——的全部意义被遮蔽了。从抽象市场观念到具体制度安排的每一次转译,显然都需要做出选择。实务法律工作者与法律思想家们的工作积淀已经证明了,仅从市场经济的抽象概念中进行推理来做出选择是不可能的;它们必然会牵涉到在互竞的愿景与利益之间进行抉择。

私法的相对稳定性削弱了这一发现的重大意义。与市场中的法律不确定性命题直接矛盾的是,它以一种稍有变化的方式延续了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某些特定种类的私有财产与合同是市场经济自然的、必然的法律基础。同样的思考方式也适用于民主政治和公民社会:它们也被认为具有自然的、必然的制度形式。

批判法学运动所反叛的那种法律分析模式的历史学家和支持者们喜欢将其描述为对19世纪“教义形式主义”的革命性破坏。实际上,目的性的、政策导向的、基于原则的法律推理模式、理性化分析方法(我在本书后文称之为“理性化的法律分析”)是对其声称否定的分析论证实践的一种紧密延续。它只是放松、削弱(但并没有取代)“教义形式主义”的每一个关键假设和承诺,退回到了一种看似更加可辩护的基础上。

19世纪法律科学自定的中心任务是找到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组织内嵌的法律内容是什么,尤其是发现“自由社会”的法律体制。保守主义法学家、同时期的必然论社会理论家,尤其是像马克思主义那样认为现行制度注定要被取代的社会理论家共享着这一观念。根据这种类型学观念,法律所表达的既有制度和意识形态秩序,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体系,有其固有的法律实质;并不仅仅是诸种折中妥协、强制及意外事件的一个松散的偶然集合。它有其制度逻辑和思想意识逻辑。对法学家而言,私法尤其是合同法与财产法的基本范畴最为清楚地揭示了这一逻辑;支持这些私权利的能力或推翻这些私权利的权力成为评价公法的主要标准。

当法律科学甚至违背自己的初衷不得不承认市场中的法律不确定性时,它就破坏了自己的类型学方法。由于未能坚持此种不确定性观念带来的结论——研究组织生产和交换的替代方式,这一矛盾反而在实践中得以解决。相反,不确定性有助于促进法律学说发展各种互竞利益间的平衡。

目的性的、政策导向的、基于原则的法律论证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兴起于20世纪下半叶,它避免明确接受任何类型学概念。其倡导者喜欢将早期的法律分析实践曲解为一种迷信,即试图利用一种准演绎推理方法从一个无缝的规则体系中推导出每一个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

这一新进路的典型策略是,在不否认类型学观点的情况下远离其颇具雄心的诸多假设。理性化分析的实践让继续将法律视为一个体系成为可能。构成法律规则、标准、政策和原则体系基础的是社会自身的制度和思想意识体制,近似于(尽管有缺陷)一种可理解、可辩护的社会生活计划。该计划的延续以及指导性政策、原则、法律细节对之的表达,鼓舞着法学家们坚持努力去揭示,法律不仅仅是各种相互碰撞的利益和愿景之间的短暂冲突和协调。即便这一实践的结果不属于19世纪法律科学的类型学进路,它也与这一进路最为相似,只是看起来似乎更可信而已。

当我们考虑法律思想史上对这两个时期都具有决定意义的各种划分之间的关系时,理性化分析这一新实践与19世纪法律科学的亲缘关系就更加清晰。对19世纪法律科学而言,组织化的划分将有关利益分配的良法、硬法与政治化的坏法、软法区分开来。良法、硬法是非人格化的协调法,被认为体现在私权利体系尤其是合同与财产当中。鉴于其纯粹性,它将免于再分配的后果。公法的首要任务就是维护私权利体系的完整性与中立性在其中能得到最大可能支持的环境。

在美国宪法的习惯用语当中,这一划分被戏诩为“洛克纳主义”[2](Lochnerism):对诉诸宪法保障的一种自然的私法秩序的迷信,成为能动主义政府主动采取规制和再分配行动的障碍。然而,其核心观念在大量被公认为当代观念精粹的学说中残存了下来。在这些残余形式当中,与美国环境相一致的是政府行为学说,声称宪法原则只限定适用于政府做出的行为。由此,它明确界分了两种情形,一是被假设为前政治化的既有社会情境,二是已经被政治型构的社会情境。这一区分就是晚近较为进步的法律思想声称已经否决掉的公-私划分的实质。离开政治和政府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就不会存在任何社会情境。

到了20世纪下半叶,主导性的区分变成了下述两者之间的对比:法律是非人格性的权利原则、回应集体利益之政策的化身,还是相互冲突的利益、思想意识间的临时交易或休战线?从法律作为临时交易的视角来看,任何可理解、可辩护的社会生活计划,无论多么零碎,都不可能如期实现。法律是被调动起来确保影响立法的诸多利益和思想意识间无休无止的冲突和妥协的结果,这种法律观念在立法政治学语境中被认为是一种广为接受的法律理解。可是,除非在特定甚或是极端的情况下,这种法律观念被拒绝作为法律专业解释的基础。无论是在法庭审判之内还是之外,事后对法律的理性阐述,都从以去利益化的政策与原则的语言来表达法律开始。

这一区分的关键元素,及其同法律作为中立的协调机制与作为政治化的再分配这一对立区分最密切相关的因素,是对历史上的一种理性观念的忠诚。这种理性形式在法学家们的指导运用下能够将法律呈现为一种有关集体生活的连贯一致的完美计划。由此,它也是另一种法律学说实践的系列再创造之一,在这一教义的理论家与实践者们看来,它与法律只是主权者的意志这种观点截然对立。在民主政治下,人民就是主权者。

认为根本不存在通过法律学说的累积性实践而“纯粹自我运行”的理性计划的观点被指斥为法律虚无主义。即便是传统的、保守的法律进路以利益群体多元化的词汇将法律表达为临时的竞争和妥协,其间既没有虚无的也没有激进的表述,它也会受到此种指斥。然而,此种妥协和竞争的结果不能被似是而非地描述为一种不断进化的理性计划,适合于法学家加以解释和完善。理性化分析的实践否认法律中存在难以抑制的冲突,这表明这种法律分析进路与其误解并声称取而代之的教义形式主义之间具有延续性。

这种新方法产生了困扰其前辈们的相同罪状。其中第一条罪状是神秘主义:在法律学说和社会实践的每一个领域都将法律表达为一种近似于一个规定性体系或一套体系的东西。其产生的一个实际后果就是彻底低估了法律质料中存在的多样性和矛盾性,同时也在各个法律领域边缘化了那些不同于主导性模式——例如,一体财产权及双边履行合同模式——的解决方案和制度安排。每一个被压制和低估的异常模式都有可能演化为组织整个领域的替代性方案。

其中的第二条罪状是法学家们攫取无节制的权力以至于损害了民主。他们伪称从看似毫无生气、偶然的法律问题当中识别出潜藏于其中的原则与政策的理性脚本,以此建立起其权力攫取的权威性。然而,他们根本不能理直气壮地主张在其中找到了现成的脚本。那么,通过意识形态和利益冲突产生的法律,事后在其专业解释者的手中是如何看起来好像是由一个单一心智或单一意志所构想出来的呢?如果这些利益和意识形态的明显差异相较于相互冲突的立场中的共同性——也就是一种足以产生指导法律解释的政策与原则,却又不被政治代表们承认的深厚共识——而言无关紧要,那么,我们又如何能够认真对待民主的主张呢?由此,原则与政策的隐秘脚本必定只能非常不完全地潜隐于法律当中,潜隐的程度恰好可以令法学家们免受“似乎完全由他们编造”的质疑。他们可能通过恰如其分地履职以呈现法律的最佳面孔来完成缺失的部分,法律的最佳面孔与其说是忠实于一心谋私利的阶级或派系利益,不如说是回应公共善或非人格化的权利。

其中的第三条罪状最为紧要,前述两个问题主要都是由其引起的。它是理性化分析方法就像早期的法律分析实践施下魔咒那样,对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变迁最有希望的机制施下的紧箍咒:这一最有希望的机制就是重塑我们的制度实践与重新解释我们的利益及理想之间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的加速恰好与实际的虚无主义相反,它正是我们有望掌握社会的既定结构而非让社会主宰我们的主要工具。

早期和晚近的教义主义都用同样的赌注犯下了这一罪状。他们的潜台词是:法学家是布道者,不是预言家。让我们充分利用我们已经拥有的,让我们凭借自己的智慧,想象既有的法律要比实际上的法律更纯粹,来实现这一点吧!让我们来减少既有规则与原则中假公济私及未决冲突的份额,在我们的监督下,更好地增购有关法律内容的公共理性吧!

批判法学运动于20世纪70年代兴起时,美国法律思想中占据超群地位的正是这一具有多重罪状且不恰切地声称已经与早期教义形式主义决裂了的法律进路。理性化分析方法或者说理性化的法律分析,已经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擢升为曾经被贬斥为教义形式主义学说的必不可少的高级继任者,擢升为20世纪散播开来的法律怀疑主义极端版本责无旁贷的替代者。这一方法的两大重镇——美国和德国——成为其输出和推广到世界其他地方的主要基地。与美国及许多西欧国家相比,早期的教义学方法在其他国家保留的影响力要更大。因此,理性化分析方法在这些国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解放,是从一种继承下来的、长期固化的法律学说实践中解放出来。

然而,理性化分析方法的拥趸们所提供的是一种虚假的自由。这种法律分析实践的罪状,尤其是对法律中的制度性想象的反对,已经正在其北大西洋的主场上造成损害。在那些即使最基本的民主进步与社会包容性增长都需要制度革新的国家,它们也被证明是灾难性的。与其是凭借在过去两个世纪里诸如资本主义观念、社会主义观念这类不被信任的意识形态抽象无法指导这些社会前进的脚步,它们毋宁是凭借通过法律细节表达小规模的具体制度变化,逐步努力寻求大规模的制度更替和选择。这些社会拒绝遵守教条主义的制度蓝图,选择可以通过经验修正、可能限定行动路线的制度安排。相应地,这些社会也拒绝将法官作为法律分析的主要对象,拒绝将“法官应当如何裁决案件”这一问题当作法学中起决定作用的问题。

为了达致这些目标,有必要为法律思想探寻另一种未来。作为未来的浪潮,批判法学从世界法律文化的中心,向已经提出来的并将继续被提议的法学计划发起了进攻。

只有当我们跳出法律思想本身,看到产生于其中的政治现实和世界智识环境,也就是看到它产生的外部环境,批判法学运动与当下法学发展趋势的关系才变得清晰。如果说批判法学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以自身的最佳形式在最佳时刻为法律思想的未来提供一种替代性方案,那么,其潜在目标则是以同样的最佳形式在最佳时刻使法律思想更加有助于界分社会的另一种未来。(https://www.daowen.com)

历史经验对社会中既有的制度安排和假设提出了无穷无尽的威胁,同时也威胁着嵌入这些制度安排和假设中的诸种利益。减少特定利益和成见之间失调的各种调和措施通常最能够应对上述这些破坏。我们可以将这种失调最小化称之为“阻力最小之路”。变革性的实践和思想的目标都是创造一个阻力最小之路的替代方案。在这种替代方案看来,重新解释诸种利益甚至是诸种身份都成为可能。

自从20世纪中叶的社会民主主义解决方案以来,北美和西欧再也没有出现过重大的制度和意识形态革新。这一方案一开始是在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被设计出来的,并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了其规范形式。根据这种方案,试图从根本上重塑生产与权力组织——也就是市场和国家——的努力都被放弃了。

国家强化了其规制的权力、通过补偿性的税收转移支付再分配的权力和应对经济逆周期的权力,从而有助于确保私人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保护无产阶级免受极端经济不安全的侵袭。然而,围绕社会的组织产生的积极争论的范围却萎缩了。在批判法学运动最活跃的年代里,从那时盛行至今的政治-经济争辩的局限性就已经很明显了。这一争辩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是,美国式的经济灵活性与欧洲式的社会保护如何能够得以最佳调和。晚近那些温和的、局部性的制度革新就服务于这一目标,比如,欧洲社会民主中的“弹性安全”制度改革,就削弱了对解雇的防御,同时增强了投资和收益的便捷性。

批判法学运动发现理性化分析方法——也就是以政策与原则的语汇对法律进行目的解释——掌控着法律分析实践。这种方法的斗士们力图将法律理解和解释为社会生活权威计划的一种近似值——或者至少是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针对不同社会实践领域的社会计划的近似值。他们接受既定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方案为这一改良解释实践的模板。正是这种解释实践给表达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学说之解决方案相互冲突这一现实,投射了崇高理想的光环。

如果你越过北美和西欧,去关注世界躁动不安的其他地方,你会发现并没有比这套制度和观念更具吸引力的替代性选择。20世纪大多数的左翼与右翼观念冒险在世界各地都被抛弃了,取而代之的只是比例不一的新自由主义正统、国家资本主义、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实现的补偿性再分配(社会民主主义的残余形式)组成的杂糅体而已。

因此,一种别无选择的专制几乎统治了所有地方。其统治在于,维持一种非常有限的制度选择范围,以维护社会不同部分的秩序:也就是维护公司、工人、政府以及生产与交换组织之间的关系,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国家与市场之外的公民社会,家庭和儿童等。这些领域中的每一个,似乎充其量只有几种可行的组织形式。剩下的诸如此类的革新通常相当于试图按变化不一的比例将这些熟悉的制度变体结合在一起。

批判法学运动最大的优势就是创造了一种智识空间,法律与法律思想在其中能被充分用来抵抗这种别无选择的专制。它对于此种抵抗虽有限却非常重要的贡献在于,从既有法律中存在的诸种矛盾和变动发展出有关诸多替代选择的观念;其最大的不足在于,还没有更加充分地拥抱和执行这项任务。

从以下两个考量因素来看,这项任务的重要意义会变得更加明晰。首先要考量的因素是,无论是20世纪中叶社会民主解决方案,还是后续为了减轻其制度历史上既有的僵化性以及内外之别而探索形成的“第三条道路”“北欧模式”,都不可能解决甚或是理解、应对当代社会的基本问题。这些基本问题包括,随着规模生产的衰退,国民经济中出现了先进生产形式与落后生产形式之间的等级分化;去中心化的合同关系网络伪装下的劳动关系重组及其导致的普遍缺乏经济保障的风险;未能使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反而让其服务于金融自身,从而导致了周期性危机;在国家提供普遍最低服务和只有国家能够开发的昂贵的复杂服务之间,还有宽广的中间地带,需要公民社会与国家联合起来,试验性、竞争性地提供公共服务;活力不足的既有民主国家继续依赖危机作为变革的必要条件——这些国家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水平低,他们倾向于保持僵局而非解决僵局,他们不能鼓励,尤其是不能在特定地区和部门鼓励,创造国家未来的相反模式。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对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及独立公民社会安排的制度革新方面做出丰富的回应,然而社会民主方案和眼下流行的政治经济学说在这些方面却乏善可陈。

其次,说明这项任务重要性的第二个考量因素是其概念与方法论上的难题。要描述这一难题就要转向批判法学运动兴起于其中的另一个更宽广的背景,也就是思考社会和历史的思想情境。纵观整个社会和历史研究领域,主流取向都放弃了欧洲古典社会理论的结构野心,也就是努力将当前的社会生活组织纳入到未来向当时先进社会开放的更广阔的体制范围之内。这些取向并没有使结构视野摆脱早期限制其范围的必然论假设的桎梏,从而从根本上改变它,与此相反,它们彻底放弃了结构视野。它们或直接或间接地在社会生活的规范化或自然化方面形成了共谋。

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主要领域,对社会现实的洞察与社会可能性的想象之间的脱节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在硬社会科学尤其是在经济学领域,这种脱节表现为将当前的制度安排当作是在功能主义竞争中被挑选出来的最佳优胜者。这种观点很可能演化为所谓的趋同论(convergence thesis),趋同论认为当代社会正通过法律细节向同一套最优制度和实践汇聚趋同。在政治哲学与法律理论等规范性学科领域,这种脱节表现为,使用哲学上的抽象来证明通过补偿性的税收转移支付、非人格化的政策和原则中的法律理念化来溯及既往地减少不平等所具有的正当性。在人文学科领域,这种脱节的典型表达形式是,自由探索各种各样的个体经验和意识,这些个体经验和意识在文学与艺术现代主义的发展史中得以预示,并且完全脱离于社会结构的任何变革性努力。

无论批判法学运动取得了何种成就,它都提供了一个与这些看似相互敌对实则彼此类似的理论取向相对抗的智识实践范例。与这些取向进行本不应该或本不必要的过多周旋,是导致其遭遇诸多失败的根源。

迄今为止,法律和法律思想的历史一直呈现出一种典型的节奏——三个时期的周期性交替。在每一个时期,法律思想都尽最大的雄心抱负,努力去承担不同的使命。这一节奏很容易被误解为是法律和社会历史具有的一个不可阻挡的永恒特征。实际上,我们有望逃脱这一节奏,并且因逃脱它而增进我们最基本的物质利益和道德利益。

这一周期性过程中的第一个时期是重建时期,此刻制度性的与意识形态的解决方案被重新想象和重新塑造。各种激进的改革改变了此前型塑着社会中日常实践和话语表达活动的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假设框架。这些改革措施的做法之一主要是重新定义获取经济资本、政治权力、文化权威等资源的机会,凭借这些资源,现行的社会力量创造立足当下的未来。这些改革典型地是在战争与毁灭中进行的,危机是变革的赋能者。

美国的这些重建时期就是共和国的建立时期、内战和重建时期、新政时期。北大西洋国家历史上重建的最后一个大事件是20世纪中叶的社会民主改造,罗斯福新政是其美国形式。

法律思想分担了重建任务。激进的改革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表达,因为只有通过法律,社会的制度安排才能建立;只有通过法律,它们才能根据赋予其意义的理想和利益得以表达。法学家们通常是统治精英的独特组成部分,同样也分担着修正所继承之制度安排的任务。虽然他们很少充当预言家,但是他们超出了其习惯上的布道者角色的限制。

第二个时期是规范化时期。激发重建的危机已经过去。重新制定的新制度方案必须转化为明确的制度安排以及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中明确的规定性概念。法律学说根据这些概念描绘了这些制度安排。无论是19世纪的类型学方法,还是20世纪以非人格性的原则和政策语汇表达出来的理性化分析实践,都参与了此种规范化工作。

规范化方案通常被描述为一个体系,该体系理应不可分割,其所有的组成部分生死与共。一套有关规范概念或变革之实践律令与法则的综合逻辑被引用来解释这一方案的统一性。可是,实际上诸如此类的制度化方案或意识形态方案没有形成体系。它们只是一些东拼西凑的构造物。一旦在人们理解其利益与身份的方式中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些方案就会变得抗拒改变。可是,我们也没有资格将此种抗拒当作其体系完整性的标志。它们是可以分割开的,当它们发生变革时,也是零碎地发生;如果此种零敲碎打的变革坚持沿着一个特定的方向发展,那么其结果也可能变得激进。

规范化方案在法律思想中的典型形式是,将该新方案转化为一套全面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这套法律规则、原则和概念贯穿于整个法律领域和社会实践的规定性解释,具有一套独特的法律分析和论证方法。规范化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方案被建构成为一种名不副实的特别体系,表达了制度安排与人们有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对彼此有所期许这一规范信念之间的联合。

在规范化时期,法学家们更有可能远离当权者。他们努力代表和执行制度权威,他们作为这套制度的指定监护人或自封监护人,防止那些处在政治权力位置上的人任意妄为。正是在规范化时期,法律教义学达到其鼎盛时期:早前的重建时期,法律教义学已经接近鼎盛,足以保持其合法性且能产生指导作用,但是又还没有达到以基本原理斗争的烈火烧掉教义主义者伪装的程度。

在20世纪后期的美国,规范化阶段从二战结束的余波一直延续到20世纪70年代。法律思想中的共识开始被打破。这个国家开始发现自己越来越无法在新政后期的制度安排下解决问题,由为它放弃了制度性试验,将关注点狭隘地集中于大众消费与经济安全上。西欧国家的法律与政治领域也发生了类似的变化。社会民主的规范化以及在私法基本保持不变的背景下发展一套新的公法,也是同一种努力。

然后就到了这一周期性交替的第三个时期——黑暗时期。现在,制度和意识形态方案已经成为过去。随着社会民主与新政被20世纪晚期的新自由主义思潮打败,它也被打败了。尤其是,它变得不那么相关了,它不再直面时代的各种真实问题。

黑暗时期的法律文化呈现出非常典型的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更倾向于拒斥有关法律内容和法律分析方法的主流共识。迷失方向的经历导致更愿意另寻他路,即便只是重新踏上过去已经被拒绝的老路。然而,由于缺乏可能激发另一次重建的政治事件,阻碍了更重大的革新挑战。其结果很可能是导致信念的消退,而不是一种新信念的发展。

黑暗时期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律人意识中充斥着对主流法律分析实践的一种工具主义的、策略性的、玩世不恭的态度。这些实践的假设变得越来越难以置信:例如,理性化分析方法的特有假设,也就是有关原则与政策的叙事——无论是借权利理论之名、市场经济的规定性概念之名,还是借法律秩序中每一项制度角色独特的使命和方法之名来阐述——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潜藏于现行法律之中。

然而,玩世不恭、足智多谋的法律人却依然固守他们已经不再相信其前提的实践:就像本书结尾处指出的那样,他们变成了布道者,窘迫尴尬地站在冰冷的祭坛前。他之所以固守这一实践,既是出于自利的考虑想要为自己找到一个位置,也是出于无私的考虑想要扭转乾坤。他谋求的是能在共同政治基础上赋予其职业和学科权威的位置;他希望创造的影响是,能够利用他已经完全不相信其前提的实践去推进那些他还致力于实现的目标。他真正的动机、目标和方法都隐藏在银幕后方:通常遮蔽了他自己,也遮蔽了其他人。他一方面工具主义地利用这种话语,同时又颇为反讽地想要远离它,由于看不清楚这一点,他很容易就变成自己这种反讽态度的受害者。通过这种姿态,他自己拒绝了从旧信念的幻灭向新信念的过渡中可能的获益。他自己被禁锢在了半信半疑当中。

黑暗时期法律文化的第三个特点是给予理论的重视。不同法学流派彼此匹敌,试图以既超越于特定法律却又声称不完美地体现于该法律之中的观念为当下的教义学实践建立语汇基础。由此,就理性化分析方法而言,当前美国的每一个主要的法律思想流派都提出了一种独特的观点,去解释指导着法律分析并内在于既定法律的原则和政策,应如何、在哪里建立其基础。

在黑暗时期,理论开始占据逐渐消失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方案的部分空间。由于制度和意识形态方案失去其权威性与明晰性,理论试图站在其位置上,增补这一消退的方案从未能够提供的指导。可是,这类理论承诺没有很好地取代重建时期基础时刻的变革性力量,也够不上玩世不恭的、工具主义态度的强劲对手。

在北大西洋社会,法律文化中的黑暗时期大概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一直延续至今。它的崛起恰逢历史上社会民主主义遭受重创、元气大伤;与此同时,在这些国家,当社会民主主义持续走向衰落之时,正义理论的传播为补偿性再分配提供了一种哲学上的辩护。

批判法学运动在美国兴起的年代恰好是规范化开始让位于黑暗的时刻。批判法学运动及其欧洲同仁既是这一转型进程的回应,也是这一进程的加速器。批判法学运动抓住机会打破了本就已经岌岌可危的共识。虽然没有明确主张,但它含蓄地继续为法律分析倡导一个不同的未来,而不仅仅只是延续现存的那种带有反讽意味和战术限制的实践。其失败之处在于,未能全心全意地执行这个智识计划,他们中的许多人无意识地接受了其所反叛的各种信念和方法。

最完善的批判法学运动的直接目标与终极目标都不同于权利理论、法与经济、法律过程学派等美国主流的法学流派。批判法学运动研究者们的直接目标是,将理性化分析方法及其政策、原则术语,锚定在它们能够弥补正在消退的社会民主主义方案造成的侵蚀与模糊性这一观念基础之上。为此目标,他们认可法律职业——尤其是审判——运作于其中的环境的决定性意义。最完善的批判法学运动想要重新调整法律分析实践的方向,想要将公民而非法官或其职业同仁,当作法律思想最为重要的对话者。

他们的潜在目标是,维持和改进继承下来的制度和意识形态方案,该方案同样迅速失去了其清晰性和权威性。最完善的批判法学运动从下至上、自里及外地看到了运用法律分析发展出一种替代方案之方法的机会,也就是说,识别、深化和拓展各种制度改变,这些制度改变已经呈现或预示在法律和学说当中,却被当前流行的法律实践和主流的法律理论低估或模糊了。许多自认为属于批判法学运动参与者的人,完全没有理解或接受这种浅层目标与深层目标之间的结合,这正好有助于解释批判法学运动在多大程度上功亏一篑。

重建时期、规范化时期以及黑暗时期的这一景象,表明了法律思想处理的问题与理解历史中的结构性断裂之间的内在关联。只有审视制度和意识形态框架(也就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语境)是如何被塑造和重塑的,才能解释这三个时期。这曾经是而且依然是社会理论的核心论题。社会理论的未来必定由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来塑造。同样,如果存在服务于激进改革的、强劲有力的纲领性论证实践,其主题必定是阐发此种结构性的替代选择。因而,法律思想的问题及其前景与纲领性论证、社会理论的问题和前景密切相连,这一事实的重大意义从来没有得到充分承认。

当我们认识到上述这种不可避免的缠绕关系时,我们也就会看到法学中几乎完全没有被注意到的一个议题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我们不应该只是想要在重现重建、规范化以及黑暗时期的过程中占据一个命定的位置。与我们一样发现我们处于黑暗时代的人,不需要等待下一个战争和毁灭的时代来临才去体验下一个重建的机会,尤其是如果我们的美好生活部分恰好处于两个时期之间,就更不当如此。

然后,我们可能会发现,不必等待我们死后才会发生之事的个人旨趣与我们在创造制度和实践方面的集体旨趣相一致,包括对话实践与研究方法在内的制度和实践也不再需要以危机作为其变革的必备条件。关键在于,与其只是活在历史赋予我们的这一时期,毋宁在实践中与智识上都掌握这一结构,从而摆脱这一单调的重复。然而,除非我们既改变其特性又改变其内容,否则我们就无法掌握这一结构,也就是说,在没有危机作为变革条件的情况下,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推动自身的重塑。

此外,我们的上述旨趣也在另一个事实中得到了强化。具有显著意义的变革都是结构性的变革,也就是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意识形态假设的转型,尽管是渐进而零散的。我们以最具影响力的改革家们和最深刻的社会理论家们一直思考的方式继续思考,承认结构性变迁的首要地位。然而,与过去的许多理论家和思想家们主张用一种体系取代另一种体系不同,我们能够而且也应当不再接受一幅教条主义的结构化蓝图。例如,19世纪自由主义者们所辩护的有关权利和规则的诸种体系、取代资本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或工人自治等这样或那样的方案等蓝图。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必须确定一个方向,并且选定开始向着那个方向前进的诸多步骤。

我们如何才能既不陷入结构教条主义泥潭同时又培育出结构化的野心呢?部分答案在于,阐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可修正属性、允许我们在试验中探寻前进之路的诸多制度和实践。重新型塑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独立公民社会的重大意义是巨大而切实的。由于法律和法律思想处理具体结构,它们提供了寻找执行这一任务必需工具的首选场所。

本书的首要关切是社会生活领域中制度和意识形态在特性与内容方面的变化,这种关切通常是潜隐的,有时也是明确表达出来的。然而,批判法学运动的共同关切中很少有它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