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权利体制
除了政府和经济的组织之外,权利的体制也构成了制度重建的另一个领域。从目前的形式来看,这种体制引发了赋权民主规划的两个主要问题。个体的安全建立在两种支撑之上:一种是财产权制度,它有着使一些人陷入直接依附其他人之不利境地的威胁;另一种是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福利权利的集合,它不具有此种威胁。可是,任何可选择的经济秩序似乎都可能加剧自由面临的危险——一个只有通过富含法律细节的纲领性建议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能指望通过缺乏制度内容的诸多抽象之间的碰撞来解决它。制度内容必定以法律的形式存在。
既有权利秩序也对这一制度规划的目标提出了另一个不那么为人所熟知的障碍:缺乏能够影响公共生活的法律原则和权利,而公共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间有着一种具有高度的相互侵害性又彼此负有责任的关系。
一方面,我们主导性的权利观念将权利想象为权利所有人自由决定的领域,该领域的边界或多或少被严格固定在最初定义权利的时刻。权利就像一把上了膛的枪,权利所有人可以在其所在的街角随意射击;在其街角以外,其他“授权持枪人”可以将他击毙。但是,公共生活的互让性及其关注任何决定之于其他人的实际影响这一特性,都与这种权利观不相容。因此,如果这是唯一可能的权利观的话,那就与任何权利体制都不相容。
另一方面,法律人仍然相信,义务主要来自于完善的意志行为(比如充分格式化的双边履行合同)或者国家单方面强加的义务。虽然越来越多的法律权利和观念体系意识到,诸如信赖利益等受法律保护的关系并不符合这两个范畴,但是从我们思考义务来源的角度来看,这些关系仍然是反常的。我们公认的彼此间的大多数道德义务,尤其是那些表征着共同体的道德义务,来源于相互依赖关系;而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只是部分由意志表达,并且是间接才受到政府影响的。在这种日常的道德经验中,所谓法律义务的两个主要来源其实代表的是例外的、有限的情形。
权利与共同体的问题,如何与赋权民主的规划、支配与豁免的问题联系起来,乍一看似乎并非不言自明。别忘了这些制度重建建议的至关紧要性不仅仅在于其本身,而且在于它们鼓励个体直接关系性质的转变,尤其是共同体可及形式的转变。这是将社会理念转译为社会实践的另一个要素。这一要素早先的特点是,逐渐将个体关系从社会分化与层级的背景计划施加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它寻求重新组合与不同社会角色相联系的各种经验与品格。它表达了这样一种共同体理念:共同体不再像我们现在所经历的那样,陷入与社会生活品质相反的形象。
这些改革后的共同体经验模式需要在法律的范畴中进行彻底思考,并得到法律权利的保护。如果对这些有关团结与主体性的重建不给予制度支持,那就会把它们抛弃在与我们的理念相违背的人际关系固有形式中。有关权利的本质、义务的来源的公认观念甚至都不能轻松地渗透现存的各种团体生活,更不用说我们渴望的那种共同体生活了。
权利与共同体问题解决的只是规则与权利的形式。支配与豁免的问题涉及一项特定权利的社会效果,即一体或统一的财产,对社会资本可分割部分的绝对权利主张。那么,这两个问题是如何联系在一起的呢?在19世纪高度古典主义的法律思想中,财产是一种典型的权利。一体财产权必须是一个近乎绝对的自由决定领域。在这个领域内,权利所有人可以避免卷入任何对他人承担责任的主张之中。
一切权利都是在这种财产观念的模式下被理解的。作为世俗抱负的焦点,财产在法律范畴体系中具有显著的实际重要性。此外,将基本经济安排从民主政治中分离出来的承诺让法律人希望从财产这一特别的标签下看到权利的内在本质,而不仅仅是一种需要特殊辩护的特殊情形。主流法学不得不支持;财产似乎无比清晰地例示了对19世纪客观主义至关重要的权利特征:试图从特定类型的社会观念中推断出权利的内容,好像每种类型都有其先定的制度构造一样。随着这种客观主义版本失去其权威,另一种更模糊地容许从财产中推导出其他权利的客观主义版本取而代之:发现物质资源权利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任何确切区分,都具有便利性的、分析性的任意性。由此,缺乏适合共同体生活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范畴,既是赋予市场以法律形态出人意料的副产品,也是由于无法将现存的各种共同体吸纳进支配性的社会愿景所导致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要想有效地处理这两个相互重叠的问题——支配与豁免的问题、权利与共同体的问题——法律可能必须区分四种权利。权利的概念附属于权利体制的概念。权利体制描述了个人或群体在一套合法界定的制度安排中的相对地位。这些安排必须足够基本、足够全面,足以界定一个鼓励人们之间工具性或情感性的特定关系、反对其他关系的社会世界。
权利赋予了个体一个不受约束的自由行动区域,其他人,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政府官员,都不得侵犯该领域。但是,我们既不能将种概念误解为属概念;也不能声称我们已经理解了这一权利的种概念,除非我们已经弄清楚了权利运作的制度背景。一旦得到充分阐发,这里所描述和证立的权利体制将预设此前勾勒的、组织政府与经济的各项原则,同时也以这些原则为前提。构成权利体制的四种权利类型也将具有不同的意义,一体财产权观念对我们权利思维的专断最终将被推翻。不过,所有这些权利范畴都分享了某些特征。每一种权利范畴都确立了一种独特的人际关系类型,以促成集体自治计划、抵制社会分化与层级的影响。
第一种权利范畴由各种豁免权(immunity rights)构成。它们确立了个人对国家、其他组织及其他个人几乎绝对的安全诉求。它们既与各种政治风险兼容,又构成了这一秩序中固定的阿基米德点。作为政治和公民权利(组织、表达和参与),作为福利权利,也作为选择在职务上甚至领土上从既有社会秩序撤离的权利,它们赋予个体以基本的安全感,以使个体在不危及其核心安全的情况下接受一种广泛的集体冲突实践。赋权民主中的豁免权不同于当前的个体安全保障,因为它们授予了更大范围的赋权和保障。它们也因避免了安全保障而有所不同,而安全保障就像统一财产一样,帮助权力秩序抵御民主政治。作为给予人们保证的一种方式,豁免权之于财产权的关系,如同财产权之于种姓制度的关系。
各种打破现状的权利(destabilization rights)组成了第二种权利。它们代表着彻底改变既有的制度与社会实践形式的权利主张,因为这些制度与实践形式已经与挑战隔绝且鼓励社会分化与层级的固化。它们是一种可选择的替代性权利体制中最新颖、最费解的部分,我后面将详细讨论。
各种市场权利(market rights)构成了第三种权利。它们是对社会资本可分割部分附条件的临时性权利主张。市场经济将不再固化于自身的单一版本。经济主体能够在不同的合同和财产机制下进行交易,其中一些机制比另一些机制更加适合于特定的用途和部门,但是没有一种机制能够固化为市场经济排他性的法律表达。条件性的、临时性的、分散化的财产形式——一体财产权的衍生品——将不再被看作是边缘化的异常情形。一体财产将不再代表权利的模式。在连续性关系的语境下,未完全表达的协议,将获得即便是当前的经济与社会现实也已经赋予它们的那种重要性。完全表达的双边履行承诺因此也将失去在合同法及其学说中一直占据的核心地位。更一般地说,市场权利的构造忠实于组织起来推动自身制度安排之永久再造的市场经济理念——自下而上通过经济与社会主体的主动行动;自上而下,则通过民主的立法及辩论。
各种团结权(solidarity rights)构成了第四种类型——团体生活的法律权利。团结权赋予了许多从相互依赖、相互耗损的关系中产生的预期以法律效力,这些关系既没有被意志充分规定,也没有被国家单方面建构。每一种团结权都可以分两个步骤加以实现。一开始通过囊括诚信、忠诚或责任等标准给出一个不充分的定义。然后,由权利所有人自己(如果权利所有人不这样做的话,则由法官)根据未决的权利行使行为对各方关系人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在具体语境中设定行使权利的具体边界,这就得到了充分完整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