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变革性政治的重构
在这些不同环境下开展的变革活动可以被理解为是对特定历史情境所做的一种独特的甚至是典范性的回应。为了掌握这一回应例示说明了什么,我们有必要回顾这一情境的各种因素。
其中一个因素是有关革命性变革的想象机制被破坏、实现的现实场景消失。传统的革命概念将日常社会生活构成性环境的基础性改造(即便并非总体改造)观念,与广泛参与重建国家暂时不再控制的社会秩序观念结合在一起。在历史社会理论与批判社会理论的主流传统及其鼓舞的庸俗信念中,革命似乎是真正社会变革的最大希望,是替代通过改良主义修补无休止地复现社会的唯一明确选择。在这种承继下来的图景中,革命的核心机制是持有异见的精英与受压迫的群众之间的同盟。
然而,在西方工业化的民主国家,这一机制所预设的简单的等级对立,一直不可救药地与其群众政党政治形式、劳动力的极端分化,以及或多或少共享的、集高雅与通俗于一体的文化语言混杂在一起。此外,教科书上的现代革命案例也几乎始终如一、无一例外地取决于一些非常有限的赋能条件的出现。其中一种有利情境是,随着战争与占领的发生,国家的各种镇压、协调机制陷入瘫痪。另一种有利情境是,在反抗残酷暴政的全国斗争中夺取政权的那些人,其所做变革承诺产生的影响。然而,发生在我们自己历史情境内部的战争不是过于有限就是过于恐怖,不足以产生这种赋能效果;而残酷的暴政在工业化的西方并不存在。由于革命机制与革命机会的消失,留给我们的似乎只有有关日常政治的琐碎争吵,别无其他。
这一宏观情境的第二个特征是,在富裕的北大西洋国家以下二者奇怪并存:一是个人关系领域持续不断的革命,二是为政府权力行使与社会制度结构而斗争中的反复与游移。我此前已经表达过对这一文化革命实践的意义及其意图的看法。其目的在于,把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与情感关系,从任何社会分化与层级的背景计划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同时重新组合与不同的社会或性别范畴相关联的各种经验与机会。像其在西方发达社会所做的那样,它切断了与有关制度结构的实际或想象性争论的联系,在此意义上,这种文化革命实践经受了一种扭曲与颠倒,让不恰当地寻求满足与自我实现,优先于其他形式的主体性或团结。
我们的历史情境的第三个特征是,古典自由理论所描绘的公民与所有权人同质化的社会空间与社会生活的实际组织之间的鸿沟。整个社会看上去是相互重叠却又彼此矛盾的一套权利体系。这些权利,只是部分由法律设定,建立了一个社会地位体系。该体系中的每一个位置,同时由其与其他位置的关系、由其获取政府支持的程度和特征来确定。政府的支持既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分配物质资源,也包括创设法律规则将临时性优势变成授予性权利。社会地位方案中的每一个位置都是一个避风港,每一种独特的生活形式都能在其中蓬勃发展。
如果被狭隘地理解为国家控制权的斗争,那么政治也许可以作为一种或多或少分散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而得以实践。然而,这一过程并不能表达社会的基础性特征。相反,它有助于解释为什么社会作为一个相对静止的劳动分工,应当如此不同于政治。这是一种旧制度的新形式。它的成就是,将享有权利的体验,至少是享有不属于个人依附链条环节的那些权利的体验,延伸到广大的普通劳动男女身上。它最醒目的缺陷是功亏一篑,即未能将享有权利发展成为对社会生活条件的积极赋权。它也未能克服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明显差异,前者是各种分散的、纵横交错的利益集团以及意见党派之间的斗争,而后者是一套固化的分化与层级体系。这种体系让个体被束缚于在相对稳定的劳动分工中或多或少被严格限定的位置之上。(https://www.daowen.com)
能够在我所描述的情境中采取变革行动的运动,必须摒弃保守的改革或教科书式革命的那种错误的两难困境。它必须找到方法,以推翻个体关系政治与大规模的制度结构政治之间的对立。它必须利用社会高度分化的特征,利用社会被分化为等级有序的权利堡垒,以便于更好地试验能够克服对立的社会生活形式:权利享有与赋权之间或者宏大政治的特性与实际社会生活现实之间的对立,而社会的分化有助于强化这种对立。我们的运动虽不完美,却是这类变革行动的最初典范。它的方法是,识别那些贯穿于法律思想、法律实践的工作或以它们为媒介的工作所带来的机会与限制。
一组在某个制度港湾或权利体系的社会地位领域内行动。它在这个社会世界的某个角落开辟出了不同于社会生活主流计划的对立模式。经适当修正,这种对立模式能够延展至其他社会领域。与此同时,它运用自己掌握的物质资源与观念资源,去帮助动摇其他社会领域,使它们接受有关权力与协调形式的冲突。我们自己对这一变革实践所预期的版本,其独特之处在于“权利的界定”这一直接主题有助于塑造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
另一组以刚才描述过的方式工作,攻击个体关系政治与巨大的社会权力政治之间的边界。它处理制度体制的具体细节,这种制度体制设定了人们能够彼此提出权利主张的条件。通过预示或鼓励该制度秩序的某种局部变化,它集体性地、有意地改变了这些关系。从其本质上来看,权利的界定跨越了社会生活的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之间的鸿沟。
这一变革努力不会自己设立其目标。它需要指导,这种指导由内部演进实践或富有远见卓识的想象性洞见来提供。不过,方法与目标密切相关:之前勾勒的纲领性愿景的目标之一是,永远让社会生活更加乐于接受变革性的活动,这种变革性的活动像我们现在描述的活动一样,也代表着一种赋权模式。实现这一目标,就是执行规划——让每一种社会的关键特征都有效地面对并接受争论、冲突和修正——的一部分。
我们的观念提出了一种逐步渐进却意义深远的社会重建方法。即使这种方法是渐进的、零散的,但是其结果却可能是革命性的。我们的观念为权利界定的实践提供了机会,不断地重新提出“人们之间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应当是什么样子的”这一核心问题。更具体地说机会就是,围绕着限定了市场与民主之制度形式的法律范畴与权利而斗争。我们的观念也提供了方法,那就是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所阐明的,公认的理念与制度体系有争议的内部演进。我们的观念还生成了一种生机勃勃的社会愿景,将消除针对既有秩序的革命性斗争与在其范围内的常规活动之间的对立。因此,这样的社会将更为彻底地将生产、交换以及个人依恋从支配与依附的损害性力量中解放出来,从某种未经检验的可能性意义的强制中解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