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模式的比较
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的第一种模式首先分析一个具体法律部门及其法律学说宏观的主题承诺以及服务于这些承诺的具体范畴。然后,它明确了这些具体范畴依赖的诸多有关社会事实与社会理念的假设,并根据多少已被广为接受的理念与认识来批判这些假设。隐匿这些假设对于主流法律观念的说服力至关重要,各种看似没有争议的技术性观念通常依赖于高度争议的非技术性前提。在这一点上,就其处理的“社会生活领域应当如何被组织起来”这一问题,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的第一种模式转向了一种能被独立证明的不同观点。这一观点暗含着当前社会主要方面的制度重构。最后,这一模式展现了这一纲领性观念如何能够作为一种规制性理念服务于当前学说的发展。
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的第二种模式首先设想广阔的法律领域是一套原则及其对立原则体系的表达,这些原则及其对立原则彼此间实际的或恰当的关系能够以相互冲突的方式得以呈现。然后,它揭示了这些相互竞争的方法如何在一系列典型困境的实例中出现。贯穿于这些争议焦点之分析的对立视角,改变了对有关对立原则与原则之间恰当关系的理解。这种理解可以经由一般化为一种更具综合性的法律理论加以澄清。一旦普遍化,这种理解就可以适用于其他相关的法律领域,并且通过其适用而得以修正。最后,暗含的发展所具有的潜在意义及其更宏观的正当化证明也能得以明确。
这两种学说模式都从同一种看待法律及法律分析三个层次之关系的视角出发:第一层次是,当今主要以法规、司法判决的形式表达的权威性规则和先例;第二层次是,组织化的原则及其对立原则;第三层次是,为社会实践不同领域配置不同人类联合模式的社会生活构想计划。在新问题面前重申、重新审视一套法律规范和观念的尝试,突出了两种虽然通常隐而不现却是永久的不确定性与冲突的来源;因此也就再一次展示了,重新生产一种实际的或想象的社会秩序,这一努力是如何为破坏该秩序提供机会和手段的。
大量规则和先例的解释必须心照不宣地(即便并非公然)依赖原则及其对立原则;而对原则及其对立原则的理解,反过来又必须以人们间的交往在每一个社会生活领域里能够或者应当是什么样子的观念为先决条件,即便这些观念据说是以某种方式体现在法律当中而不是从外部引进的。每揭露一个更深的层次,就会产生一种双重的破坏性效果。每一个更浅表的层次(规则及先例相对于原则及其对立原则、原则及其对立原则相对于既可能又可欲的联合模式)都被证明只是更深层次的一个不完善的实现,与此同时,构成这一更深层次的各种经验性与规范性的信念在揭露的过程中即便不会变得完全不合理,也会变得有争议。除了这些不同法律分析层次之间垂直层面的紧张之外,在未经试验的语境中重新思考法律也在每一个分析层次内部产生了横向冲突。这是因为,每一个层次都被视为各种秉持理想与公认利益之间的竞争的不同阶段,这种竞争会随着分析层次序列的下降而变得更加激烈。
传统的法律学说以及为了更好地支持它而提出完善建议的各种法律理论,试图压制或降低各种横向、纵向的冲突。与此相反,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希望将这些不稳定因素暴露出来:第一,因为这是颠覆在法律观念领域所采取的形式;第二,因为如果要想从根本上在法律学说或任何其他规范论证领域达致洞见或正当性证明,就只能经由这种颠覆在其内部演进与富有远见卓识的想象观念的双重面向下反复实践来实现。
虽然这两种不稳定因素相互缠绕、彼此强化,但其中一种可能暂时居于主导地位。第一种模式的学说(平等保护学说)强调纵向冲突,第二种模式的学说(合同学说)强调横向冲突。我们可以以许多方式观察、结合这两种强调重点。其中的每一种方式都传递了如下这种希望:这些不可逾越的限制与简单粗暴的偶然性印记,成功地洞见到了我们的理解与变革的力量。(https://www.daowen.com)
[1]不法过错(delictual fault),在英美法上指彼此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或其他直接法律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并因此而在他们之间产生某种法定义务的行为。
[2]道义对价(meritorious consideration)是充分对价(good consideration)的一种,指建立在道义上或人类天性及感情基础上的对价,通常不足以强制执行某合同,是有价值的第二级的对价,具体如捐款、还债、抚养妻儿等,又写作“moral consideration”。
[3]美国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LRB),是美国政府管辖的独立机构,负责国家劳动关系法的执行,主要聚焦涉及劳工的各种具体问题。
[4]索赔法院(Court of Claims),在国家放弃司法豁免权的情况下,有权审理对国家提出索赔请求的法院,也称Claims Court。
[5]提喻(Synecdoche),不直接说某一事物的名称,而是借事物的本身所呈现的各种对应的现象来表现该事物的一种修辞手段,主要是借助于部分相似,以局部代表全部和以全部指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