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争论的话语
从批判法学运动的工作中得出的有关意识形态争议的主要结论,直接来自于对客观主义的批判。那就是,我们驳斥将诸如民主、市场等抽象制度的努力与这些努力碰巧在当代世界所采取的具体制度形式心照不宣地等同起来。我们教导自己,不要认为当今争夺世界统治权的主要政府秩序与经济秩序是人类必须在其中进行抉择的穷尽选项。
客观主义批判及其建设性后果对于捍卫已经在北大西洋国家建立起来的制度安排具有更切实的意义。再次想一想合同与财产权体制及其建立的那种相对去中心化的经济吧。依然还有一些保守的公法学家认为这一体制与自由事业有直接关联,甚至认为它是定义自由本身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过,大多数既有私法秩序思维缜密而睿智的辩护者,他们乐于承认有几个事实让人对这种关联产生了怀疑。
第一,很明显,这些财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对社会资本可分割部分的无限控制(在时间连续性与使用范围上都是无限的),为某些人或者这些人占据的或多或少牢固的位置,创造了一种使他人陷入依附境地的权力。因此,私权体系在抵制压迫的防卫措施与压制手段之间缔造了一种似乎牢不可破的强大联系。
第二,私权体制连同诉诸技术上必需这种必然性一起,为行使某些形式的规训惩戒权力提供了授权,严格的权利义务分配无法有效规制这些权力。这种授权最适合于大型组织的内部生活及其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我们现在通常认为定义了一个自由社会的私权秩序,总是与一套不符合自由准则的观念与实践共同起作用。起初,这种非自由的补充形式是由社团主义及国家干涉主义社会的制度安排提供的。这样的制度安排即便在像美国这样已经完全进入自由主义时代的社会里也依然十分重要。后来,大型组织内的命令与控制形式提供了一种不可或缺的附加元素。由此,在这些社会历史上的每一个节点,私权都与各种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公开社会意义的组织形式共存。(https://www.daowen.com)
还有第三个事实也质疑将自由事业简单等同于现有财产与合同体制。那就是,在现有民主国家,权利的获得并不取决于任何财产所有权特权,因此也就不会提供任何压制手段。它们不能作为法外控制形式的基础。最为重要的例子就是公民及政治权利、福利权。
为什么甚至对那些承认上述三个事实的人而言,现行的财产与合同方案也应当是可辩护的呢?答案与明显缺乏富有吸引力的可行替代方案有关:其他替代方案要么专断,要么低效,要么既专断又低效。与当代国家的环境及责任相符合的各种替代方案,似乎都需要将不可分割的生产性资产经济主权——一体财产权——要么转移给中央政府,要么转移给在资产转移时碰巧在特定企业工作的工人们。
对财产与合同底层的基础性假设的批判以及纲领性替代方案的发展,让我们能够抨击这种有害的成见:市场经济能够用不同的方式、以不同的财产与控制体制为基础被组织起来。我们有关市场经济能够或者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公认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没有替代方案”这一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