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的组织

3.政府的组织

我们首先考虑如何组织政府、如何安排有关政府权力执掌和行使的竞争。限制政府权力的制度设计也可能使政府陷入僵局;通过有意设计而非出于逻辑或必然,这些制度设计可以在自由主义对权力分立的承诺与保守主义对减缓政治进程的欲求之间建立起一种联系。它们也可以在一项政治计划的改革范围与执行计划所面临的宪法障碍之严重性间建立起一种大致的平衡。这种宪法设计有助于形成且一旦形成就会加强,在任何稳定的社会情境中都得以具体化的各种利益和前见。其结果是,正式的政治斗争不能提供足够的机会,以进一步打破社会生活中的分化与层级这一背景结构,从而形成之前已经强调过的事实——对既有民主版本的内部反对。可是,问题的核心在于,修正具有这种结构保护性作用之制度安排的每一次尝试,似乎都破坏了为保护自由而对政府权力施加的限制。这一两难困境的成功解决,必须提供限制国家的诸多方式,同时又不必实际剥夺政治具有的变革潜能。

解决这一两难困境的方法应当包含如下三个要素。第一,应当增加政府的组成部门。对于社会秩序的每一个关键特征,都应有与之相应的、广泛以国家权力行使的冲突为基础、具有潜在破坏性的某种形式与领域。对政府的组织、对围绕政府权力之冲突的组织,应当为每一种实际的或想象的巨大变革活动提供适宜的制度环境。(例如,回想一下当代美国法规定的各种颇具雄心的禁令救济,使现有制度卷入了大规模的毁坏重构。这种救济方式不应当因其既不符合当代国家的司法语境也不符合其立法语境,就被乌云笼罩。)应设计不同的政府部门以不同的方式对人民主权、政党间的政治竞争负责。

第二,越来越多的这些政府部门彼此间的冲突,应当基于各种部门优先性原则、向选民下放权力的原则来解决。这些原则必须能干脆利落地化解僵局。它们应当取代那些试图通过刻意维持僵局来限制权力的各种彼此疏离、分散的制度设计(包括传统上对“制约与平衡”的关注)。(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执政党,这一政府的纲领性中心,应当有真正的机会去试验其计划。一战以来许多欧洲国家的宪法经验表明,宪法对决定性革新的关切,既不必让国家权力不受制约,也不必伤害反对派的各项重要权利。在使市场经济民主化的经济秩序、强化个体同时不僵化社会的权利体制这一双重背景的对照下,政府改革计划的这三个要素的重要意义更加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