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的运用
美国和其他西方民主国家宪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一直承担着两项相当不同的任务。其最狭义上的使命是,以一种受限的个人自由理念之名推行一种具有法律普遍性的强制要求,防止无原则地、歧视性地动用政府权力针对个人或少数群体。这可称为“一般性要求”的任务。由此可以说,平等保护这一保证只不过代表了普遍禁止以法案剥夺公民权、重申立法与行政之区别。它所强加的温和的要求,能够通过法律所使用的任何可信的一般性范畴来实现。
平等保护及其相应原理一直被期待的第二项任务更具雄心抱负,也更具争议。它被用作对法律可能会使用的一般化范畴施加的一种限制,可称之为“一般性矫正”的任务。同情理解地看,它旨在防止政府通过法律设置或强化某一群体处于集体性的不利,因为这与“在民主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应当被当作人来对待”的原则不符。与“一般性要求”的功能不同,“一般性矫正”的任务似乎要求那些负责执行法律体系的人对宪法、法律在社会中的适当角色有一个全面的看法。平等保护的这第二种变体非常典型地运用了两种型塑、限制其运转的关键概念工具。分析这些智识策略有助于揭露支撑“一般性矫正”平等保护的法律与社会概念。
主要的也是一直处于思想前沿的概念工具是,承诺摧毁国家制造或强化的各种使某一群体处于不利境地的集体性不利条件,这些不正常的集体性不利条件构成宪法秩序的最大威胁。其中一种解释是,这种不利的各种具体实例可能造成一个集体整体处于劣势地位,无法通过宪法规定的政治竞争实践或决策予以救济。除非几乎没有这种群体性不利的具体实例,否则平等保护就必须对社会秩序进行极具重构性的干预。这种干预可能会证立某些完全不同于现有平等保护学说的法律范畴或实践结果。它也可能向负有直接责任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施加一种与国家的宪法建制不相容的负担。由此,如果此种集体依附性被证明是普遍性而非例外,那么就将说明宪法计划是内在不一致的。(https://www.daowen.com)
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工具是,“政府行为必要条件”这一美国法中众所周知的观念。其要点是,将对立法自由的宪法限制加之于由政府权力而非私人权力推动维持的各种不利条件。这一任务的执行提供了消除下述危险的第二次机会:平等保护审查可能被用来颠覆社会、破坏宪法的制度逻辑。可是,虽然这个二次机会可以有效避免轻率的或煽动性的热忱,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却应当是不必要的。之前通过政府行为必要条件所施加的限制,可以由直接分析设置集体性不利的法律实际或意图的后果取而代之。
更重要的是,如果存在许多使一个群体陷入集体性不利境地的具体情形,既不能通过正常的政治程序加以矫正,又由于政府不会因此犯错而无法受到其他宪法上的制约,就会出现严重反对宪法计划的意见。那么,国家就愈发像前革命时期的政府,陷入一种其无力改变的高度限定的社会秩序之窠臼。可是,现代宪法与法律理论面对的国家,理应有效地使社会基本安排,尤其是那些建立权力关系的安排,服从于平等的公民和权利所有人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