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视角的检验:典型困境的实例
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模式中的第二个任务是分析更为激烈的法律争议领域,这些法律争议需要阐明上述两种有关原则及其对立原则之关系的观点之间的选择。这些典型困境的实例提供了一些素材,用以将上述更具争议性的第二种观点发展为一种关于权利本质与义务来源的一般理论。它们之所以是典型的,是由于它们虽然看起来不重要、不自然,却暴露了整个法律领域的根本性争议。
这些实例具有两个限定性特征。第一,它们是判例法与学说在其中出现差异的那些情况。由于没有一种观点占上风,学说体系的融贯性似乎被打破了,法官的判决看上去不可预测。第二,其中所涉及的独特分裂使法律思想中各种综合性观念的对抗突显出来,尤其是该领域中的原则及其对立原则相互作用的各种替代性观念之间的冲突。分析这些高度争议的领域,为将这一与之对立的相反观点发展为一种关于权利本质与义务来源的一般理论做好准备,而这种一般理论能够指导合同学说的重构。
我选择以当代美国法中过错法则的一系列相关问题作为典型困境的实例,我将以三种形式呈现这些问题反复出现的典型情境,以及这些情境显现出来的判例法与学说之间的差异。正如合同被普遍认为是最适合采用“纯粹”的非政治分析与技术的法律部门一样,合同法中有关过错的规则与学说通常也被认为代表着这种技术纯粹性的顶点。在这一法律领域内,解决方案的存在本身通常被认为比解决方案的内容更为重要。由此,在这里重新发现一种更大的视角冲突的蛛丝马迹,将会特别令人高兴。
首先考虑合同的标准情形,合同订立通常由通信或其他手段完成,要求在要约与承诺之间有实质的时间间隔。由于要约与承诺规则旨在抑制要约人的投机行为、保护他的信赖利益,那么它就对道德判断的可能性做了一个基本的假设。这一基本假设是,由于太过危险而不能尝试区分不当撤销的情形与善意撤回的情形。不当撤销的情形是,要约人基于对交易盈利性的重新思考试图撤销一个已经到达的要约,或者受要约人基于承诺发出后市场条件发生的变化,试图撤销一个已经发出但尚未到达的承诺。善意撤回发生的情境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为了修正一个与商业判断无关的错误而做出的撤回。
例如,要约人发出的报价可能基于计算错误或对其所同意之事的某个误解。关于过错的法律规则不能涵盖其单方面的错误。对方之所以可能没有受到损害,要么是由于他还没有被信赖,要么是由于作为已发出但还没有到达的承诺收件人,他本就不应有信赖。
古典合同理论会以同样的方式调整不当撤销和善意撤回。它会主张这种对行为之道德品性的区分太过精细和脆弱,以至于无法作为要约承诺规则的有益基础。要么必须放过恶人以保护好人;要么好人必须被牺牲,以免恶人得到赦免。
替代方法是区分不当撤销与善意撤回。例如,如果撤销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将明显难以预料的损失转嫁给要约人,就应当禁止撤销一个已经发出的承诺。但是,根据受要约人的错误计算是否相对无可责备以及要约人预期损失的严重性来决定是否允许一个善意撤回生效。
当前美国合同法中具有压倒性分量的多数司法意见与学说理解都站在传统道德不可知论一边。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发现一些例外。这些脱离常规的判决大多是在一种鼓励革新的特殊司法环境下做出的,即便只是通过将革新与合同法一般体系隔离开来的方法。例如,当索赔法院[4]就一个私人承包商试图撤回向政府供应货物或服务的要约是否为善意撤回进行裁决时。这些司法意见中的许多都没有阐明不当撤销与善意撤回情形的关键区分。相反,通过强调那些以前被认为不相关的因素,比如邮政规则发生了改变,允许发件人从邮件中撤回信件,它们达成了相同的实际结果。
通信合同问题的实际情况提供了最能支持古典观点的总体条件:一份完全商业语境下的合同,其全部正常的合同订立程序(因论旨需要我们可称之为“形式要件”)均已完成。下面的两个实例呈现的是这一基本假设被逐渐放宽的情形。随着这一放宽的发生,替代进路也增强了其在当代法律中的存在感,并获得了其清晰性与复杂性。
计算上的错误构成了第二个反复出现的事实情形。合同由当事人亲自订立。一方在整合或书写合同之前,除疏忽大意外并无恶意地犯了计算错误。他努力在合同订立之后、其他当事人并未基于合同信赖采取行动之前纠正这一错误。
当合同书写错误误述了协议内容或一方误判了市场时,现行法律给出了清晰的解决方法。麻烦的是形成了备忘录的机械计算中发生的错误。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如果受要约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要约人的错误,那么他就不占优势;此时如果他信赖要约,那么他的信赖就会被否定为不正当的。如果受要约人既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隐藏在机械计算中的要约人的错误,那么还需要进一步区分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产生合理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当代美国的大多数法院和法学家都可能会要求要约人遵守合同。然而,本分析正在阐明的替代视角更为彻底影响下的合同法可能会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要约人疏忽大意的程度甚至是双方当事人承担损失的相对能力,由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分担损失。(https://www.daowen.com)
然而,另一种情形是,假如受要约人没有理由知道要约人的错误,在被告知错误的时候也还没有根据合同行事。在这一点上,当代美国法的权威性观点几乎停滞不前。这里争议的因素很明显。一边是要权衡一个还没有产生合同信赖的双边履行合同已经全部完成的形式要件,另一边是一种错误与不幸。该错误由于疏忽大意——如果更加谨慎行事就可能避免——所致,却决不是恶意想要摆脱一笔糟糕的生意。尽管这种错误比单纯的书写错误更严重、更不值得救济,却也比商人有关其商业行为的愚蠢决定更值得帮助。
你已经能够从这种权威的区分中辨识出根本性争议的各种要素,即便司法裁决和其他学说权威经常以一种遮蔽问题的方式操纵有关过错的法律规则。那些不允许要约人解除责任的人坚持一种拒绝区分不当与善意的合同成立观,并且利用关于过错的法律规则再次确认原则的优先性及其对立原则的反常性。在这种观点看来,几近完成的形式要件和商业背景足以触发传统的合同责任规范。替代进路则将承诺人解除合同责任的期待性与受要约人的信赖性相对比。承诺的交换并非与这里的分析无关,它只是并非故事的全部。这种替代性的对立观点似乎暗含了各种对立原则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观点指派给它们的角色。为了检验这种观念对比的限度,我们现在考察第三种更复杂的情形。
这种问题经常发生在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交易中。它为美国合同法案例教科书提供了主要内容。总承包人考虑参与一项需要其向分包人购买货物或服务的竞标。为了确定他自己的竞价金额,他向各分包人征求各种报价。根据对分包人最低报价的评估,他给出了一个竞标价格,最终中标。在总承包人接受分包人的要约之前,分包人通知他,由于数字加错或误解了工作的性质,自己犯了计算错误。总承包人能要求分包人接受该投标的约束吗?
古典合同理论否认分包人受到约束。因为其“要约”在撤回前还没有被接受,合同还没有成立。一些著名的案例明确拒绝了禁止反言规则在这种情形下的适用。这里与其他地方一样,努力将禁止反言限制在赠与领域是出于担心它可能被用于完全修改合同,以至于使一些根据合同成立规则应为可撤销的要约实际生效。
很明显,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总承包人有理由知道分包人的错误,他就不能主张分包人是有责任的。如果相反,总承包人没有采用分包人的出价,那么他就没有任何权利主张。但如果他真的采用了分包人的出价呢?因其报价与随后要约提供的实际最低报价之间的差异导致的总承包人的损失,分包人拒绝向总承包人承担的损失越大,总承包人有理由怀疑其间出了差错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损失很大,但总承包人仍然没有任何预见到出现错误的基础,分包人依然要受该投标的约束。这些疑难、边缘的案件在当前美国法里通常发生在总承包人确实产生了脆弱信赖的情况下,虽然他使用了分包人的出价,但解除分包人的责任也只会给总承包人造成轻微的或不确定的损害。
如果只有在受要约人根本没有基于有误的要约采取行动的时候计算错误才几乎成为一个问题,那为什么这可能成为疑难案件呢?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受要约人产生的最低限度的信赖足以打消一切疑虑,足以赋予他一项稳定的权利以对抗有过错的要约人。区别存在于那些更早的已经被完全接受的商事要约情形:虽然在合同整合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错误,但是合同或类似于合同的某种东西在此种疑云笼罩下已经成立了。然而,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情形里,没有承诺,因此也就没有合同。除非你要么采用似是而非的单务合同分析,按照这种分析,报价的适用本身就是承诺;要么应用承诺禁止反言学说,将禁止反言当作单纯的“对价的替代品”。
这三种情况呈现了成立一个标准的双边履行合同形式要件完整性即手续齐备性逐渐递减的趋势。在第一种情况下,受允诺人不需要任何信赖即可做出有说服力的权利主张,因为他已经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程序。在第二种情况下,受允诺人的地位在如下意义上获得力量:承诺的缺失导致的缺口由合理的信赖来填补,而信赖之所以合理,部分是由于所适用法律不清楚或有歧义。在这两种情形中,权衡的另一边是允诺人的过错与不幸,也就是减轻允诺人负担繁重的后果的动力,因为导致这种后果的缘由本应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普通的轻率举措。
信赖因素的引入使古典视角及其对立视角之间的较量更为复杂化。在计算错误的情形中,古典视角支持受允诺人,对立视角则支持允诺人。在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情形中,古典视角没有禁止反言,明确支持允诺人(分包人)。但是对立视角站在哪一边呢?既要考虑允诺人相对的善意过错,也要考虑受允诺人的正当信赖。在学说最终的发展中,损失可根据允诺人的过错程度、受允诺人的信赖程度以及双方当事人承担损失的相对能力来分割。
上述最后一个典型困境的实例进一步支持了这样一种感觉:在所有这些颇为复杂、令人困惑的焦点中,我们面对的不仅是在共同的概念框架中对各种相互竞争的考虑进行选择,而且还是概念框架本身之间的斗争。这种斗争的结果事关各种真实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争论的核心在某个时间落于某个司法辖区的这个地方而不是那个地方,这是相互斗争的方法各自特定内容与相对影响力角力的结果。由于古典视角以商业环境和完整的形式要件来如此宽泛地界定其运作领域,所以其对立视角的力量可以根据化解争议性情形的能力来衡量,这些争议性情形越来越接近极端商业环境与彻底完成的形式要件的极限情形。
这里有一个融贯的对立视角在起作用,它暗含了一种对立原则如何与原则发生关联的替代观点,这一对立视角的诸多命题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建立这一对立视角的诸多命题,就是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模式第三阶段的使命。通过解释和概括其有关义务来源与权利本质的关键假设,可以明晰这一对立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