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书缘起及关切
这本小书源起于1983年3月批判法学第六次年会上发表的一次长篇餐后演说。我将其扩展为一篇短论,次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第93卷。1986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几乎原封不动地将这篇论文出版成书。
那时正是美国以及北大西洋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思想从20世纪中叶解决方案的规范化时期向黑暗时期过渡的时代——西欧经历了社会民主时期,美国则经历了罗斯福新政。尽管理性化分析方法误解了19世纪的教义形式主义,但它作为其继任者取得了正统地位,并作为其继任者在世界范围内广为传播。向黑暗时期过渡的同时,针对法律分析实践诸项预设的一种玩世不恭的策略性态度也随之蔓延,法律分析实践的从业者们发现越来越难以相信这些预设,却又依然觉得它们有用。
那时也正是批判法学运动在国内引发举国关注的时代,它收获了一大波支持者,这些支持者认为它只是推动美国法中传统进步主义政策和观念的一种工具。随着事态的发展,批判法学运动险些错失获得一种方法论及纲领性的独特身份认同的机会。作为法律学术圈对进步主义政治虔诚和过往智识潮流的一种呼应,它可能微不足道。其结果是在更广泛的政治与智识公共领域里强化了这样一种确信:批判法学正在处理一件因容易被贴标签而被忽视的事情——美国法律现实主义余波以及众所周知的左倾信念表达。
鉴于我所处的环境,我是从世界法律思想的未来这一旨趣进入批判法学的,而不仅仅关注或主要关注美国。鉴于我纲领性的政治立场,我认为将批判法学化约为美国进步主义的各种主导形式是一种灾难,因为这些形式非常典型地强调族群身份和利益;它们未能扮演好新政的继任者,以回应本国广大工人阶级的需求和愿望;它们缺乏重构国家与经济的制度建议;它们也反感理论上的野心和结构上的想象。鉴于我的工作性质,我认为法律思想是阐发一套思想议程的另一个领域,这套思想议程只能在下述意义上才能被贴上哲学标签:它典型地将每一种学科结合为一种方法,拒绝对大学文化围绕其进行组织的学科分化盖棺论定。对我而言,要想在实践中取代制度上保守的社会民主和身份政治,就需要从理论上取代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
本书由五种争论构成。
第一种争论针对批判法学内部的新马克思主义和解构主义取向。新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尤其是在法律史领域内,重蹈了必然论社会理论的错误。如果说它有减少这些错误的话,那也只是削弱了这一理论传统的假设和主张,并没有取代它们。解构主义聚焦于法律推理中的极端不确定性,将法律化约为它从来不曾是过的样子,也就是,一系列修辞操作的机会,唯一限制它的只是一种根深蒂固却又未公开承认的共享观念或意识形式的影响。事实证明,这是一条智识上和政治上的死路,没有为实现其变革意图提供任何工具。
第二种争论针对制度上保守的社会民主主义,它已经成为进步主义政治及其相应对手——承认与身份政治——的默认立场。除非革新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以及独立公民社会的制度安排,否则就没有什么方法能解决甚或是对当代社会的核心问题发言。放弃诸如此类的革新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左翼事业的这些式微版本。
第三种争论针对反对对法律与社会进行建构性、综合性理论化的意见。这类反对意见可能看起来不会产生影响,可它确实产生了影响。人们误以为,这种实现综合性理解的努力所采取的欧洲古典社会理论或哲学实践中的形式,是一种超科学,耸立于各学科之上,声称解释我们生活方式的框架。结果是非常致命地削弱了我们逃离现有观念引力场的可能性。它将我们局限于只能对这些观念的不同部分以及阐述这些观念的那些杰出人物发起一系列碎片化的游击式攻击。
第四种争论针对理性化方法及其作为19世纪法律教义学开明进步的继任者在全世界的推广。实际上,理性化分析方法这个继任者比其信徒们宣称的还要更加接近其先驱。它违背了法律思想更高的使命——也就是其在具体设想社会的替代性未来方面的角色,损害了民主。它为初级的法律思想使命——也就是其在审判环境中的工作——投射了一种虚构的神秘光环,把法律表述成一种近似于可理解、可辩护的社会生活计划的东西(尽管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而不是表述成各种支配与服从的准则所构成的一团大杂烩,而这才是法律真实的样子。其神秘化助长了法律名流们的权力,却剥夺了其他公民同胞的权力。法律思想能够有不一样的、更好的未来。
第五种争论针对法律学说的具体化以及相应的谴责,其批评者们将它等同于晚近系统性的法律理念化的主要变体——20世纪的理性化分析方法和19世纪的类型学视角——所采取的形式。本书的关切是,助力挽救和再造古老而普遍的学说实践,同时使之为法律思想的大小两种使命服务。
法律思想能够具体处理制度、实践同我们对自身的利益、理想的理解之间的互动。这种互动才是法律的命脉和实质。可是,要想充分利用这种潜能,我们必须既放弃坚持将既有的法律视为一套理性化的体系,又放弃专注于将司法裁决当作法学的优先考量。(https://www.daowen.com)
[1]这里所说的法学家,是指那些颇为自负、颇具雄心抱负的法律人:他主张要发展一种或者能权威性地解释法律,或者能同时服务于理想和利益的方法;他诉诸公共理性的话语在其同仁、同胞面前为自己的动议辩护。他可能是一位法律学者、一位法官、一位现有法律的批评者,甚或是一位在罗马法传统意义上的“法学家”(jurisconsult)。他的活动包括在司法程序内外为私人客户、政府客户做代理。然而,这些活动却总是超出代理这一职能本身,卷入到法律的未来、社会的未来的斗争当中。卷入到关于法律的未来的斗争是法学家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人的主要特征。他可能也担任公共职务,比如说是一位法官。可是,是这一职位的视野而非这一职位本身使他既是一位法学家,也是一位官员。无论如何,法学家们关心每一个法律体系当中的法律。不管是基于对政治领袖负责,还是基于他们已经很好建立起来的自我标榜以及雄心抱负的现实,他们都会那样做。本篇导言中我将交互使用“法学家”和“法律人”这两个术语,尽管法学家只是法律人的一个子集。
[2]“洛克纳主义”是司法能动主义的代名词,得名于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纽约州关于面包店10小时工作制的法律,这被认为开启了美国司法领域的“洛克纳时代”。
[3]例如,参见邓肯·肯尼迪(Duncan Kennedy):“私法审判中的形式与实质”(Form and Substance in Private Law Adjudication),载《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1976年第89卷,第1686页。
[4]例如,参见莫顿·霍维茨(Morton Horwitz):《美国法的变迁:1780—1860》(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1780—1860)(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7)。关于新马克思主义功能主义的保守运用,参见罗伯特·C.克拉克(Robert C.Clark):“资本主义的四个阶段”(The Four Stages of Capitalism),载《哈佛法律评论》1981年第94卷,第561页。
[5]相邻可能(adjacent possible),最初由科学家斯图尔特·考夫曼提出,指前生命化学研究中生命原汤(primordial soup)内分子间可能的化学反应。史蒂文·约翰逊在《伟大创意的诞生》一书中将相邻可能概括为一种核心的创新模式,意指“世界随时可能发生各种变化,但只有某些特定变化可以真正发生”,用以界定事物变化与创新的有限性和可能性:创新的有限性在于无法摆脱现有元素而实现革命性跨越;创新的可能性在于每一次新的探索都会扩大相邻可能的边界,每一次创新的出现都创造了新的相邻可能,形成一套永不停歇的连锁反应。参见史蒂文·约翰逊:《伟大创意的诞生:创新自然史》,盛杨燕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6]中译本参见昂格尔:《法律分析应当为何?》,李诚予译,强世功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参见亨利·E.斯密斯(Henry E.Smith):“作为物法的财产”(Property as the Law of Things),载《哈佛法律评论》2012年第125卷,第1691页。
[8]参见理查德·H.塞勒(Richard H.Thaler)、卡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助推:如何做出有关健康、财富与幸福的最佳决策》(Nudge: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Wealth and Happiness),2008年版。
[9]即“老年黑格尔派”,19世纪30年代黑格尔学派解体过程中产生的右翼思想家集团、德国保守派的思想代表。根据施特劳斯用议会座位的左右比喻政治观点的说法,老年黑格尔派为黑格尔右派,青年黑格尔派为黑格尔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