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批判客观主义的建设性成果:重新界定民主和市场的制度形式
我们批判客观主义的建设性成果是,让我们转而寻求各种可及的制度理念——尤其是民主与市场——可供选择的替代性制度形式。我们追求这一目标的主要媒介是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本身,包括公认法律观念的历史批判和分析批判。为了使其充分发展,这种寻求需要三套支撑性、启发性的观念。
第一套观念是可信的社会变革观。如果没有这样的观点,我们就会缺少区分各种多少贴近现实的纲领性理想的标准。那么,纲领性争辩就会重新陷入其典型的现代困境之中。那些严重脱离既有现实的提议最终看上去像是乌托邦式的幻想,只是颠覆了一种其并未严肃想过如何加以改变的现实;而那些依然接近既有现实的提议又只是边边角角的调整,似乎不值得为之斗争。一边是轻而易举的重新定义,一边是无条件的屈从,纲领性的构想在这两种相反却互补的危险之间交替。
第二套支撑性观念认为理念应当指导制度形式的重构。这一理念可能是回应某种特定历史环境之远见卓识的产物;它也可能只是试图领会、概括某一内部演进过程的意义。
第三套观念提供了法律与社会的适当关系。可供选择的替代性制度形式,与其取代的制度安排一样,必须从各种法律范畴中找到。这一工作是反叛正统的“异端”学说的部分工作。
阐明激发我们各种纲领性制度观念之理念的来源和特点——即便不是其正当性——的一种方法是,表明我们的纲领来源于对各种目标的概括,晚近解放时期各种伟大的世俗学说——无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会主义的——以及支持它们的社会理论都广泛共享着这些目标。这些学说的核心在于,相信弱化社会分化与层级,将展现出更深刻的共同性、解放生产力和创造力。有关社会变革及其可能制度表达的各种教条主义假设大大限制了该信念的理论后果和实践后果。我们已经批判了第二套限制,因而也就潜在地批评了第一套。结果是,形成了一种更一般化或更激进版本的社会理想。我们对这些限制的批判引导着我们重新思考进步事业的内容。
有三种等效的方式都表达了贯穿着这类重新构想行动的进步事业观。根据第一种描绘,进步事业的目标是逐渐放松固化的社会秩序,包括有关社会分化与层级的计划、有关可能的或可欲的人类联合模式的实施方案。这种进步主义解构的意义在于,社会秩序的每一方面都应有与之相应的实践活动或思维设想活动,以使社会秩序对集体冲突和审议保持敏感。(延展的学说本身就是这类活动的一个例子。)这样,社会世界的任何部分都无法隔绝于破坏稳定的斗争。
有关指导精练可供选择的替代性制度形式之理念的第二种说法是,个人的生活机会、生活经验应当逐渐从抽象社会范畴的控制中解放出来。个人不应当再成为与其阶级、性别、民族相应地位的傀儡。习惯上与这些范畴紧密相连的机会、经验和价值应当被故意打乱。(https://www.daowen.com)
这一理念的第三个等效的版本是,一个社会世界所包含和所排斥的东西之间、常规与变革之间的对立,应当尽可能被破除;重新想象、重新塑造社会生活结构的积极力量应该融入日常生活的本质之中。无论是我们习惯生活其中的社会、精神形式,还是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有那些形式,都没有穷尽地描述或确定我们人类联合的能力。没有哪种形式不具有局部性、暂时性等性质。但是,这些精神世界、社会世界的限制性品格在其严厉性、内容及特点方面都大相径庭。寻求条件、限制更少的经验形式,就是追求能更好地公正对待如下个体的社会世界,这类个体最重要的品格就是,具有随着时间推移克服或修正他生活于其中的每一种社会结构或精神结构的力量。该理念在这里极度抽象的这三种等效版本,能够有助于引导此种修正。不过,在具体实现的每一个阶段,向下一层次的转变都还是松散、随机的。
与这种社会理念进路联系在一起的是法律概念及其与社会之可欲关系的观念。在贵族政体、社团主义政体盛行的前革命时期的欧洲,当时最有影响力的学说认为一般的法律和特殊的宪法应当是一种对潜在的社会分化和层级秩序的表达与辩护。权利体系旨在将社会的总体结构呈于表面,就像一栋建筑的外观折射出了它的内部设计一样。
现代法律思想史上最重要的转变可能是从上述观念转向下述这种观念:宪法和法律应当标示出作为财产所有人与公民,个体彼此之间可能交易的范围,而不必考虑个体在现有社会中所具有的地位。按照这种观点,权利体系将超越于真实的社会秩序之上。权利将是清楚和有效的,要么好像这种秩序不存在,要么好像它仅仅通过为权利定义之目的而视其不存在的权宜之计就能被充分控制和证立。
批判法学运动致力于法律与社会关系观念的另一种转变,这种转变的范围、重要性可能等同于向无关等级、地位之权利观念的转变。法律与宪法现在只是被当作前革命时期理论要求的反面。它们变成了对有关社会分化与层级之计划的否定,而非重申。权利体系的目标,无论是从整体上还是从其中每一个部分来看,都是提供一个与维护或再生产任何社会角色及等级方案相反的规划,因为社会角色及等级方案不接受质疑。
此种对立规划似乎需要一种极端的和近乎矛盾的唯意志论。不过,让我们考虑一下那些可能有助于将表面的唯意志论转变为变革性洞见的各种因素。第一,这种观点仅仅郑重地接受了自由主义法律和政治理论的预设观念,并将其推向它们自己的结论。它追问的是,社会生活自身要实际获得自由政治在相当程度上已经具有的那些特性,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它远非代表着对各种社会及社会思想经验的突然逆转,而是建立在理论洞见与实际政治的历史基础之上:从理论上洞见到社会生活具有人为建构的特点,实际政治则破坏了固有社会结构对政治的免疫力。第二,这种有关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观点,其最为重要的基础之一是,承认各种社会在允许自我修正的程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要想看清楚这种差异,比较自由主义民主本身与民主出现之前的社会就足够了。第三,这种看待法律与社会之关系的对立观点不需要、实际上也不可能立即运用。它作为一种调节性的理念,能够指导温和却渐进累积的变革。我下一部分的论证将有助于说明这个过程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它更详尽的意义。